西安市阎良区农业农村和林业局违法行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适用条件 | 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
1 | 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 | 立案前已提交申请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但未超过半年,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1.《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2.《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五)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六)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七)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八)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
2 | 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真实的 | 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 1.《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五)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六)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七)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八)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
3 |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 | 履行了查验义务,有相关进、销台账,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五)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六)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七)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八)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
4 |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 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2.《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五)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六)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七)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八)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
5 | 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 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 1.《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2.《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五)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六)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七)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八)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
6 | 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 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2.《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五)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六)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七)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八)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