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陵法官以理服人败诉原告送花感谢
本报讯(记者张茜、通讯员溪涧)12月1日,记者从西陵区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了一起普通的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原告败诉,谁知原告输了官司,非但没有怨气,反而在收到判决书后给承办法官送来鲜花表示感谢。
原、被告同住一个船闸小区,原本相识。原告肖某从事个体不锈钢加工生意。3月中旬被告李某到原告肖某的不锈钢加工门店联系了一批不锈钢门及防盗网业务。肖某按李某的口述写下了施工清单,由于相熟就没有让其签字认可,亦未对材料、价格进行详细约定。3月26日,李某电话通知吕某向肖某交纳了3000元定金,肖某同时开具收款收据,吕某在客户栏签名认可。随后,肖某开始采购材料进行加工。4月中旬,肖某将加工好的不锈钢门及防盗网安装到西陵区夜明珠某房屋。因被告李某未支付加工余款,原告肖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某支付加工尾款5000余元。
开庭时,李某对其在肖某门店联系不锈钢加工一事予以认可,但却说出了另一段隐情。原来,李某与吕某曾系夫妻关系,多年前已离婚。这次是受其前妻之父委托联系加工安装事宜的,且原告肖某加工的不锈钢全部安装在其前妻之父家中,之所以让吕某去交定金就是考虑到这层关系,自己并不是加工业务的主体。据此,西陵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肖某提交的《施工清单》无被告李某的签名,《收款收据》上载明的客户是吕某,故原告肖某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李某之间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判决驳回原告肖某的诉讼请求。
在宣判时,肖某怎么也想不通为什么明明干了活却收不到钱,联系业务的就是李某为什么却不能要其付钱。审理该案的法官刘晓蓉从法律规定讲到了生活常识,并且提示原告今后在交易习惯中应规避的法律风险。在法官长达一小时的耐心而细致的法律释明后,原告肖某心悦诚服地走了。谁知,宣判后承办法官却意外地收到了原告肖某送来的表示感谢的鲜花,原告肖某感激地说:虽然这次我是输了官司,但还是要谢谢刘法官的细致讲解,在以后的工作中我懂得了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