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解读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关于关于实行
为持续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进一步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制度性交易成本,菏泽市财政局和菏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合印发《关于实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制的通知》(菏财采[2022]9号,以下简称《通知》),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承诺制。
《通知》要求,信用良好的供应商参与菏泽市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只需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资格审查环节提供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形式资格承诺函,无须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依法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纸质证明资料,降低因供应商未拿纸质资格证明材料而废标的概率,进一步提高了采购效率。
《通知》明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加强资格后审查,成交供应商在采购项目评审环节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采购文件要求,将由资格承诺函所替代的证明材料提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
《通知》强调,供应商对资格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承诺,视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政策原文:菏财采〔2022〕9号 关于实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