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拆除违法建筑的公告(防自然资规拆除告字2020第27号)
为依法拆除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兴港大道西侧(金海市场周边)违法建(构)筑物,保障城乡规划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请该建(构)筑物的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并自行处理建(构)筑物内所有物品。
二、逾期不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或自行处理建(构)筑物内所有物品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如上述违法建设当事人不服本公告的,可以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7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