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秦淮区南部新城G74地块1˙14触电亡人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
2022年1月14日10时35分左右,秦淮区南部新城南外工地G74地块光缆维修施工作业中,施工人员蒲某某登高触碰高压电线,造成1人触电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区政府成立了秦淮区南部新城G74块“1˙14”触电亡人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陈建军任组长,区监察委、总工会、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委托苏交科集团(江苏)安全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组成专家组对事故现场进行技术鉴定。
一、基本情况
2022年1月12日20点25分,南部新城南外项目部基站失去信号,故障原因未明,南京移动网管监控平台自动派发维修工单给维护单位江苏十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2022年1月13日,江苏十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依据工单派代维队前往现场检测故障。经代维队检测,故障发生在内环南线光缆交接箱往南部新城工地约1.4公里处,即南部新城南外G74地块,代维队随即将光缆故障位置告知南京卡尼克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卡尼克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在得知情况后安排施工班组次日到现场维修光缆,在维修过程中,施工人员登高触碰高压电线,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22年1月14日上午9时左右,南京卡尼克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班组组长花某某与组员张某、朱某某、蒲某某驾驶工程车前往南部新城G74地块检修光缆。10时35分左右,蒲某某在施工班组默许下登高(无特种作业登高证)作业,在高压电线杆上搭挂光缆。因高压电线杆上有柱上开关,蒲某某为提高光缆搭挂高度,以柱上开关为落脚点搭挂光缆,未与高压线保持2米以上安全距离,花某某及其他组员未能有效制止和纠正,导致蒲某某在用光缆缠绕高压电线杆杆体搭挂时发生触电。
10时40分左右,张某拨打110、119、120请求救援。10时50分左右,花某某接通95598人工服务,说明触电情况,并提供电线杆编号“果扎一五”。11时05分左右,公安、医疗救护、消防救援和电力公司接到报警陆续赶到现场。11时35分左右,消防登高救援,把蒲某某从高压电线杆上救下。11时40分左右,120医护人员现场判断蒲某某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事故造成蒲某某触电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 直接原因
南京卡尼克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组员蒲某某在攀爬高压电线杆维修光缆作业中,未与高压电线保持安全距离,造成其触电死亡,是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南京卡尼克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组员蒲某某。在施工中,未持有特种作业登高证擅自登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自我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未认识到攀爬高压电线杆的危险性,在爬高压电线杆未验电且安全防护措施未落实的情况下,不听同事劝阻而自行攀爬高压电线杆进行光缆维修作业,导致自己触电事故的发生,是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南京卡尼克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在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中,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未根据危害风险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未确认现场作业条件是否符合安全作业要求,是本次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3)南京卡尼克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组组长花某某。作为现场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力,默许蒲某某无证从事登高作业,且在光缆维修时未有效制止和纠正组员擅自攀爬电力设施,未与高压电线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擅自更改光缆在高压电线杆上的搭挂路由,导致光缆搭挂时,作业人员发生触电事故,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4)南京卡尼克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力,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操作规程,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又一原因。
(5)江苏十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在收到故障工单后告知无高压电施工资质和维护职责的南京卡尼克通讯工程有限公司,默许其检修事故段光缆线路,未对事故段的维修进行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又一原因之一。
(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和分析,认定秦淮区南部新城G74地块“1˙14”触电亡人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处理建议
(一)南京卡尼克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中,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未根据危害风险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未确认现场作业条件是否符合安全作业要求。未向南京移动、江苏十方南京分公司或电力部门报备,擅自更改光缆在高压电线杆上的搭挂路由,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南京卡尼克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力,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操作规程;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在本事故中负领导责任。
处理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九十五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南京卡尼克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组组长花某某。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力,默许蒲某某无证从事登高作业,且在光缆维修时未能有效制止和纠正组员擅自攀爬电力设施,未与高压电线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擅自更改光缆在高压电线杆上的搭挂路由,导致光缆搭挂时,作业人员发生触电事故,在本事故中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江苏十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作为事故段代维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未对南京卡尼克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维修事故段进行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在本事故中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五)南京卡尼克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组组员蒲某某。在施工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无特种作业登高证擅自登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自我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未认识到攀爬高压电线杆的危险性,在爬高压电线杆未验电且安全防护措施未落实的情况下,不听同事劝阻而自行攀爬高压电线杆进行光缆维修作业,对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不足,本事故中负直接责任。
处理建议:因蒲某某在事故中已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