掇刀区人民政府关于荆门市掇刀区2021年度第11批次城市建设
湖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荆门市掇刀区 2021 年度第11 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已依法批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批准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鄂政土批[2021]865 号
三、征收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四、征收土地范围:团林铺镇兴垱村、石堰村,批准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五、征收土地面积:23.4140 公顷
六、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根据省人民政府文件(鄂政发[2019]22 号),按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计算,征地补偿费为 1674.0854 万元(大写壹仟陆佰柒拾肆万零捌佰伍拾肆元整 ),含青苗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 650.4409 万元。
(二)安置补助费 975.6614 万元。
2、根据荆政办发[2020]12 号,青苗补偿费用为 47.9831 万元。
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据实补偿。
七、救济途径及社会保障
该批次拟采用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省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 号)和省人社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 号)的规定执行,将认真落实社保安置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八、其他事项
土地征收公告结束后,严格按照征地补偿标准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公告日期内,不提出异议,将被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公告时间:2021 年 9 月 28 日至 2021 年 10 月 15 日
掇刀区人民政府
2021 年 9 月 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