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定期定时启闭亮化灯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随着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城市夜景已成为展示城市形象、体现城市特点的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为营造优美、文明、繁荣的城市夜景,进一步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各有关亮化单位要定期定时启闭亮化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已具备亮化条件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高层建筑物,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各商业网点及户外广告等各类夜景灯光设施必须定期定时启闭亮化灯。
二、每星期五、六、日及法定节假日必须亮灯,春、秋季亮灯时间为19∶00—22∶30,夏季为20∶30—23∶00,冬季18∶30—22∶00。
三,凡遇有重大活动需提前开启、延迟关闭,由市行政执法局届时发布通知,各有关亮化责任单位和个人必须按通知要求执行。
四、各亮化单位要高度重视亮化工作,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按规定时间启闭,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提前关闭。对不按要求启闭亮化灯的责任单位,由行政执法局责令其改正。
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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