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太原市北沙河728山洪灾害调查评估的处理决定
(并应急发〔2021〕138号)
杏花岭区人民政府、市水务局、山西欧龙清洁有限公司:
2021年7月28日17时许,太原市局部地区受冷热空气共同影响,出现短时间强降水天气,覆盖区域为迎泽区、杏花岭区等地区,北沙河区域受强降雨影响突发山洪,导致3人淹溺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2021年7月29日,太原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北沙河728洪水自然灾害调查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水务局、杏花岭区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组成,全面开展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同时邀请市监察委员会派员参加。
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了现场勘验、调阅视频、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谈话了解等取证工作,查明了此次自然灾害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以及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北沙河728山洪灾害调查评估报告的批复》(并政函〔2021〕9号),现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作出处理,处理决定如下:
一、有关人员责任及处理决定
1.郝某宝,男,65岁,群众,山西欧龙清洁有限公司安全员(兼班组长)。在施工作业时未按照相关规定佩戴防护用品,对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认识不足,安全生产意识薄弱,接到项目经理迟某刚撤离的指令后约40分钟内未组织人员撤离河道,对灾害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死亡,不予追究。
2.迟某刚,男,36岁,群众,山西欧龙清洁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未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现场管理混乱,灾害发生后未能及时处置,对灾害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参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之规定,对其罚款1万元。
3.周某宇,男,29岁,群众,山西欧龙清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企业主要负责人,未能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职责,对灾害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参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之规定,对其罚款1万元。
4.郭某晨,男,37岁,中共党员,杏花岭区水务局水资源管护中心主任。负责管理杏花岭区河道清淤清洁、山洪灾害、水资源工作,安全监管工作存在漏洞,对此次自然灾害发生致人死亡负有监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对其给予记过处分。
5.籍某牛,男,54岁,中共党员,杏花岭区水务局局长。对承建单位的生产措施落实工作监督不到位,对此次自然灾害发生致人死亡负有领导责任,经杏花岭区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对其作出停职决定。根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处分。
6.王某晖,男,50岁,中共党员,太原市水务局河湖管理科科长。制定市区内河道汛期施工作业制度、规定和应急预案、处置方案不完善,对此次自然灾害发生致人死亡负有监管责任。根据《***问责条例》第八条之规定,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7.王某亮,男,50岁,中共党员,太原市水务局二级调研员。分管河湖管理工作,对市区内河道汛期施工作业没有系统的制度、规定和应急预案、处置方案,对此次自然灾害发生致人死亡负有领导责任。依据《***问责条例》第八条之规定,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8.张某和,男,52岁,中共党员,杏花岭区分管水务副区长。对分管部门指导不力、要求不严,对此次自然灾害发生致人死亡负有领导责任。根据《***问责条例》第八条之规定,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二、有关单位责任及处理决定
1.山西欧龙清洁有限公司,汛期组织河道除草作业,未采取预防措施,在突发强降雨时应急处置不及时,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对该公司罚款20万元整。
2.杏花岭区水务局,没有相关防汛制度规定,对辖区河道汛情了解掌握、分析研判不够全面,没有把防汛责任落到企业、落到人头、落到岗位,对部署的工作没有紧盯不放,监督***落实不到位。没有打通防汛责任落实最后一公里,对山洪自然灾害致人死亡负有监管责任,责令该局向上级部门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杏花岭区人民政府,对省内外多次发生的城市洪涝灾害教训汲取不深刻,防汛安全责任压得不够实,工作举措落实不够细,责令该政府向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太原市水务局,作为全市河道行业管理部门,对市区内河道汛期施工作业没有系统的制度、规定和应急预案、处置方案;对杏花岭区水务局业务指导不力,责令该局向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三、落实处理决定任务分工
对张某和的诫勉谈话由市纪委监委负责落实上述处理决定;对王某亮、王某晖的通报批评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落实上述处理决定;对籍某牛、郭某晨的处分由杏花岭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上述处理决定;对迟某刚、周某宇各罚款1万元和山西欧龙清洁有限公司处20万元的罚款由市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队负责落实上述处理决定;对市水务局向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及杏花岭区人民政府向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由市水务局和杏花岭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上述处理决定;对杏花岭区水务局向上级部门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由市水务局负责落实上述处理决定。以上单位应于接到通知30日内,将处理决定的落实情况函告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728山洪自然灾害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并按照调查评估报告中提出的防范措施及建议,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落实,健全工作制度,认真汲取教训,督促落实防范措施,防止类似灾害再次发生。
太原市人民政府
北沙河728山洪灾害调查组(代章)
2021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