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海天矿冶有限公司听证告知书
赫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赫市监处听告字〔2018〕 8 号
赫章县海天矿冶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 你(单位)涉嫌长期停业未经营 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单位当事人于2007年12月13日由赫章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从事矿产品购销(专项出外)。经营场所位于赫章县城关镇环城路,已于2014年停业后未从事经营活……停业后当事人未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当事人没有报送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度的年度报告;由于没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中公示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度的年度报告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在贵州省国税征管系统无法查找该企业2014、2015年纳税记录;未在当地参加社会保险。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已构成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2***********40B)予以吊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赫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