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濮人社〔2016〕342号 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 协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医药机构: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人社医疗〔2016〕3号)规定,参考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明确我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申报范围 凡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类医疗机构(含门诊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均可以申请定点机构。 二、进一步明确申请条件 开展单纯门诊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至少有2名注册执业地址为本单位的执业医师,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有1名注册护士;建筑面积市城区不低于200平方米,县级不低于150平方米,乡镇不低于100平方米,并符合国家卫生行业标准。 对于制度完善、管理规范、服务好的,可予受理,按程序经专家评估确定。申报时间本年度可延长至11月10日。其他规定仍按《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濮人社〔2016〕166号)执行。 2016年11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