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顺德区行政审批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顺德区行政审批效能监察暂行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
主题词: 监察 行政 审批 办法 通知
顺德区行政审批效能监察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高效地实施行政许可,进一步推进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我区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顺德市行政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效能监察,是指以改进机关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能为目的,对本区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管理活动中的行为、能力、运转状态、效率、效果、效益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或者调查结果,作出效能监察决定或者提出效能监察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我区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省属、佛山市属驻顺德单位在我区实施行政审批,应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四条 行政审批效能监察工作遵循“政令畅通、责任明确、维护纪律、提高效能”的原则,坚持监督检查与改进管理相结合,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实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 行政审批效能监察按照行政监察与组织管理相联系的工作机制,由区监察局和区行政服务中心共同组织实施。
区监察局负责对各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效能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行政审批工作的日常管理,配合区监察局开展行政审批效能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向进驻行政机关和区监察局反映,作为对进驻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监督、考核依据之一。
区监察局与区行政服务中心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沟通协调行政审批效能监察工作。围绕实现区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目标,研究确定行政审批效能监察阶段性要求,解决行政审批、服务质量、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等方面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加强本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检查,自觉依法依规、廉洁高效实施行政审批。
上级行政机关应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审批实施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下移审批关口的,应当健全备案审查制度、日常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履行监督职责。
第七条 各行政机关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行政审批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做好行政审批工作:
(一)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确定的审批、核准、审核事项实施审批。
(二)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对外公开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标准和审批结果,简化审批手续,规范操作程序。
(三)行政审批事项具备进区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条件的,必须纳入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未纳入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应设置专门窗口,统一对外办理。服务窗口必须设置明显标志,配备必要的便民设施,做到环境整洁,服务规范。
(四)执行区政府并联审批制或者告知与承诺制的部门,应按照规定做好审批工作。
(五)行政审批部门应建立内部监管制度,明确审批流程和分工,落实审批责任科室和责任人。
第八条 行政审批效能监督检查的范围及内容:
(一)督促并参与行政机关的协调工作机制及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
(二)监督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
(三)监督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及其操作流程的规范运作;
(四)监督行政许可事项的政务公开;
(五)监督推行《顺德市行政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落实;
(六)***检查对重大、重要、重点项目配套服务的落实情况;
(七)检查我区行政机关落实廉政建设的情况;
(八)受理社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投诉;
(九)监督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时效性。
第九条 行政审批效能监督检查通过下列途径进行:
(一)设立专门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的投诉、举报;
(二)加强与信访部门的沟通,及时查处群众投诉举报;
(三)开展专项执法监察,督促落实行政审批规定,查处各种违法、违规审批行为;
(四)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
第十条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审批效能监督检查:
(一)查阅、检查与调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必要时,行政效能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检查或被调查单位的有关会议,了解有关情况;
(三)走访社会举报投诉的相关单位或个人;
(四)对服务态度、工作质量进行明查暗访;
(五)组织特邀监察员开展监督评议;
(六)对明显违反政纪需给予行政处分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
(七)接受被行政处分人员的申诉等;
(八)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应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动信息资源共享,对行政审批实施过程进行全程实时在线监督,建立健全监督检查的联动机制和协作机制,提高监督检查的成效。
第十二条 区监察局和区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社会公众申办对象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了行政审批规定的各种投诉举报,视情况采取转办、督办、协办和直接查办的方法进行处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应。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行政监察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四)行政许可事项未实行政务公开,或政务公开存在明显不足并拒绝改正的;
(五)工作时间擅离岗位而造成服务窗口无人受理的;
(六)无法定依据,将行政审批及资格、资质认证作为企业注册登记前置条件的;
(七)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时,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齐的全部内容的;
(八)在法定条件之外,附加有偿咨询、培训、购物、指定中介服务的;
(九)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标准收费的;
(十)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而未发现取得行政审批的行政相对人已不再具备行政审批条件,或发现后不撤销原行政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因服务态度、工作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或应该作为但不作为而引起社会投诉且被查证属实的;
(十二)因审批行为责任过错导致行政复议纠错或行政诉讼败诉的;
(十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十四)其他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或者依国家政纪应当予以纪律处分的行为。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的,情节较轻的,应责令其改正并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施行过程中,如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