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原址改扩建审批与
为进一步规范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原址改扩建审批与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经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形成以下审批与监管意见:
(一)做好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原址改扩建备案工作
按照《山东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原址改扩建,应报县级商务部门备案,无需办理零售经营网点规划确认。(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区商务局)
(二)做好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原址改扩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依法取得加油站占用地的原址改扩建项目,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提的原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做好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原址改扩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作
依据《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菏泽市城乡规划条例》依法取得加油站占用地的原址改扩建项目,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作。(责任部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县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四)做好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原址改扩建安全审查工作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原址改扩建属于《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18〕17号)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的,适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安安监总局第45号令)安全审查规定。建设项目是指在限定的投资、时间和质量(生产能力、技术水平或使用效益)等目标约束条件下,以形成固定资产为特定目标,按一个总体设计组织施工,建成后具有完整的系统,可以独立地形成生产能力或者使用价值的建设工程,其综合范围为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区应急管理局)
(五)做好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原址改扩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原址改扩建竣工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企业申请进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做好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原址改扩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监管工作
一是做好环评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的规定,城市建成区新建、扩建加油站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加油站项目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县区生态环境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批,其他情况豁免办理环评手续。上述环境敏感的区域,主要是指: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是做好排污许可工作。成品油零售企业原址改扩建活动符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三是加强日常监管工作。成品油零售企业原址改扩建应当同步配套油气回收装置。年使用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要加装油气回收自动检测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成品油零售企业应按照环评及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要求,做好污染防治工作。发生成品油检测不合格,且无法综合利用的情况下,应作为危险废物处置,按照危险废物环保要求,严格管理。(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
(七)做好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原址改扩建加油机设备计量检定工作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监总局令第31号)第五条规定,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原址改扩建更换新加油机设备的,应报经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八)做好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原址改扩建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规定,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雷电防护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文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颁发《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雷电防护装置经验收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雷电防护装置验收意见书》。(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各县区气象局)
(九)做好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工作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发现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前进行了原址改扩建的,应要求企业提交以下材料,核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县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1.商务部门批准同意改扩建的备案材料;
2.《加油站建设项目设立申请审核表》《加油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改扩建属于《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的);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除外);
5.《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6.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文件(在建成区或涉及环境敏感区内的加油站改扩建项目);
7.《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雷电防护装置验收意见书》;
8.加油机计量检定合格证书(更换新加油机设备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经审查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尚未受理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向申请人下达《一次性补正告知书》限期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按要求将审批信息推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菏 泽 市 商 务 局
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菏泽市应急管理局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菏 泽 市 气 象 局
2021年9月29日
★菏行审发〔2021〕3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原址改扩建审批与监管的意见(终稿)(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