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应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徐巧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征收人:宝应县人民政府
住所地:宝应县宝应大道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王逍霄,职务:县长
被征收人:徐巧萍,女,汉族,1968年3月28日出生
住址:宝应县苏中路南侧7号楼107、108号门市
因公共利益需要,宝应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9月8日依法作出《宝应县人民政府关于东门社区旧城区改建房屋实施征收决定的公告》(宝政发〔2016〕160号)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坐落于宝应县苏中路南侧7号楼107、108号门市(苏中南路40号、42号)的房屋,属该项目征收范围。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实施单位于2016年10月24日将评估报告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被征收人徐巧萍在规定期限内未选择补偿方式。因被征收人至今未能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故县房屋征收部门依法报请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一、基本情况
被征收人坐落在宝应县苏中路南侧7号楼107、108号门市(苏中南路40号、42号)的房屋位于规定的征收范围,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宝房权证安宜字第110253、110254号,房屋用途为营业,产权证记载房屋总建筑面积86.88平方米,经扬州市房地产测绘中心宝应分中心实地测量并经认定房屋建筑面积为86.88平方米。
二、争议事实和理由
《宝应县东门社区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时间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的房屋坐落在该征收范围内,在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时间内,因被征收人提出补偿要求超出了《宝应县东门社区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标准,故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三、补偿决定内容
(一)货币补偿方式
对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为人民币2746352元,搬迁补助费为人民币1738元,临时安置费为人民币7819元,停业补助费8688元,共计补偿为人民币27***597元,全部存储在农发行宝应支行宝应县安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专户。
(二)过渡方式
被征收人根据《宝应县东门社区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选择过渡方式。
(三)补偿决定依据和理由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宝应县人民政府关于东门社区旧城区改建房屋实施征收决定的公告》以及《宝应县东门社区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有关规定,因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作出本决定。
(四)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被征收房屋。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应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房管局、安宜镇。
宝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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