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财务管理创新改革模式兴山县公安局财务管理的改革措施
加强财务管理 创新改革模式
---兴山县公安局财务管理的改革措施
李大兰 简万姣
为切实加强机关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肃财经纪律,完善财务制度,健全监督机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兴山县公安局结合实际情况,根据管理要规范、收入要入帐,支出要请示的基本要求,制定了一系列改革措施。
一、管理要规范。
全局财务由警务保障室集中管理,统一建帐,分户核算。局直各单位(含交警大队)、各派出所均实行报帐制,不得擅自设立单位帐户,不得滥用部门公章冒充财务印章。
二、收入要入帐。
1、各部门在办理证照和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款,并按规定开据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罚款票据,严禁打白条或不出具相关手续收取任何费用。
2、在规定的时间内据实向县局申请报帐,严禁以虚开***、假列支或在外单位报帐等形式套取资金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严禁坐收坐支,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派出所或交警中队的拨款由局警务保障室统一入帐,拨款到达县局帐户后列入各派出或交警中队经费,严禁各派出所或交警中队将乡镇人民政府《拨款单》作为其部门收入记帐凭证,并将其资金座收座支。
3、其他收入的管理。(1)各部门以警民共建等方式收取的赞助费、协作费等其他收入,必须通过县局向财政部门申请相关票据并及时足额上缴至县非税局财政专户,按程序从财政专户拨出后,原则上足额列入部门经费,未经县局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到各级财政部门领取、借用票据,不得直接挪用、坐支、截留预算外收入。(2)严禁以任何形式向涉案单位、公安机关直接管理的对象、宾馆酒店等餐饮、娱乐场所收取赞助费,严禁以任何形式向民营企业、个体老板及其他个人收取赞助费等任何费用。
三、支出要请示。
1、经费支出必须按照有关政策及财务规章制度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交警大队实行单独核算。刑经侦、派出所每个月由法制室按基本保障和绩效保障核算后予以保障。其它各部门实行经费包干和用款额度申报制,每月报销额度不得超过包干经费的85%,预留15%年底一次划拨。对各部门的招待费、车修车燃费实行支出限额控制(其中接待费不超过总费用的8%),超过限的部分不予报销。
2、严格开支审批手续。各部门(含交警大队、派出所)的经费支出,由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审签、局财务人员审核、分管财务局长或局长审批后方可履行报销手续。
3、各部门(含交警大队、派出所)人员经费(含工资、福利、奖金、补贴等)以人事、财政、纪检、审计等部门公布施行的法定政策或县局的制度执行。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规范以后的津贴、补贴、奖金等标准,所有部门均不得突破所列标准、范围发放补助。
4、做好资产管理工作。各部门因工作确需购置办公设备、技术装备的,按照先审批、后办理的原则,凡单价在200元以上或单价100元以下成批购置500元以上的设备器材,一律先填报《兴山县公安局购物经费使用审批表,》,由警务保障室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同意后购置,并登入单位或个人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电子档案,凡涉及政府采购的由警各保障室上报县采购办进行集中采购。
5、未经局长或分管财务领导批准,严禁单位负责人或民警擅自垫付单位工程建设、办案费用或其它公务开支费用,违者一切责任由责任人承担,其擅自垫付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6、基建工程管理。警务保障室负责全局基建、装修、修缮工程的管理。所有需要修缮及建设的单位(含交警大队、各派出所)必须开具修缮联系单、预算造价表报送警务保障室,由警务保障室派员勘查后决定。
7、各部门严禁在商店、修理店、饭店、宾馆酒店等任何经营单位或店铺挂帐、签单,因特殊原因需签单的,按程序报经分管财务的领导批准,否则,不予列支,一切经济责任由签单人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