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稳价安民
《临沂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将于2月1日起施行。我市将建立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对因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高价格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体给予临时价格补贴等方面。
“价格调节基金既是‘蓄水池’,也是‘稳定器’。”市物价局副局长张洁介绍,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市、县人民政府依法通过多种方式筹集,用于调控价格、稳定市场、补贴低收入群体的专项资金。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通过投放一定数量的价格调节基金补贴有关行业或者因公用事业价格调整造成生活困难的低收入群众,可以较好地兼顾各方面的利益,疏导价格矛盾。
根据《临沂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我市价格调节基金主要通过财政拨付和向社会征收等方式筹集。其中,财政拨付由市、县人民政府在年度财政预算中根据财力情况安排价格调节基金;社会筹集由市、县人民政府向本行政区域内的资源性、垄断性行业企业以及有关生产经营主体筹集价格调节基金。价格调节基金从以下项目中筹集: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金矿石、铁矿石、石膏、灰岩、河沙等)、能源资源(煤炭、天然气等);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景点门票收入;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市级价格调节基金先从以上五项中的第一项筹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筹集,其他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启动筹集工作。县级价格调节基金的筹集方式、项目、标准和缴纳义务人,由县人民政府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该办法明确,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下列情形:对因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高价格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体,给予临时价格补贴;根据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和价格调控的需要,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适当补贴;对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严重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临时补贴;对因执行政府定价导致成本与销售价格倒挂的城市供暖、供气、供水、公交等公用事业单位,给予适当补贴;市、县人民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补贴低收入群体批准使用的其他情形。
此外,该办法还强化了对价格调节基金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价格调节基金筹集、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