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抵制非法集资和防范投资风险的提示书
近期,一些企业和个人未经批准,以农业开发、高新技术项目、房地产认购包租、养老床位预定、票据理财、网贷平台居间业务等名义向社会公众进行融资,其行为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存在着很大的债务风险,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就抵制非法集资和防范投资风险问题提示如下: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二、非法集资的特征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三、非法集资主要有哪些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二)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三)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四)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五)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六)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七)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八)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九)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十一)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二)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四、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有哪些·
(一)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二)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三)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四)利用亲情诱骗。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五、非法集资活动对社会有什么危害·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一些企业承诺的高额投资回报,已明显高出国家规定的利率,当其难以支付巨额利息,无法持续经营时,只能以倒闭告终;如果维持经营,只会使越来越多的群众上当受骗。有的企业本身就存在诈骗的主观故意,当其资金数额达到一定的规模后,或以各种借口不履行承诺,或携款潜逃。国家法律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一旦非法集资企业资金链条中断,就会导致集资参与者血本无归,生活陷入绝境甚至酿成悲剧,直接影响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
六、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承担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掇刀区政府金融办提醒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主要靠用新集资的钱还旧集资的账来维持运转,如果任其发展蔓延,波及面将会越来越大,受害群众也将越来越多,存在严重的社会隐患。当前,区政府已成立了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并责成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在此,提醒社会公众要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政策法律法规,不断增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非法集资活动,支持并协助司法机关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凡发现非法集资者,及时举报。举报电话:2445096。
2016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