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原文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纳雍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纳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纳雍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切实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86号)、《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19〕570号)及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完成全县“房地一体”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工作,因地制宜选择技术路线和技术方法,查清每一宗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形成权属清晰、界址清楚、空间位置明确、面积准确的农村房地一体的地籍调查成果,规范有序推进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做到“应发尽发”。
(二)完成全县农村地籍数据库建设,实现农村房、地等不动产地籍调查成果图形、属性、档案等信息的一体化存储、管理和应用。
(三)建立县级地籍数据库与省级登记数据库之间数据更新交互机制,实现县级与省级“点对总”历史调查和登记成果按统一标准整合入库。
二、工作任务
紧密围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据《地籍调查规程》等要求,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重点完成农村范围内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同步开展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调查工作,建立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并通过农村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等工作,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
按照国家《地籍调查规程》《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工作。
1.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相对集中的自然村寨和集体建设用地采用航空倾斜摄影测量等方法进行地藉调查测绘,零星分散的居民点可利用“国土调查云”软件结合勘丈法、解析法或图解法等进行地籍调查测绘。调查农村范围内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状况,获取每一宗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信息,测量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地籍要素,填写地籍调查表,测绘地籍图,制作宗地图,形成完整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
2.农村房屋调查。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每一宗土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面积、权属等基本情况调查清楚,测量房屋的房角点和房屋边长,量算房屋面积,并将房屋调查成果记载在地籍调查表等地籍资料中,实现农村房、地调查的同步开展和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
(二)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数据库系统建设
依据《地籍调查规程》《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信息数据库建设,建立图形、属性、电子档案为一体的调查数据库,实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
(三)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三、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1年1月8日—2021年3月20日)
1.宣传动员。一是立即开展宣传。充分利用媒体、报刊等宣传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政策法规,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二是开展业务培训。测绘机构和纳雍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要组织人员到各乡镇(街道)对乡村干部进行政策、权籍调查、权属争议调处以及协调配合等业务培训,让乡村干部掌握相关法律政策和技术规范。
三是发布通告。发布总登记通告,明确确权登记的对象、范围、时间等。
2.测绘登记。按程序确定专业调查测绘队伍,准备调查所需的表册。测绘作业单位的具体工作包括:预划登记单元、调查和核实不动产权属和界址状况、绘制不动产单元图、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控制测量、界址测量、宗地图和房屋分户图的测制、面积计算、撰写不动产测量报告、电子报盘制作、协助村民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协助村委会出具权属公告、对符合要求的登记资料录入不动产登记平台、完成数据库建设及汇交等。
3.资料收集。以乡镇(街道)、村为主体收集辖区范围内涉及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房屋调查成果、已发证情况、身份信息等相关资料信息。收集影像图等相关资料,进行分析、整理制作调查底图。
4. 摸底排查。初步摸清各乡镇(街道)所辖村组数、户数、人数及宅基地数量,摸清村委会、卫生室、文化室、学校、乡镇企业等集体建设用地数量,统计出已确权登记和需要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数量和面积。
(二)推进实施阶段
1.统筹推进。2021年3月21日—2021年6月21日,在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全面开展除董地乡以外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工作,完成数据汇交任务;同步开展房地一体确权调查登记,2021年年底前完成全县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做到“应登尽登”、“应发尽发”。
2.具体工作。
(1)开展外业调查测绘。以专业调查队伍人员为主,在县自然资源局和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工作人员、村组干部的配合下,严格按照国家地籍调查规程开展外业调查测绘,具体流程为:制作调查底图→实地调查→收集材料(包括权利主体、权属性质、建房年限、使用权类型、坐落、界址位置、审批面积等)→绘制图纸(宗地草图和房产图)→权籍调查→公告公示→查缺补漏。
(2)内业建库。充分利用已有的软、硬件平台,参照城镇地籍房产信息系统建设的相关技术规范,建立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实现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成果涉及的图形、属性、档案等信息进行一体化存储、管理与应用,并与不动产统一登记数据库相衔接。
(3)质量管控。选择第三方监理机构在测绘阶段对工程质量、进度等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等进行管理,对工作中各方进行协调,对权属调查、内业计算和成图、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成果编制等步骤进行全面质量检查,对调查成果出具监理报告。
(4)证书发放。调查成果经验收合格后,按照不动产依申请登记原则,根据权利人意愿,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依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做到“应登尽登”、“应发尽发”。
四、调查确权登记中相关问题的处置
在开展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确权登记工作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参照《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农村不动产权藉调查工作指南》《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的函》(自然资办函〔2020〕1344号)、《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0〕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纳雍县实际,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进行处置。
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农村两权”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邓 林(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黄荣升(经开区项目代办中心副主任)
肖 斌(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 员:王明桥(县财政局副局长)
陈中华(县司法局局长)
黄 鹤(县住建局局长)
杨世新(县民政局局长)
王 鑫(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章 煦(县文广局局长)
王 玮(县林业局局长)
吴明来(县教育科技局局长)
李 荣(县融媒体中心主任)
周洪毅(县公安局副局长)
邓 铎(县卫健局党组书记)
李隆平(县水务局局长)
李 艺(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主任)
余 江(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张进贤(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自然资源局,肖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余江同志、张进贤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农业农村局抽人办公,负责日常工作。
各乡镇(街道)要比照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落实专班工作人员,强化属地管理职责,积极主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各村开展确权登记工作;各村(社区)要成立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调查评定工作小组(由支书或主任任组长,各村民组长、部分民生监督员和部分村民代表为成员,负责收集各家各户户口身份信息、对村民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是否具有建房资格、建房时间、宅基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房屋所有权相关信息进行认定并公示,协调矛盾纠纷,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协助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
(二)落实资金保障
要严格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惠民政策,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不得向村组和群众收费。为切实保障全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开展,县财政部门将相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落实到位。
(三)明确职责要求
1.县直部门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统筹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县融媒体中心等宣传部门负责做好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县建住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民政局等部门负责提供与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的相关信息;县公安局负责提供群众身份、户口等信息,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县司法局负责提供法律服务,指导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县卫健局、县教育科技局等部门负责配合各部门名下资产的确权登记工作;县交通管理局、县水务局等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主动配合确权调查工作。
2.乡镇(街道)
(1)要充分利用标语、宣传车等方式向辖区群众宣传“农村两权”确权登记工作等重要性及相关政策,切实让群众、农村经济组织参与到工作中来。
(2)组织乡镇(街道)、村、组干部参与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负责辖区内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3)负责组织协调村、组有关人员参加权属界线调查的现场指界、确认;
(4)协调调查队伍开展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做好乡镇(街道)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房屋权属确认工作;
3.村(社区)组
(1)充分利用宣传标语、群众会议等方式向辖区群众宣传“农村两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及相关政策,切实让群众、农村经济组织参与到工作中来。
(2)做好辖区的权属纠纷调解工作;
(3)配合调查队伍开展资料收集等权籍调查工作,负责公告公示等工作,做好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房屋权属确认相关工作。
(四)严肃工作纪律
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起责任,切实认清全县“房地一体” 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大意义,认真履职,严格按照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时间要求抓好落实,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要加大督查考核力度, 并及时将考核情况报县人民政府,对工作推进缓慢、履职不力、弄虚做假、优亲厚友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单位及个人严肃追责问责。同时,在工作开展中要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权属纠纷,积极稳妥地化解矛盾,避免引发社会矛盾;对组织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违规收费以及土地纠纷处理不当的,将依照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纳雍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有
关问题指导意见(试行)
纳雍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确权登记有关问题指导意见(试行)
为有效推进我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提高发证率,盘活农村资产,有效助推乡村振兴,结合纳雍县实际,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现就纳雍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五)《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六)《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七)《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
(八)《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
(九)《农村不动产权藉调查工作指南》
(十)《贵州省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7〕 65号)
(十一)《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的函(自然资办函〔2020〕1344号)
二、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一)规范界定权利人主体。建房、购房时权利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或权利人是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经相关机关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可以申请登记。
1.经批准的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2.房屋继承人;3.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通过受赠、交换取得房屋的房屋所有人;4.因原房屋拆迁,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在非农用地上安排建房的被拆迁人;5.按规定分户或符合分户条件实际未分户的宅基地使用人(共同或分别提出申请);6.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依据:国土资发〔2011〕178号第六条“ 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二)既有宅基地使用证证书(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又有房屋产权证的。依据不变不换原则,原证书继续有效,完成权籍补充调查后,依申请开展换证登记。(依据:自然资发〔2020〕84号第一条“ 准确把握工作重点,坚持不变不换")
(三)已有房屋产权证、无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历史遗留问题。以村(社区)为单位,查明土地权属来源、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在其房屋无改(扩)建的情况下,由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 公告30天无异议,由村(社区)出具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予以换证登记。(依据:国土资发〔2016〕191号第十条 “规范没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程序”)
(四)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地方已出台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办理。未出台相关规定,位于乡、镇规划区内的,国土资源所出具规划意见后办理登记。位于乡、镇规划区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在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交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由村委会公告15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审核结果办理登记。(依据:国土资发〔2016〕191号第十条“规范没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 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程序”和自然资发〔2020〕 84号第三条“积极化解疑难问题,依法依规办理登记”)
(五)关于曾是本村村民并在本村拥有宅基地,现已转为城镇居民(如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进城就业等)登记问题。对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产权,村委会(社区)出具证明并公告30日无异议,予以确权登记,在《不动产权证书》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村集体成员”。( 依据:国土资发〔2016〕191号第八条“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和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权益”)
(六)关于户主已经过世,其宅基地登记问题。由其家属出具死亡证明及继承公证书或其子女的协议书,可以将原户主的宅基地使用权直接确定给其合法继承人,予以登记发证;若其合法继承人是城市户口或外地户口或其已经拥有一处宅基地,对此一处宅基地,予以确权发证,并在《不动产权证书》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依据:国土资发〔2011〕178号第六条“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七)夫妻一方为城镇户口,且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可以由农村户口(须在本村民小组)的一方办理登记手续。离异夫妻申请登记的,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为依据进行登记。(“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原则”)
(八)关于非本村农民集体成员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问题。非本村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国家重点工程征收、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情况集中迁建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在符合迁入地规划的前提下,经迁入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同意,提供相应的证明后予以确权登记发证。(依据:国土资发〔2011〕178号第六条“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九)关于有矛盾纠纷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登记问题。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对矛盾纠纷进行处理,待处理无争议后达到不动产登记条件的,补充开展权属调查后经乡、村委会两级公示30天后无异议的,予以确权登记。( “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原则”)
(十)外出人员多,村内多为留守老人与儿童,给权源资料信息收集、指界及签字带来困难,也为后期公示带来影响的。
1.由村委会协调、联系外出务工人员告知权利人此次房地确权相关事宜,通过QQ、微信、传真等线上方式传回相关资料加强全员材料收集;2.联系外出人员可进行委托他人代签字,代签时需提供授权相关证明,对于实在无法联系且不能收集到相关资料的农户暂时搁置,待后续申请登记办证的时候再补交补录相关资料;3.调查的房屋四至为土地(无建筑物、构筑物)的,不用通知相邻土地使用人指界及签字,注记为某某村集体土地,由村集体确认并加盖公章。(依据:自然资发 〔2020 〕84号第二条“因地制宜,加快开展地籍调查”)
(十一)权属范围的划定。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下发的黔府办发〔2017〕65号文件,宅基地面积计算规则为:1.无明显院坝情况:统一按房屋最外围投影面划定权属范围,房屋周边的巷道、空地等仅作为本宗四至填写记录,不划入宗地范围;2.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份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阳台、柱廊、挑廊等此类要素如下方为公共通道则只计算建筑面积,不划入宗地范围,以一楼墙面为界;3. 附属设施例如厕所、牲口房等,原则上保证宗地的玩整性,不在宗地范围内的不调查不确权。(依据:《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及自然资发〔 2020 〕84号)第二条“ 因地制宜,加快开展地籍调查”)
(十二)确定农房调查测量范围的问题。
使用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提取建设用地范围和基本农田数据及影像数据套合分析,按照总登记的原则,全面开展调查,权籍调查中筛选出确权和不确权范围。
1.建设用地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外的建筑为确权范围;2.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后,占用基本农田的不予确权:3.近年来占用耕地建房的暂不做确权。(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 工作指南》)
(十三)关于一户多宅的处理方式。
除以下两种情况取得的宅基地外,一户只能登记确权一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其他的只做调查。
1.1982年前《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办法》修订实施前经县、乡级人民政府合法批准使用一处以上宅基地建房,经本村集体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批准文件予以确权。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因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可以按 有关规定予以确权。2.因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以按有关规定予以确权,在调查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符合分户条件未分户,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占用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村委会同意公示无异议的,补办用地手续,依法予以确权登记;符合分户条件未分户、未分开居住的,其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面积确权登记。特殊情况如: 一个老宅基按房间分给了几弟兄,但是地未分开,这种情况按共用宗地来调查登记。(依据:国土资发〔2016〕191号第五条“结合实际依法处理一户多宅问题”)
(十四)关于登记面积确定处理方式。
1、宅基地面积的确定。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 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标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参照(黔府办发〔2017〕 65号)《贵州省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执行统一的农村宅基地和房屋面积标准,宅基地以宗地为单位,每宗地合法认定面积为170 平方米(丘林地区),边远山区每宗地合法认定面积为 200平方米(或4人及4人以上的农户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人均30平方米计算),原发放的不符合本次统一登记面积标准的宅基地土地证依旧具有法律效力,本次调查给予确权,但应遵循以下政策规定: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在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2、房屋面积的确定。参照《贵州省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层数原则不超过3层每户建筑面积控制在240平方米以内,美丽乡村示范点,风景区周边的旅游村寨等区域的农村住房建设,每户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320平方米。(依据:国土资发〔2016〕191号第六条“分阶段依法处理宅基地超面积问题”和《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十五)在调查中过程中存在的特殊情况
1.土地证、产权证权利人姓名有误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确认权利人姓名。2.权利人现户籍不在本村组的,应让户籍所在村委会、乡政府开具无宅基地证明,依法继承的除外。3.户籍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外迁入的,应提供迁入前无宅基地的证明。4.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法院判决处理。(依据:自然资发〔2020〕84号第三条“ 积极化解疑难问题,依法依规办理登记”)
(十六)对于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依据:《土地管理法》、自然资发〔2020〕84号第三条 “积极化解疑难问题,依法依规办理登记”)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则上确权到现使用单位(组织)或个人,在具体确权、登记、发证中有关问题按下列意见办理:
(一)对于既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又有房屋产权证的。依据不变不换原则,原证书继续有效,完成权籍补充调查后,依申请开展换证登记。(依据:自然资发〔2020 〕84号第一条“ 准确把握工作重点,坚持不变不换")
(二)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没有权属来源证明问题。由乡镇(街道)负责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 (社区)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乡政府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予以确权登记。(依据:国土资发〔2011〕178号第八条“ 认真做好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权属有争议的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乡人民政府负责争议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调解工作,达成一致意见的,村(社区)公示30天无异议的,予以确权登记。(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四)关于违法集体建设用地的问题。违法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由自然资源局查处后,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手续后予以登记。(依据:国土资发〔2011〕178号第九条“ 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问题”)
(五)遵循历史,分阶段处理。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后出具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后予以确权登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村(社区)同意,报乡(镇)审核后予以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 乡、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由乡(镇)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予以确权登记。(依据:国土资发〔2016〕191 “第九条 分阶段依法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其他
(一)除以上情形外,新发现的特殊问题由村民(居民)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乡镇(街道)同意后,经县自然资源局和农业农村局审定后报县“农村两权”领导小组批准后施行。
(二)严禁违规违纪,严守“八个不准”和“十个一律”,一经发现报相关部门处理。
(三)此项工作为赋权于民的惠民工作,严禁违规向群众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收取确权登记等相关费用。
(四)农村经济组织(村委会)要充分履行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职责,对权属确认、确权评定要客观公正,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积极配合收集相关资料、出具相关证明并对出具的证明材料负责。
(五)在执行过程中,如相关法律法规有变动的从其规定,此项工作为财产性登记工作,不溯及房屋质量、安全等问题。
(六)此确权登记有关问题指导意见(试行)只为解决已经建成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建筑、构筑物,不适用其他任何情形。涉及到基本农田、公路用地、水域、林地和水源保护区等划定区域,由自然资源、公路、水务、林业、环保等相关部门本着尊重历史、解决问题的原则,结合时间、范围红线等相关规定出具登记发证或只记录不发证的建议交不动产登记机构执行。(如涉及基本农田:1999年《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出台前,在不违背其它基本原则的情况下,由乡镇
政策解读
【一问一答】纳雍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