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防范招标投标中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区、镇(街道)两级管理架构,健全日常工作联系机制
(一)加强全区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实行分级管理。区、镇(街道)两级招标投标领导机构之间要建立畅通的日常工作联系机制,做好工作衔接。区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对全区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协调、指导,及时研究、处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各镇(街道)要建立和健全招标投标领导机构,充实人员,配备必要的场所和设备,依法开展对本镇(街道)招标投标的管理监督工作。明确区、镇(街道)的分工管理,达到省规定必须招标标准限额的项目,由区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能予以推进;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各镇(街道)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推进。
(二)部门紧密配合,依法行政。在招投标工作中,各相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动开展工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做到不越权、不错位、不缺位,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我区的招标投标工作。
(三)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在区、镇(街道)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监督部门及各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建立关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单位、评标专家信誉档案等信息资源的共享机制和通报机制,共同维护我区招标投标市场的良好秩序。
在条件成熟和技术支持充分的情况下,实施全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全过程网上操作,实现招投标操作的电子化。
二、全面强化招标投标项目责任人制度和保密制度,规范招标代理活动,健全评标专家的管理制度
(一)加强从事招标投标工作人员政策业务学习、培训,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大力提高业务素质和实际操作水平。建立“招标投标项目各环节责任人”制度,严肃各项纪律规定,特别是保密制度;建立和完备招标投标各环节的工作记录,做到招标投标各环节都有责任人,责任落实到单位、具体到人。对在招投标过程中有泄密等违法违规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将有关材料移送有权主管部门并建议撤销违法违规单位的资质、资格,撤销直接责任人员的专业资格、予以开除等;造成政府及招标人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政府工作人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其行政和纪律责任,严惩不贷。
(二)强化招标人管理,规范招标人行为。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应对招标人的招标行为加强监督,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合法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查实有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人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强化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活动。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代理业务时,应明确项目招标代理各工作环节的责任人,并负责落实相关工作环节和文本“责任人签名确认”制度。招标代理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日常工作监控机制和招标代理机构的信誉档案,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并将考核情况录入信誉档案;对考核成绩优良的招标代理机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不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时以公告形式通报,并按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对有失信或明显不尽职等行为,导致延误项目招标推进或造成招标人权益受损的招标代理机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可以在其行为发生起半年内不委托其代理有关项目的招投标业务。同时,通过不定期检查或随机抽查加强对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督,对有违法违规或重大失职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和个人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直至由有权主管部门取消其招标代理资格和从业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健全评标专家的管理制度。严格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加强对评标专家培训和考核,根据实际需要和考核情况,依据管理规定不定期对评标专家进行调整,实行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严肃评标纪律,评标专家如在评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有关材料移送专家库管理部门并建议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改进和完善招标投标各环节的操作办法,大力防范串标、围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改进招标公告发布制度。单项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或以上的项目,招标公告除在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和公布栏、顺德政务网上发布外,招标人还须同时在《珠江商报》或指定的其他媒体予以发布。
(二)改进标书收件方式。在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置独立的收标箱。投标人可在收标截止时间前三天开始,自主向收标箱投递标书,并可在收标截止时间前对已投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和修正。
各镇(街道)根据自身的场所设备条件,参照此执行。
(三)完善和改进资格审查方式。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除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定技术复杂或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以外,在进行投标资格审查时,一般只要求对企业资质进行符合性审查,或采用“先投标后资格审查”的方式;如因工程特殊需要对投标人其他方面进行审查时,须作出特别说明。
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或以上、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定技术复杂或有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项目,应采用评分择优方式;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或以上、但结构和技术都较为简单的工程项目,可采用评分择优方式,也可采用同步资格预审方式(资格预审方式的内容和适用范围详见***1)。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工程资格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条件成熟时,将实行资格集中审查制度,定期对企业进行投标资格审查,形成投标人资格名录,以逐步取代目前的资格审查方式。
(四)资格预审结果“匿名公示”。招标人在公示资格预审结果时,应匿名公示未能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情况,包括审查评分及未能通过的主要原因等,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直接发给投标申请人。
(五)优化评标定标办法。为体现“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应根据以下原则选择评标定标办法:
1、除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定技术复杂或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即合理低价法)或平均值法(包括简单平均值法和综合平均值法)。
2、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或以上、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定技术复杂或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定标办法的内容和定标排序原则详见***2)。
工程项目有特殊要求且理由充分、合理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采用上述或其他相适应的评标定标办法。
交通、水利、特许经营、服务类(包括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项目的评标定标,可结合各自行业有关规定和专业技术要求,选用或参照上述办法进行。
(六)规范询标操作程序。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的报价情况决定是否询标;如决定询标,则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并与评标同时进行。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时,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此之外,一般只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前后表述不一致、有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单价明显不合理等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和补正。
(七)明确招标方式调整审批程序和要求。项目招标前,必须将招标方案提交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公开招标项目第一次招标失败后,招标人应向行业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提交招标失败分析报告,并有针对性地修正招标方案,资格审查合格条件原则上调整为最低合格标准。经行业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审核并报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后,重新组织招标。重新招标时因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或经评议的有效标少于规定数量等造成招标再次失败的,可密封保存投标书,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调整招标方式或继续依法推进评标定标程序。
四、建立企业信誉制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制止扰乱招投标正常秩序的行为,净化招标投标活动的风气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尽快建立投标单位的信誉档案并负责记录。对查实有违规行为的、缺乏信誉的企业要以公告形式及时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招标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不接受有不良记录的企业或以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注册的各类型企业参与投标。
(二)参加投标的企业在通过资格预审后不投标累计二次的,或成为有效标后弃权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在投标企业上述行为发生起半年内可以不接受其参与有关项目的投标。
(三)对于签订书面合同后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或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期完成工程的;或违反招标文件规定,未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部分工程转让;或将项目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层层分包的违法行为,依约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并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对违法接受中标项目转包、分包的单位,要及时进行清退,并按规定给予处罚。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可以在投标企业上述行为发生起一年内不接受其参与有关项目的投标。
(四)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依约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并严格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同时,取消其两年内进入我区招标投标市场参与投标的资格并公告。
(五)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依约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并严格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同时,取消其两年内进入我区招标投标市场参与投标的资格并公告。
(六)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属于虚假、恶意、无理投诉,扰乱招投标正常秩序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并由行政监督部门驳回投诉,给予警告,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健全施工合同管理,加强中标项目后期监督管理
(一)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要求招标人一般应使用由行
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如采用其他条文须说明理由。合同条款应齐全完整,建设工程项目要落实质量保证金条款。对涉及各方利益、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如工程款支付、偿还方式、利息及期限、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第三者意外伤害保险的形式和责任、以及材料价格风险责任分担的范围和调整方式等,应以专用条款的形式列出,加以明确和规范。
招标人应以适当的方式公布或说明工程基本情况和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
(二)对于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定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在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中,增加施工队伍管理责任、工程质量保证及质量事故责任等条款内容,确保工程按期按质完成。
(三)加强对中标项目的后期监督管理。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已办理合同备案的招标工程项目建立标后管理档案。招标人和中标单位对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须到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和中标单位须定期向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合同履行情况及工程进度报告,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不定期组织到项目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抽查核实、检查监督,保证招标项目依照合同规定扎实推进。
六、支持本地企业参与顺德的工程建设,促进地方产业经济发展
(一)鼓励和支持我区各类企业依法参与顺德各项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招标人应根据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投标资格条件和选择评标定标办法,禁止借抬高准入条件和采用不合理的评标定标方法等各种方式排斥本地企业或其他潜在投标人。各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把关,据实审批,以共同切实保护我区企业参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投标建设的合法权益。
(二)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在符合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应优先考虑采用顺德制造的省级以上名优产品(包括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的名牌产品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著名商标等,具体品牌、产品及其名优评定有效期以国家和省相关主管部门公布为准)的主要技术参数,作为招标和采购项目的相关标准要求,大力促进地方产业经济的发展。
七、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意见,制定和完善本行业相应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八、本意见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相关部门解释。
九、本意见自2006年6月20日起施行。
***:(一)资格预审方式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二)评标定标方法的内容和定标排序原则
***(一)
资格预审方式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一、一般工程项目的资格预审方式。一般工程项目是指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下、除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定技术复杂或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以外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此类工程的投标资格审查,一般只进行企业资质的符合性审查;如因工程特殊需要对投标人其他方面(包括是否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情况)进行审查时,须作出特别说明。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即合理低价法)评标的,经评审合格的全部申请人作为正式投标人;采用其他评标办法评标的,当满足最低合格标准的申请人不足15家时,应取全部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当满足最低合格标准的申请人超过15家时,可随机选取不少于15家作为正式投标人,也可将满足最低合格标准的全部申请人作为正式投标人。
对于结构和技术较为简单的工程项目,也可采用先投标后资格审查的方式确定正式投标人。
二、特殊工程项目的资格预审方式。特殊工程项目是指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或以上、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定技术复杂或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项目。
此类工程的资格审查应采用评分择优方式。资格审查评分由招标人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查委员会由招标人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当满足最低合格标准的申请人不足15家时,应取全部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当满足最低合格标准的申请人超过15家时,依照评分由高到低次序选取前15家作为正式投标人。
三、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或以上、但结构和技术都较为简单的工程项目,可采用评分择优方式,也可采用同步资格预审方式。
同步资格预审是指任何投标人都可购买标书,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须同时提交,招标人在开标前先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查与核对,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才可参与下一阶段的开标、评标。
注:最低合格标准是指投标申请人的资质等级、企业状况、项目经理等项目均满足招标工程项目的要求且在行业主管部门的企业档案中无不良记录。
***(二)
评标定标办法的内容和定标排序原则
评标定标应体现“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除价格因素外,还应结合投标人的信誉、业绩、质量保证、组织设计等其他方面的因素综合考虑。项目招标人应根据不同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评标定标办法,并报项目审批主管部门核准。
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即合理低价法)
(一)评标委员会从最低报价投标人开始,对其报价的合理性进行评审。报价合理性的界定标准和原则,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二)经评审后的合理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三)按上述办法依次确定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
(四)当确定三名中标候选人后,评委可不再对其他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二、综合评分法
(一)招标人从投标人经济标报价、技术方案以及商务业绩等三个方面综合设置合理的评分标准,并详细载明于招标文件中。
(二)经济标所占权重应不低于总得分的65%。如项目资格预审采用评分择优方式的,可将资格预审评分作为商务业绩得分直接计入评标总得分,其所占权重不得高于总得分的10%。
(三)评标委员会应对所有入围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评分,按综合得分从高到低依次确定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如综合得分相同,总报价较低的优先推荐。
三、简单平均值法
(一)对所有投标人的报价进行评审。
(二)所有经评审的有效投标人的报价除去最高和最低报价后,计算得出的平均值为定标标准。经评审的有效投标人数少于或等于5家时,取所有有效投标人的报价计算平均值。
(三)若有设立最高报价值的,最高报价值可纳入计算平均值。
(四)取报价低于且最接近定标标准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五)按报价较接近定标标准优先的原则,从报价低于定标标准的投标人中依次确定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
(六)若低于定标标准的中标候选人不足三家时,不足部分从报价高于且最接近定标标准的投标人中依次确定。
四、综合平均值法(即A+B值法)
(一)对所有投标人的报价进行评审。
(二)A值和B值的确定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可参照以下方式确定:招标人在开标前公布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公司编制的市场参考价,并在开标时随机抽取下浮系数,该下浮系数与市场参考价的乘积计算出投标基准价A;再将所有经评审的有效投标人的报价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求得平均值B。如有效投标人数少于或等于5家时,取所有有效投标人的报价计算平均值。
(三)若有设立最高报价值的,最高报价值可纳入计算平均值。
(四)以A、B的平均值作为定标标准。
(五)取报价低于且最接近定标标准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六)按报价较接近定标标准优先的原则,从报价低于定标标准的投标人中依次确定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
(七)若低于定标标准的中标候选人不足三家时,不足部分从报价高于且最接近定标标准的投标人中依次确定。
注: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有效报价不得高于财政部门核准的工程最高报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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