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辖范围的通知
县公安消防大队,各派出所:
自公安厅开展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以来,我县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工作要求,全体公安派出所民警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辖区的消防监督管理,有效改善了城乡消防安全环境,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同时也看到,由于个别派出所对其所管辖的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和范围不明确,造成了一些地方工作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为推动我县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进一步规范公安派出所民警消防监督管理行为,杜绝失控漏管现象,现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辖的范围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的公众聚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商店、超市)、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室内市场;
(二)占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下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室外市场;
(三)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下的营业性餐饮场所;
(四)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或床位数20张以下的宾馆(旅馆)、饭店;
(五)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室内表演、展览场所;
(六)营业面积30平方米以下或能容纳人数不足10人的营业性酒吧、话吧、茶艺馆、咖啡厅、冷饮厅、美容美发厅、公共娱乐场所;
(七)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或容纳人数不足30人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
二、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的个体工商户:
(一)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店内甲类物品存放总量达100公斤以下或甲、乙类物品存放总量达200公斤以下,或者经营甲类物品面积50平方米以下、经营乙类物品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商店,以及经营丙类火灾危险性的液体,且店内存放总量达400公斤以下的商店;
(二)床位数在20张以下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医疗诊所;
(三)生产车间总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场所;
(四)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在200万元以下的生产企业。
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消防大队应当明确本级管辖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将名单向辖区各公安派出所进行通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和业务技术方面的优势,积极做好对公安派出所民警消防监督业务联系指导工作,通过与派出所联合开展消防执法检查和面对面指导等形式,不断提高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整体水平。
特此通知。
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2018年5月2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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