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中心城区供水价格调整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的公告(第三次公告)
2022年2月14日,六盘水市中心城区供水价格调整听证会如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公告如下:
一、定价决定
(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1.调整后的价格。已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阶梯水价分为三级,比价关系为1:1.5:3。
第一级水价调整为2.74元/m3,第二级水价调整为4.11元/m3,第三级水价调整为8.22元/m3。
2.阶梯水量和执行周期。第一级水量调整为0—162(含162)m3/年·户或0—54(含54)m3/年·人;第二级水量调整为162—288(含288)m3/年·户或54—96(含96)m3/年·人;第三级水量调整为288m3/年·户以上或96m3/年·人以上。阶梯水价以年(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执行周期。用水量在年度间不累积、不结转。
居民用户原则上按3人确认为一户,家庭人口在3人及以下的,按户确认其阶梯水量;超过3人的家庭,经向供水企业办理申报手续后,按实际经常居住人口数确认其阶梯水量。
(二)非居民用水价格
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4.35元/m3。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1.一般非居民用水。超定额50%以下(含50%)的部分按基准水价的1.5倍计收;超定额50%—100%(含100%)的部分按基准水价的2倍计收;超定额100%以上的部分按基准水价的3倍计收。
2.“两高一剩”(高污染、高耗能、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行业用水。超定额50%以下(含50%)的部分按基准水价的2倍计收;超定额50%—100%(含100%)的部分按基准水价的3倍计收;超定额100%以上的部分按基准水价的5倍计收。
3.计费方式。非居民用水定额以年为单位,由用水户向供水企业申报,供水企业按照用水户所属行业类别、运营规模,根据《贵州省行业用水定额》等规定的行业用水标准进行核定。非居民用水户按月抄表并结算水费,当累计水量达到每年用水定额后,开始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
(三)特种用水价格
特种用水价格调整为15元/m3。
(四)其他事项
1.本次调整的水价均不含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仍按《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关于调整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六盘水发改价格〔2016〕484号)的规定执行,居民用水为0.95元/m3、非居用水和特种用水为1.4元/m3。
2.享受政府低保待遇的低保户,每年每户减免36m3水量,超过减免水量的水价按原水价标准执行(即:第一级水价为2.30元/m3,第二级水价为3.45元/m3,第三级水价为4.60元/m3),阶梯水量按调整后的水量分级标准执行。
3.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以及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户居民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按居民生活用水第一、二级阶梯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
(五)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价格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 听证会参加人对定价方案的意见及采纳情况
20名听证会参加人一致认为,此次听证会准备充分、资料完备、内容公开、程序合法。六盘水市中心城区供水价格调整方案依据充分,符合本市供水实际,现行供水价格调整可行且很有必要,一致同意市中心城区供水价格调整,同时提出了15条意见和建议,我们归纳为4方面。
1.加大节约用水知识宣传的建议
2.持续科学优化开户流程,落实好营商环境相关规定的建议
3.持续做好供水水质检测工作,保障好水质的建议
4.持续做好供水保障工作的建议
我们高度重视听证会各方意见,经认真研究,以上意见符合国家和省关于节约用水、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要求,有利于保障老百姓用水安全,符合我市实际,决定采纳以上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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