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区档案局关于做好政府机构改革中档案处置工作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我区政府机构改革工作正在进行,为妥善处置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的档案,合理确定其归属与流向,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按照区委、区政府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省市档案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市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区直机构改革中变动部门和单位档案的处置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要本着对历史负责,为现实服务,对区委、区政府负责的原则,以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保守国家机密为宗旨,以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有利于各项工作利用为目的,区别不同情况,依法合理处置各类档案。
二、凡机构变动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重视和加强在机构改革过程中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机构改革的实施方案同步进行,采取有力措施,明确专人负责档案的处置工作。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自行截留、转移、涂改、伪造和销毁档案。
三、在机构改革中,各单位和部门档案的流向与归属分别按下列原则和规定执行:
(一)撤销单位,其文书、会计、专业、声像、实物、电子等档案(含原机关印章)全部向区档案馆移交 ;基建和设备档案可移交给继承产权的单位;干部职工人事档案按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合并单位(即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合并组成一个新单位的),合并前的全部档案向区档案馆移交,合并后新单位形成的档案重新设立全宗进行管理。
(三)机构保留,性质不变,只是名称更改或职能与业务范围发生变化,其档案仍由该单位继续管理,不得分散。变化后形成的档案承接原来全宗进行管理。
(四)一个单位的部分业务和职能划出归口到另一单位,该职能或业务部门在原单位形成的档案不得分割划到新单位,仍与原单位档案一起作为一个全宗管理。
四、凡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按上述规定向区档案馆或相关单位移交档案前,应按有关档案业务要求和管理标准将档案进行系统整理,符合档案接收标准,移交进馆的档案,要经区档案馆派员检查,质量符合要求,才能移交。
五、区直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在向区档案馆或相关单位移交档案时,其档案室保存的档案检索工具、参考资料及图书、报刊资料等都应与档案一并移交。
六、区档案局将依法加强对机构改革过程中档案处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对在机构改革中,因擅离职守造成档案损失、擅自处置档案的、据不按规定向有关方面移交档案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七、在机构改革中,凡发生档案归属争议等问题,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区档案局报告,以便共同协商,妥善处理。
武汉市青山区档案局
2010年 2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