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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9月18日发表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积极应对极端不利气象条件等因素导致的持续重污染天气,建立主动预防、指挥有序、反应迅速、协调联动、防范有力的大气污染应急保障体系,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科学指导生产生活,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的函》(环办函〔2014〕46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4〕8号)、《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的函》(辽环函〔2014〕436号)、《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阜政发〔2015〕30号)、《阜新市重污染天气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区内不利气象条件下持续性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日常监测与监管,强化节能减排措施,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新邱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区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筹领导指挥,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全区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管理,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响应体系。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新邱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统领全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区直相关部门和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及重点限产、停产企业减排操作方案。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组织机构

    新邱区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区级预警的发布与解除,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对新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督导以及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等工作。指挥部指挥长由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经合局、区监察局、区卫计局、区教育局、区住建局、区综合执法局、区煤管局、区政府督查室、区政府应急办、新邱公安分局、环保新邱分局、新邱交警大队。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环保新邱分局,办公室主任由环保新邱分局局长兼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挥、调度、协调、督查、指导有关单位大气污染预防及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会议组织,传达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应急处置信息,向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组织专家等对大气重污染进行分析评估,制定应急措施,提出控制污染和防止事态扩大的建议。    
    2.2 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    :负责开展大气重污染应急安全教育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宣传,做好新邱时讯、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的信息发布工作。      

    区监察局    :负责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区政府督查室:负责预案启动期间督查各单位预案落实情况;负责将各成员单位预案响应执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区财政局    : 负责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用于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和有关部门应急能力建设、应急物资储备。      

    区经合局:负责对工业企业采取停产停排、限产限排等应急措施。

    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医疗机构有针对性做好有关医疗救治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全区各类教育机构做好健康防护工作。

    区住建局    :负责组织实施停止拆迁工程和土石方作业、增加洒水降尘等应急措施;负责组织实施增加道路清扫、洒水降尘频次等应急措施。      

    区综合执法局:负责查处道路遗撒、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秸秆、枯草等)、露天烧烤等违法行为。

    区煤管局:对煤炭企业采取停产停排、限产限排等应急措施。

    区政府应急办:负责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的收集、分析、汇总和上报;根据需要综合协调有关单位参与应对处置工作,并做好督促检查工作;负责将领导的指示或批示迅速传达给有关单位,并***反馈落实情况。

    新邱公安分局:负责采取停止所有大型户外活动等应急措施。

    新邱交警大队:负责组织实施机动车临时限行、禁行措施。

    环保新邱分局    : 负责协助指挥长和副指挥长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职责,密切配合开展应急工作;指导有关单位开展空气污染物的监管预警及其动态分析工作;对有关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会同区经合局、区煤管局对工业企业应采取停产停排、限产等应急措施;配合区住建局等部门做好城市扬尘污染控制    ;对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有关单位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      

    3 预警预报

    3.1 预警分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蓝色预警:当预测连续2天及以上发生重度污染(200﹤AQI≤300)时;

    黄色预警:当预测连续3天及以上发生重度污染(200﹤AQI≤300)时;

    橙色预警:当预测连续3天及以上发生严重污染(300﹤AQI﹤500)时;

    红色预警:当预测1天及以上,AQI达到500及以上发生极严重污染时。

    3.2 预警调整与解除

    预警区域空气质量指数(AQI)低于预警条件,且预计48小时不会反弹时,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相应等级预警。预警解除后1小时内,应向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公告,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四级响应。

    当发布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III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II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I级响应。

    4.2 响应程序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提出启动预案建议,由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区政府通知有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    ,并立即采取与预警级别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职工作。红色预警时,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将派出现场工作组对各部门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4.3 响应措施

    4.3.1 Ⅳ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1)倡导市民减少能源消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出行(区委宣传部负责)。

    (2)建议儿童、老年人和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特别敏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临时停止户外活动(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局负责)。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减少施工扬尘污染(区住建局负责)。

    (2)增加道路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减少道路扬尘污染(区住建局负责)。

    (3)大气类排污单位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区经合局、区煤管局负责)。

    4.3.2  III级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以下强制性减排措施:

    (1)对所有大气类重点污染企业进行严格检查,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其中,供暖企业要严格控制劣质煤的使用,降低排放。对新邱露天矿坑增加洒水抑尘频次,控制扬尘污染。区政府按照重污染天气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对煤炭、制砖等大气重污染工业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20%以上(区经合局、区煤管局负责)。

    (2)城区内的非集中供热燃煤锅炉,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限产20%以上(环保新邱分局负责)。

    (3)城区内的集中供热燃煤锅炉,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限产20%以上(区住建局负责)。

    (4)城市城区禁行黄标车和重型货运等柴油车辆(新邱交警大队负责)。

    (5)在保持日常道路清扫保洁的基础上,根据空气相对湿度等气象条件,每日适当增加洒水降尘作业。禁止道路遗撒、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秸秆、枯草等)和露天烧烤(区住建局、区综合执法局负责)。

    (6)加强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和堆场扬尘规范化管理,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停止拆迁工程、土石方作业等可能产生大量扬尘的作业环节。停止建筑垃圾运输,对施工沙、土等物料实行严密覆盖(区住建局负责)。

    4.3.3 Ⅱ级响应措施

    在III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强制性减排措施:

    (1)由区政府按照重污染天气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对煤炭、制砖等大气重污染工业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累计削减30%以上(区经合局、区煤管局负责)。

    (2)城区内的非集中供热燃煤锅炉,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限产30%以上(环保新邱分局负责)。

    (3)城区内的集中供热燃煤锅炉,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限产30%以上(区住建局负责)。

    (4)停止城区建筑、道路工地的所有施工作业;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区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站内堆放的散体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4.3.4 Ⅰ级响应措施

    在II级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以下强制性减排措施:

    (1)区政府按照重污染天气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对煤炭、制砖等大气重污染工业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累计削减50%以上(区经合局、区煤管局负责)。

    (2)城区内的非集中供热燃煤锅炉,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限产50%以上(环保新邱分局负责)。

    (3)城区内的集中供热燃煤锅炉,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限产50%以上(区住建局负责)。

    (4)停止所有大型户外活动(新邱公安分局负责)。

    (5)I级预警天数超过 3天以上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临时停课(区教育局负责)。

    (6)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派出现场工作组赴有关部门督导工作。

    4.4 响应终止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预警解除后,自然终止应急响应。

    5 监督问责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对未按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的镇、街道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

    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除经济处罚外,依法追究企业法人法律责任。

    6 附则

    6.1 预案制定与管理

    本预案由环保新邱分局负责解释。

    环保新邱分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培训及预案演练,并对演练进行总结评估。同时,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进行评估,每年对前一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5月末前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宣传工作,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积极参与应对工作。

    预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在当年10月末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6.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新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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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1 07:42:07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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