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钦北区洪涝灾害应急预案等4个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及驻钦北各单位:
为规范和强化政府对突发重大洪涝灾害的应急处理和管理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促进全区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确保广大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钦北区洪涝灾害应急预案》、《钦北区防御台风应急预案》、《钦北区干旱灾害应急预案》、《钦北区防汛抗旱通讯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7年8月13日
钦北区洪涝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2.2 成员单位职责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行动
3.2 预警支持系统
3.3 预警级别
3.4 预案启动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4.3 通讯
4.4 指挥和协调
4.5 紧急处置
4.6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7 群众的安全防护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9 灾害调查、检测、评估
4.10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社会救助
5.3 保险
5.4 情况通报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保障
6.2 财力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基本生活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交通运输保障
6.7 治安维护
6.8 宣传、培训和演习
7 责任和奖惩
7.1奖励
7.2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做好全区的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境内发生的突发性洪涝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洪涝灾害包括: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以及由台风、暴雨洪水、地震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等。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做好防汛各项工作,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不断提高防汛工作的现代化水平。
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坚持依法防汛,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区人武部主要承担我区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和自然和谐发展。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指挥机构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全区台风、暴雨、洪涝、干旱灾害的应对处理工作。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 挥 长: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人武部副部长
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
区水利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住建局、区卫计局、区工信局、区发改局、公安钦北分局、区供销社、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粮食局、区农机局、区水利局、区教育局、区商务局、区安监局、区直属工委、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国土资源钦北分局。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水利局,负责如下工作:
(1)及时传达贯彻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示;
(2)坚守防汛值班岗位,及时收集全区各镇风情、雨情、水情、灾情,供指挥长及有关领导决策参考;
(3)接到重大险情,立即报告区行政首长、指挥长和副指挥长,以确保能及时进行指挥抢险;
(4)检查督促各项防汛措施的落实。
2.2成员单位职责
区防汛办:负责联系水文、气象部门,随时掌握天气尤其是雨情、水情、台风情况。
区粮食局、区林业局、区供销社:负责按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的任务和要求,为防汛抢险及时提供所需的防汛抢险物资、粮食以及生活用品。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按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的任务和要求,组织好抗洪抢险所需的运输车辆,机动船只;及时抢修抗洪抢险需要通行的道路和桥梁,并确保畅通。
公安钦北分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维护交通秩序,确保抗洪抢险车辆优先通行;打击破坏防汛设施和盗窃防汛物资的违法行为。
国土资源钦北分局、区住建局:负责加强山洪灾害多发区的管理和山区城乡建设的指导,避免把建筑物修建在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危险地区,要制止人为诱发山洪灾害的活动和行为。
区农业局、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分别制订全区农业、水产畜牧业抗灾救灾的计划,帮助灾民开展生产自救等工作;
区农机局:负责组织排灌机械投入抗洪排涝和抗旱抽水,组织足够的农用机械运送抢险救灾物资或转移受灾物资。
区财政局:负责做好防汛抢险应急资金的筹措、调度和保障,根据区委、区政府、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令,及时调拨抢险救灾资金到有关单位以应急使用。
区卫计局:负责派出医疗队到灾区和抢险现场,做好灾区灾民的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检查水源水质与饮用水消毒,搞好饮食卫生,防止重要疾病发生和蔓延,确保灾区群众的健康。
区民政局:负责统计灾情报送区防汛指挥部,并做好抗灾救灾、扶持灾民搞好生产等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行动
根据气象和水文部门对各种天气、实时降雨及水情、洪水的预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预警信息后,及时进行情况综合,研究分析可能致灾的程度,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指挥长报告,同时上报区委、区政府。指挥长视情况召集防汛会,决策行动方案,发布指示和命令。
3.2预警支持系统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和完善防汛指挥决策支持系统,保证资源共享、运转正常、指挥有力。
3.3预警级别
重大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的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对应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Ⅰ级(红色)预警:
(1)全区范围发生特大洪水;
(2)钦江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中型水库或位置重要的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Ⅱ级(橙色)预警: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全区范围发生大洪水;
(2)钦江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茅岭江重要堤段出现决口;
(3)中型水库出现对下游城镇、人口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或其它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Ⅲ级(黄色)预警:
(1)全区范围发生较大洪水;
(2)钦江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出现较大险情,或茅岭江出现重大险情;
(3)位置重要的小型水库出现对下游城镇及人口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Ⅳ级(蓝色)预警:
(1)一个以上流域发生较大洪水;
(2)境内各大河流多处出现险情;
(3)其它小型水库出现对下游城镇及人口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3.4预案启动
当达到特别严重(Ⅰ级)或严重(Ⅱ级)预警级别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区人民政府报告,由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各镇人民政府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公布有关信息和防范措施。
当达到较重(Ⅲ级)或一般(Ⅳ级)预警级别时,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汛情情况决定启动应急预案。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程序
应急响应的主体为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Ⅰ级(红色)预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相关规定,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可宣布全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动员各类社会力量全力抗洪救灾。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派应急工作组奔赴灾区指挥抗洪救灾。加强防守,科学调度,迅速疏散相关群众。随时召开专题会商会,处理解决当前抗洪救灾面临的重大问题和困难。区人民政府随时向市人民政府汇报相关情况,并坚决贯彻上级各项指示和命令,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必要时请求上级支持。
Ⅱ级(橙色)预警: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随时召开紧急会议,分析暴风、暴雨、洪水等发展趋势,研究决策抗洪抢险中的重大问题及人力、物力、财力的实时调度。发布紧急通知,督促各镇及防汛指挥部门切实做好抗洪抢险工作,讨论贯彻上级部门关于抗洪抢险的指示精神,随时向区委、区人民政府通报情况。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全力以赴组织好本系统抗洪抢险工作。必要时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动员令,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严阵以待,听候调遣。
Ⅲ级(黄色)预警: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分析研究暴风、暴雨、洪水等可能带来的影响或危害,分析水利工程受险状况,提出处置意见,部署抗洪抢险及应采取的紧急工程措施和重大险情抢护的物资器材及部队官兵调配时的应急措施,加强水库和各类防洪工程的科学调度运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汛情不定期召集有关成员单位会商,研究抗洪救灾对策,发布指示和命令。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系统的防汛救灾准备工作;视汛情迅速增派人员分赴各自防汛责任区,指导、协助当地的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Ⅳ级(蓝色)预警:水利部门和工程管理单位要合理做好防汛调度,对各种可能出险的水利工程进行安全巡查,做好险情处理;区防汛办将有关情况向区防汛指挥部领导报告。
在紧急防汛期间,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以及影响水库泄洪的设施作出紧急处置。各级防汛机构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部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汛期期间,防汛指挥部要切实做好信息收集、传输、上报工作。
(1)雨水情收集、汇报制度。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气象、水文信息,应立即做好纵、横向联系,主动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要保持与暴雨中心区、重点病险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密切联系。密切注视、收集、统计、上报雨情、水情、汛情及灾情,并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汇报。
(2)险情汇报、登记制度。水利部门要及时搞好各类水利工程的清隐查险工作,发现险情分类登记造册,逐级上报。水利工程发生较大险情,应及时报告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并迅速组织除险。各有关工程管理单位要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重大险情和工程事故的原因,随时掌握上报除险进度或处理结果,并写出专题报告。对于确需上级提供支持的重大险情和其他异常情况,务必用书面材料呈报,并写清楚有关的工程地点、工程类型、出险原因、存在困难以及请求支持的具体要求。
(3)洪涝灾情汇报制度。洪涝灾害发生后,区防汛指挥部门要及时与当地农业、民政等部门联系,用报表、文字、图片及录像等多种方式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汇报灾害情况,并密切注视灾情变化,随时收集上报新的灾情和抗灾动态。
(4)决堤垮坝汇报、登记制度。中型以上水库及河堤失事,必须在失事2小时内上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小型水库在失事后6小时内上报;垮坝失事后应及时掌握群众安全转移、安置以及工程抢护、恢复等情况;及时填报堤防溃决情况和水库垮坝情况统计表,并用书面形式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工程失事经过、原因和损失情况。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对各镇上报的各类信息,要及时给予必要的分析和反馈,并按相关要求做好共享,拟发新闻通稿,搞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4.3通讯
汛期期间,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中型水库实行24小时值班,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在紧急防汛期,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电话、联络员电话上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4.4指挥和协调
现场应急指挥和协调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具体协调和组织实施。
主要采取会商会议来作出决策,会商程序一般为:气象部门提供天气变化分析、台风动向和降雨预报,水文部门进行洪水预报分析及洪水调度多种方案,水利部门提供险情分析及处理方案,最后由指挥长做出决策,发布指示和命令。
4.5紧急处置
水库、河堤防、水闸、泵站等水利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或山洪灾害易发区出现致灾险情时,防汛部门要组织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及时向下游可能受洪水威胁的地区发出警报并做好群众转移工作;迅速组织队伍抢险,力争避免垮坝、堤防决口、垮闸等恶性事件发生。
对于因水利工程垮坝、决口等山洪灾害引起的大量灾民,防汛部门组织协调民政等部门实施紧急安置救助。
4.6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各类应急工作组、抢险救援人员必需配备必要的救生、防护装备。
抢险应急各类救生、防护装备由防汛部门就近从防汛物资储备点调拨。
4.7群众的安全防护
水库大坝、海河堤防等发生重大险情时,防汛部门和工程管理单位要迅速发出转移、撤离警报,组织下游群众沿事先确定的转移路线转移到安全区。
各级民政部门、卫生医疗部门要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灾民的生活救助、疾病控制工作。
4.8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防汛指挥部门根据应急需要,通过防汛指挥部命令,依据相关规定,可以动员调用各类机动抢险队、专业抢险队、群众性抢险救护队伍及民兵小分队等社会力量。
进入紧急防汛期,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动员令,有权调拨动员交通、电力、通信等各类社会力量参与抗洪。
4.9灾害调查、检测、评估
根据自治区、市防汛办要求,区防汛办要及时对每一次洪水的雨水情、灾险情、抗洪行动等予以小结,并根据相关的量化指标作出科学的防汛工作评价,灾害结束后,写出灾情综述,上报自治区、市防汛办。
4.10应急结束
当气象预报天气条件好转,江河干流控制站水位和水库水位回落到警戒水位以下,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时,特别严重(Ⅰ级)或严重(Ⅱ级)级别的应急状态,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汛情实际情况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解除;较重(Ⅲ级)或一般(Ⅳ级)级别的应急状态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汛情实际情况宣布解除。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救灾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由区民政局协同有关部门负责。
救灾工作主要有:组织、指导、协调救灾工作,安置疏散灾民,设置避难场所、做好疏散点食宿物品的供应工作;负责发布灾情信息,接收、调拨救灾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负责灾情的统计上报工作。
在紧急防汛期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5.2社会救助
各类社会团体、个人及国外机构的捐赠资金和物资由区人民政府临时成立的募捐办公室负责管理与监督。
募捐电话、监督电话及帐号应在市级媒体上予以公布。
5.3保险
鼓励各类保险公司开展台风及洪水灾害保险。灾情发生后,各保险公司要根据投保情况,深入灾区实施查勘理赔。
5.4情况通报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起草通报文稿(内容包括台风、降雨、洪水、灾情及抗洪抢险行动、经验教训等方面),经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审核后,向相关单位发布。
6 应急保障
6.1人力保障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立区直抗洪抢险应急队伍200人以上,由区直属工委负责组建;各镇人民政府、重点工程单位根据防洪预案的要求组建足够的抢险应急队伍。
6.2财力保障
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区财政局负责救灾计划制定和经费的预算、下拨。把防汛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好年度预算,增加防汛救灾投入,做好防汛救灾经费下拨工作,保证救灾款及时到位。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结束后,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追加抢险救灾经费。
6.3物资保障
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包括:编织(麻)袋、泥箕、铁铲(锹)、沙石料、麻绳、铁线、照明设备材料、冲锋舟、抢险救生船、救生衣以及炸药、雷管等。区直单位储备定额为:编织(麻)袋万条(区供销社编织袋2万条、区水利局编织袋1万条、区粮食局麻袋2万条);泥箕500对(区供销社);铁铲(锹)500把(区供销社);麻绳1000条(区供销社);救生衣20件(区水利局)。区级防汛抢险物资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委托以上相关部门代储,调度权属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6.4基本生活保障
区粮食局制订和落实1000人5天的粮油供应计划和1000人3天的干粮应急供应计划;各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订好灾区群众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计划,保障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
6.5 医疗卫生保障
由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应急工作。
6.6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作出组织10辆货车和一次载客量200人的客车车辆调度计划,并具体负责救灾应急交通运输工作;负责解决转移灾民和财产所需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组织救灾物品的运输;负责抢险救灾公路的维修及抢险便道的修建,保障抢险救灾车辆畅通无阻。
必要时,公安钦北分局等有关部门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7治安维护
公安钦北分局负责指导和协助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打击趁灾打劫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重点目标安全,做好交通疏导、交通管制以及救灾物资牵引等工作。
6.8宣传、培训和演习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门要平战结合,采用多种方式,积极主动做好各类防汛避灾、自救、互救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对于从事防汛指挥的各级领导、应急管理人员和救援人员要定期进行专业基础知识培训。必要时,防汛部门要根据应急预案进行有关防汛抢险救灾演练,提高应急抢险队伍的快速反应和协调作战能力。
7.责任和奖惩
7.1奖励
区人民政府对在抗洪抢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与个人予以奖励。
对于在抗洪抢险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与个人,由区直相关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申报,经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查后由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在影响全区的台风、暴雨、洪水灾害应急处置及救灾工作完成后或在年度结束后,经区委、区人民政府批准,召开总结表彰大会,表彰有功人员。
(1)对在防洪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在防洪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3)对因参与抗洪救灾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2责任追究
在洪水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部门领导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及时报告灾害性气象水文信息,导致延误指挥抢险战机,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及时、如实报告险情、灾情,或虚报、瞒报、假报险情、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3)拒不执行抢险救灾命令、不听从指挥的,违抗指挥部命令拒不提供援助的;
(4)阻挠抢险人员调用物资和资金的;
(5)贪污、挪用抢险物资和资金的;
(6)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坚守岗位,临阵脱逃或玩忽职守的;
(7)对洪水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造成其他危害的。
8 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防洪工程体系建设情况的变化以及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实际情况等予以适当的更新。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钦北区防御台风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区域概况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指挥机构
3.2 成员单位职责
3.3 办事机构
4 预测、预警与预防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4.2 预警
4.3 预防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级别与启动条件
5.2 应急响应行动
5.3 信息共享和处理
5.4 新闻报道
5.5 应急结束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基本生活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交通运输保障
6.7 治安维护
6.8 电力、通信保障
6.9 紧急避险场所
6.10 宣传、培训
7 后期处置
7.1 灾后救助
7.2 社会救助
7.3 保险
7.4 调查和总结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8.2 预案管理
8.3 监督检查与奖惩
8.4 制定和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防御热带气旋(含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台风等,以下简称台风)工作,建立防台抗台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应急响应机制,促进防御台风工作有序、高效、科学地开展,全面提升防御台风灾害能力和社会公共应急管理水平,有效防御和减轻台风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台风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确保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防办《防御台风预案编制导则》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御台风应急预案》、《钦州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钦北区范围内台风灾害的预防及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预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汛工作方针;坚持“防避抢”相结合。在区委、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区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防台风主体,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响应、分部门负责;做到任务清楚,责任明确;遵循台风自然规律,依靠科学技术,实行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全民参与,做好防台风工作。
2 区域概况
钦北区邻近沿海,属南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受台风影响频繁,平均每年影响我区的台风3-4个,台风影响的时间主要在7-9月份;台风常带来狂风、暴雨,引发沿海风暴潮、内陆洪涝灾害和山洪地质灾害,有时还伴有强对流天气(如龙卷风等),从而导致一系列次生灾害,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是我区主要自然灾害之一;雨量集中,强度大,全区多年平均降雨量2000毫米以上,6-8月份是一年中降雨高峰月份。钦北区境内有钦江和茅岭江两大水系经过。茅岭江发源于钦北区板城镇洪华村委龙门村,干流流经板城、新棠、长滩、小董、那蒙、大寺等镇,属钦北区范围的流域面积1680km2,流域年径流量21.83亿m3,属本区以上(含本区)年径流量19.71亿m3,流域面积100km2以上的一级支流有5条,其中板城江、那蒙江、大寺江、大直江穿过钦北区。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指挥机构
钦北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是全区防御台风的应急组织机构,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防御台风和抗灾救灾工作。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机构如下:
指 挥 长: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武装部副部长、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区水利局局长。
常设办事机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水利局。
成员单位:区水利局、民政局、财政局、水产畜牧兽医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卫计局、工信局、发改局、公安钦北分局、供销社、农业局、林业局、粮食局、国土资源钦北分局、直属工委、农机局。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辖区的防台风工作。各有关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台风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台风工作。
3.2成员单位职责
水文气象组
由区水利局防汛办负责。主要职责是:收集掌握天气尤其是台风发展动向及我区各地雨情、水情情况;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各地雨量、报告天气预报、分析评估台风态势及相关信息。
工程抢险技术组
由区水利局负责。主要职责是:对水库、江河堤防出现的险情及时提出分析处理意见,并制订抢险方案;负责工程抢险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抢险方案的实施。
物资粮食供应组
由区民政局、粮食局、林业局、供销社负责。主要职责是:按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的任务和要求,为防汛防台风抢险救灾及时提供所需的防汛抢险物资、粮食以及生活用品。
交通运输组
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主要职责是:
⑴区交通运输局:按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的任务和要求,组织好抗洪抢险所需的运输车辆、机动船只;及时抢修抗洪抢险需要通行的道路和桥梁,并确保畅通。做好水上交通船只的防汛安全检查和监督工作,加强对水上交通作业船只的管理和调度,落实好各有关船舶的避风及人员疏散转移等防护措施,确保人员船只安全。
治安保卫组
由公安钦北分局负责。主要职责是:
⑴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
⑵维护交通秩序,确保抗洪抢险车辆优先通行。
⑶打击破坏防汛设施和盗窃防汛物资的违法行为。
供电保障组
由钦州郊区供电公司负责。主要职责是:
钦州郊区供电公司:在防汛期间要组织好本单位的供电抢修队,及时排除供电故障,及时解决抢险现场的临时用电,保证防汛抢险时期区委、区政府、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用电。
城市防洪排涝组
由区水利局、住建局负责。主要职责是:做好钦北区防洪排涝计划,对易涝的地区做好防御准备,并落实防洪排涝措施; 负责防洪排涝工程的行业管理和安全运行、组织防洪抢险及水毁防洪工程的修复,负责行洪河道、江河堤防、水库、闸坝等各类工程的检查、维护管理,担负水库防洪、兴利调度。
山地灾害应对组
由区住建局、国土资源钦北分局负责。主要职责是:
⑴区住建局:加强山洪灾害多发区的管理和山区城乡建设的指导,避免把建筑物修建在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危险地区,要制止人为诱发山洪灾害的活动和行为。
⑵国土资源钦北分局:做好山地灾害的预测预报及对山地灾害治理的规划和指导,要逐步建立地质灾害隐患点观测网络,做好预报,掌握信息,及时通报,并在灾害发生前协助当地政府组织群众转移;同时要主动收集积累山地灾害易发地区的人口、房屋、财产等有关资料,为抢险救灾提供决策依据。
农业生产抗灾救灾组
由区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农机局负责。主要职责是:
⑴区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分别制订全区农业、水产生产抗灾救灾的计划,帮助灾民开展生产自救等工作;农业局要做好全区各种高杆作物的防风工作。
⑵区水产畜牧局在汛期要加强对渔民作业的管理,尤其是防御台风期间,要做好出渔业人员上岸避风有关措施的落实,确保人员财产安全。
⑶区农机局负责组织排灌机械投入抗洪排涝,必要时组织足够的农用机械运送抢险救灾物资或转移受灾物资。
防洪规划建设与资金保障调度组
由区发改局、财政局负责。主要职责是:
⑴区发改局:做好全区防洪排涝计划,对易涝的地区做好防御准备,并落实防洪排涝措施; 负责防洪排涝工程的行业管理和安全运行及水毁防洪、排涝工程的修复,负责排涝管道等的检查、维护管理。
⑵区财政局:做好防汛抢险应急资金的筹措、调度和保障。根据区委、区政府、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令,及时调拨抢险救灾资金到有关单位以应急使用。
医疗救护组
由区卫计局负责。主要职责是:派出医疗队到灾区和抢险现场,做好灾区灾民的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检查水源水质与饮用水消毒,搞好饮食卫生,防止重要疾病发生和蔓延,确保灾区群众的健康。
灾情综合组
由区民政局负责。主要职责是:做好查灾核灾报灾,抗灾救灾,安排灾民生活,扶持灾民搞好生产等工作,并统计灾情报送防汛指挥部。
3.3办事机构
区防汛办是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其只要职责是:
⑴及时传达贯彻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示;
⑵坚守防汛值班岗位,及时收集全区各地风情、雨情、水情、灾情,供指挥长及有关领导决策参考;
⑶接到重大险情,立即报告指挥长,以确保能及时进行抢险指挥决策;
⑷检查督促各项防台风措施的落实。
4 预测、预警与预防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气象部门提供台风的监测和预报工作,密切监视台风的生成、发展、登陆和消失全过程,并及时将收集到的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速度、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和降雨过程、范围、强度等信息及时报区委、区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
各镇水利站负责各镇辖区内江河水情及水库水位的监测和预报;国土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报;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的监测;其他部门做好相关行业的监测预报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将监测成果向防汛部门报告。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事机构防汛办负责收集、整理灾情信息,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部。
4.2 预警
防汛办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台风报警、预警及发布台风信号,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正式书面报告。
预警等级
根据热带气旋威胁和严重程度,台风预警等级分为IV、III、II、I四级标准,预警信号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台风预警各等级标准结合气象、海洋部门台风与风浪的预警标准,根据台风强度、范围、登陆地点、影响程度、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制定。
IV级预警:气象部门预报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低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低压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热带气旋消息阶段,指热带气旋已经形成,正不断发展,在2-3天内可能影响我区。
III级预警:气象部门预报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热带气旋警报阶段,指未来48小时内(强)热带气旋或台风将袭击或严重影响我区;(强)热带气旋或台风正在严重影响我区,并有可能向内陆纵深发展。(注:严重影响的定义是指责任区内有≥8级风或≥大暴雨,以下同)
II级预警:气象部门预报12小时内可能受强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强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热带气旋紧急警报阶段,指未来24小时内,强热带风暴或台风将登陆或严重影响我区。
I级预警:气象部门预报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已达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热带气旋特急警报阶段,指未来24小时内,强台风(台风中心附近最大风力达14级以上)将登陆或严重影响我区。
预警及发布
防汛办公室根据收集到的气象部门提供的台风信息,发布有关台风信息;水利局下属的水利站负责江河水情和水库水位的报警和预警;国土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安全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建设部门负责城区易涝区、高空建筑设施、城乡危旧房屋等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水产等部门负责江河上养殖、渔船、运输船舶等方面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交通部门负责公路、港口、航道、渡口、码头等的预警与有关信息发布;其他部门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预警和有关信息发布。
4.3 预防
台风预防主要包括台风影响可能造成安全问题的有关方面预查、预检与防御台风措施的落实等活动,各部门应按照职责要求做好各项预防工作,各单位与公民应积极做好相关的自我防范工作。
防台风检查
⑴各镇人民政府积极响应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在汛前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防台风检查,发现防台风安全问题的,责成有关部门限期处理和整改。
⑵水利、建设、水产、电力、交通、通信、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水利、电力、交通、通讯、学校等设施的防台风检查,发现问题的,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处理。
防台风巡查
台风预警发出后,水利部门要加强水库、海河堤防等水利工程的巡查;交通部门加强公路、航道和渡口、码头、以及在建工程的防台风巡查;建设部门加强市政共用设施、高空建筑设施、城乡危旧房屋、风景名胜等重点区域和部位的防台风巡查;教育部门加强各类学校的防台风巡查;其他部门做好相应工程或设施的防台风巡查。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级别与启动条件
与预警级别相对应,应急响应分Ⅳ、Ⅲ、Ⅱ和Ⅰ共四级。
Ⅰ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批准后启动;其他各级应急响应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本预案有关规定启动。
5.2 应急响应行动
Ⅰ级应急响应为最紧急响应,其次是Ⅱ级、Ⅲ级,Ⅳ级为最低级响应。每级响应行动包含低级别应急响应的所有内容。
Ⅳ级应急响应
(1)防汛办公室根据收集到气象部门将台风的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速度等台风信息每6小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一次。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要实行24小时值班,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台风动向,通知有关乡镇和相关部门做好防御台风的各种准备。
(4)住建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危房危楼、临时建筑物、脚手架、广告牌等进行安全检查。
(5)国土部门加强对易发生山体滑坡和泥石流地带的监控。
(6)可能受台风影响的镇,农业部门视情况组织保护、抢收农作物。
(7)教育部门做好全区本行业的防台风各项准备工作,保障各类学校、学生的学习秩序,确保学生的安全。
Ⅲ级应急响应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坐镇指挥,召集有关成员单位人员会商,部署防台风工作;组成工作组随时到各地检查指导防台风工作;机动抢险队伍做好抢险救灾的准备;指挥部成员单位防台风负责人上岗带班。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传达、贯彻、落实领导防台风工作的指示精神,密切注视风情、雨情、水情、潮情及水利工程防台风情况,下发防台风通知,检查防台风措施落实情况。
(2)区防汛办公室:继续收集台风发展信息,根据台风的发展向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信息。
(3)区水利局:继续做好各水库的河流水位的监测和预报,组织力量加强对病险堤防、水库、涵闸进行巡查,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确保工程安全;督促在建水利工程落实安全措施。
(4)区农业局:根据气象预报视情况组织保护或抢收农作物。
(5)区住建局:通知建筑工地人员注意避风,危险地带设置隔离标志,做好临时建筑物、建筑设备、脚手架、广告牌加固;以及园林树木的防护加固。负责危房排查工作和协助人员转移。
(6)区教育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适时通知各类学校停课。
(7)区民政局:做好临时避险场所使用及其有关物资的准备工作。
(8)国土资源钦北分局:加强对易发生山体滑坡或泥石流地带的监控并做好转移人员的准备工作。
(9)通信、供电部门:保证通信和供电畅通。
(10)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危险地带人员转移准备工作。
Ⅱ级应急响应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坐镇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组织气象、水文、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防台风紧急会商,召开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防台风会议,派出工作组到防台风第一线,检查、督促和落实各项防台风工作。
(2)区水利局:及时了解各水库的水情和水位,并报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严密监视水库、海河堤围等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险情、灾情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3)区住建局:负责组织转移工棚人员、危房、低洼易浸地居民到安全地带。
(4)区防汛办公室:根据气象部门提供台风信息,积极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汇报。
(5)供电部门:落实本系统的防台风工作,优先保证防汛抗旱指挥部和防台风抢险用电。
(6)区教育局:组织做好可能受台风严重影响地区的学校和在校学生的防御台风安全工作。适时通知各类学校停课。
(7)区民政局:安排临时避险场所,并告知公众。
(8)国土资源钦北分局:做好易发生山体滑坡或泥石流地带的人员转移的组织工作,做到万无一失,并将人员转移情况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9)区卫计局:负责组织突击救护队伍,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监控和防止灾区疾病、疫情的传播、蔓延。
(10)公安钦北分局:维护治安秩序,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及时疏散人群。
(11)区武装部:根据需求参与做好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
(12)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加强值班,按本部门预案做好防台风工作,并及时与区防汛抗旱部门联系,服从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随时准备执行各项防台风任务。
各级政府把防台风工作作为首要任务,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投入防台风工作,领导靠前指挥,责任人到位,以人为本落实防台风措施,特别要做好危险地带人员的转移工作。
Ⅰ级应急响应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要坐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防台风和抢险救灾工作;召开防御防台紧急会议,进行紧急动员部署;区政府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镇全力做好防台风工作;区领导通过会议对全区各乡镇的防台风工作做出紧急部署。
(2)区武装部:根据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请求及部署,积极投入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
(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所有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服从区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
5.3 信息共享和处理
防台风信息通过现有的电话、传真、互联网等形式实现共享、互联、互换。区防汛办公室通过传真、电话、防汛专用通讯网络等形式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报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过会议、传真、电话、文本等方式交换信息,发布指令。
防汛办公室根据气象部门提供台风信息,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汇报台风信号及台风动态。
5.4 新闻报道
宣传部门负责新闻报道工作。新闻报道程序化、规范化,以公开、透明、时效、有利为原则。内容包括台风的信息、预警、防台风动员和措施、灾情、救灾、恢复生产等。
5.5 应急结束
应急响应级别改变后,原应急响应自动转入新启动的应急响应。
根据气象部门台风解除消息,发出通知宣告防台风应急结束,转入救灾工作。Ⅰ级应急响应结束由市政府批准并公布;其他各级应急响应结束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台抗洪的义务。区武装部队是我区应急抢险救灾的突击力量。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立100人以上的抗洪抢险应急队伍 (由区直属机关工委负责组建);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重点工程单位根据防洪预案的要求组建足够的抢险应急队伍;镇、街道、社区、村屯应当组织群众参加抗洪救灾工作。
加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建设;加强气象、水文部门风情、水情测报队伍的建设。
各单位做到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既做好本部门的防台救灾工作,也要服从指挥,顾全大局,共同做好全区防台抗台工作。
6.2 资金保障
区发改局、财政、水利、民政等有关单位负责救灾计划制定抢险救灾资金的筹措和经费的预算、下拨。把防汛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好年度预算,增加防汛救灾投入,做好防汛救灾经费下拨工作,保证救灾款及时到位。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结束后,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追加抢险救灾经费。
6.3 物资保障
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包括:编织(麻)袋、泥箕、铁铲(锹)、沙石料、麻绳、铁线、照明设备材料、冲锋舟、抢险救生船、救生衣、炸药、雷管以及灾民应急粮油等。各种材料储备定额为:编织(麻)袋1万条、,泥箕1000对,铁铲(锹)1000把,麻绳2000条,铁线1000公斤,冲锋舟3艘,救生衣80件,炸药1000公斤及适当数量的雷管。
区粮食局制订和落实1000人10天的粮油供应计划和1000人5天的干粮应急供应计划;区民政局做好1000人5天的饮用矿泉水和方便面的应急计划,并落实有关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计划。
以上抢险物资每年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一文件形式下达有关部门储备和落实,一旦急需,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调度。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储备足够的防汛抢险物资。
6.4 基本生活保障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各地民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订好灾区群众生活用品的供应计划。
6.5 医疗卫生保障
由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应急工作。
6.6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作出组织10辆货车和一次载客量500人的客车车辆调度计划,并具体负责救灾应急交通运输工作;负责解决转移灾民和财产所需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组织救灾物品的运输;负责抢险救灾公路的维修及抢险便道的修建,保障抢险救灾车辆畅通无阻。
6.7 治安维护
公安钦北分局负责指导和协助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打击趁灾打劫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重点目标安全,做好交通疏导、交通管制以及救灾物资牵引等工作。
6.8 电力、通信保障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台风信息畅通的责任。遇突发事件,通过通信管理部门启动通信保障预案,组织有关通信运营部门提供防台风通信保障,保证防台风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台风临时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补充、完善现有防台风通信专网,建立防汛抗旱指挥系统通信分系统,并努力实现区与市、各有关单位的计算机网络互连,公网和专网互为备用,确保防台风通信畅通。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配备通信设施。
完善风暴潮站建设。
供电部门根据业务职责做好灾区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指挥部及灾区电力供应。
6.8.5区防汛办公室负责协助各级防汛部门做好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的维护工作。
6.9 紧急避险场所
学校、剧院、礼堂等公共场所可作为临时防台风避险场所,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6.10宣传、培训
公众信息交流
⑴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防台风等方面的公众信息,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⑵利用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防御台风的知识,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并在学校开设的防灾课程中设置防台风的内容。
培训
坚持和完善各级领导、责任人、指挥人员和救灾人员的防台风知识定期培训制度,将台风知识、防台风知识和防台风预案作为培训内容。
7 后期处置
7.1 灾后救助
各级政府加强灾后救灾、恢复生产工作领导,组织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积极做好灾民的安置工作,确保灾民有水喝、有饭吃、有衣穿、有地方住,有病可以得到及时治疗。
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帮助灾民灾后重建家园;征用人工、物资按市场价格由财政补偿。卫生部门抓紧抢救伤病员,组织医疗队到灾区,加强检疫工作,预防病疫流行。
受灾地区迅速组织做好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工作,各相关部门尽快组织修复、维护受损毁的交通、供电、供水、通讯、水利等设施。
7.2 社会救助
由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实施政府救助。社会捐助由民政部门、慈善会、红十字会等单位或社会团体负责。组织各行各业支援灾区恢复和发展生产。
7.3 保险
各级保险部门应积极宣传、动员各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参加灾害保险并做好防灾防损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做好灾区投保单位和家庭受灾损失的理赔工作。
7.4 调查和总结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灾情调查、收集、统计和核实,并向上级汇报灾情及抗灾行动实况。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防台风能力。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热带气旋:是在热带海洋上生成,绕着自己的中心强烈旋转,同时又向前移动的空气旋涡。热带气旋经过时常伴随着大风和暴雨天气。
热带气旋分级:按热带气旋中心附近最大风力的大小进行分级。1989年1月1日起,采用国际统一分级方法,近中心最大风力在8级~9级时称为热带风暴,近中心最大风力在10级~11级时称为强热带风暴,近中心最大风力在12级或12级以上时称为台风。
热带气旋灾害:热带气旋是一种破坏力很强的灾害性天气系统,但有时也能起到消除干旱的有益作用。其危害性主要有三个方面:①大风。②暴雨。③风暴潮。
风暴潮:由气压、大风等气象因素急剧变化造成的沿海海面或河口水位的异常升降现象。由此引起的水位升高称为增水,水位降低称为减水。
台风信号:白色台风信号,表示48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蓝色台风信号表示,未来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 平均风力为6~7级;黄色台风信号,表示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 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橙色台风信号,表示未来12小时内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 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红色台风信号,表示12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或者已达12级或以上并可能持续。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管理由钦北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报钦北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8.3 监督检查与奖惩
钦北区人民政府、钦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对实施本预案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对防台风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 制定和解释
本预案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制定和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