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出台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新办法
市政府修改出台了《铁岭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从2月1日起实施,执行范围是我市的工程项目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及与之具有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新办法有4大亮点
第一:工程项目的开发方和建筑施工方同时按工程造价2%缴纳工资保证金。市劳动监察支队有关工作人员介绍,过去规定乙方单方缴纳工程造价款的2%作为工资保证金就可以了,保证金收缴率低,导致政府部门处理欠薪案件非常被动。这次市政府对双方都进行了约束,克服了弊端。
第二:把工资保证金和施工许可手续“捆绑”在一起。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确认施工双方已经缴纳了工资保证金以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才能发放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手续。
第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确认无拖欠工资问题,工程项目才可以进行验收,否则不予办理验收手续。
第四:对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严重社会治安事件的,依法依规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市劳动监察支队有关工作人员强调,这个治理力度是前所未有的。
1年不签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
新办法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建筑施工单位要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规范的书面劳动合同。建筑施工企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且不满1年未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应该向农民工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一定要从建筑施工企业直接领工资
新办法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每月5日要将上月的具有农民工签字的工资支付表报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施工企业要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新办法第八条还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双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
信息来源:铁岭日报
作者 崔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