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佛山市顺德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佛山市顺德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反映。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佛山市顺德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医保”),规范居民医保参保人在承办居民医保家庭病床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承办医疗机构”)开设的家庭病床管理,根据《印发佛山市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09〕151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1〕87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病床是指为符合住院条件,需要系统性治疗并行动困难和生活不能自理的参保人所开设的系统治疗型的病床。参保人患有下列病种之一的,可申请开设家庭病床:
(一)恶性***晚期(放疗、化疗、热疗除外);
(二)脑血管意外瘫痪康复期、重度老年痴呆、帕金森氏综合症生活不能自理;
(三)肝硬化失代偿期;
(四)慢性多器官功能衰竭。
第三条 承办医疗机构的管理。
(一)承办医疗机构的确定。
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承办医疗机构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的规定确定。
(二)家庭病床服务范围。
家庭病床服务范围包括医疗诊查、发放口服药、伤口换药、肌肉注射、特殊口腔护理、留置胃管、留置导尿管或尿套、造瘘护理、褥疮预防处理、健康指导等。原则上不提供静脉输液服务。
(三)属地管理办法。
家庭病床实行镇(街道)属地管理,参保人应以建床所在地的承办医疗机构为第一选择,选择建床所在地的承办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不得拒收。参保人选择非建床所在地的承办医疗机构,应先征得该医疗机构的同意。
(四)承办医疗机构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居民医保支付范围外的药品、检查治疗等服务项目时,应事先征得参保人或其家属同意,并签订“自费项目使用同意书”。
第四条 参保人申请开设家庭病床和办理支付手续。
(一)参保人开设家庭病床的申请手续。
参保人或其家属填写《佛山市顺德区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建床申请表》(以下简称《建床申请表》,见附表),经承办医疗机构责任医师诊查并核实参保人身份后,由责任医师在《建床申请表》中加具意见,承办医疗机构盖章确认后,由参保人或其家属携以下资料到承办医疗机构的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社保局”)驻院办公室办理申请手续:
1. 承办医疗机构加具意见并盖章的《建床申请表》。
2. 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既往就诊病历和相关辅助检查报告(原件和复印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供盖有发出部门印章的复印件。
3. 参保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家庭病床的审批及生效时间。
1. 区社保局驻院办公室收到申请资料、对照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后,送区社保局医疗保险科审批,审批通过当日开始享受家庭病床待遇。
2. 家庭病床每期不得超过90天,一般情况下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不得超过两期。
3. 申请第二期家庭病床,病种无改变的,只需填写《建床申请表》,由承办医疗机构责任医师诊查、加具意见,并经承办医疗机构盖章后交承办医疗机构的区社保局驻院办公室审批;申请第二期时改变病种的,重新提供就诊病历及相关辅助检查检验报告资料,办理申请手续。特殊情况需超过两期的,要补充提供承办医疗机构开具的证明材料。
4. 每期期满前10个工作日内办理下期申请,未办理下期申请的,期满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三)家庭病床待遇。
1. 家庭病床的支付标准与住院支付标准相同,即按《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粤人社发〔2010〕286号)、《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劳社〔2000〕304号)、《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粤劳社〔2000〕319号)(简称“三个文件”)、《佛山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佛价〔2006〕198号)和佛山市关于执行省“三个文件”的意见以及市、区居民医保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出诊费属于自费项目。参保人建立家庭病床期间不能同时享受住院及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2. 医疗费用支付办法
支付金额=(总医疗费用-自费金额)×(1-他方支付比例)×支付比例-超限额费用
支付比例、起付标准与同级医院住院标准相同。
3. 家庭病床医疗费用支付办法按结床日所在的社保年度规定执行,支付金额纳入居民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
(四)办理报销的手续。
家庭病床报销的手续与区内住院报销的手续相同,分为现场报销与零星报销两种方式。参保人或其家属可于结床日在承办医疗机构收费处办理现场报销手续,亦可于结床日起3个月内到区社保局办事处办理零星报销手续。因特殊情况未能在3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的,须书面提出申请,经区社保局审批同意后予以支付。
(五)家庭病床建床期间,参保人可以根据病情需要随时办理结床手续;如需住院治疗的,参保人或其家属须到承办医疗机构办理结床手续后,才能办理住院登记。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办法。
区社保局与承办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结算实行日均定额结算办法,即为恶性***晚期和晚期肝硬化腹水的患者开设的家庭病床费用,基金支付人均每天35元;除此之外的病种费用,基金支付人均每天25元。具体结算办法按市、区有关政策及服务协议的规定执行。
日均定额结算标准在保险年度内一般不作调整,保险年度结束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从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佛山市顺德区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建床申请表
***:
佛山市顺德区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建床申请表
备注: 1. 本表填写完成后交建床医疗机构社保驻院办公室,社保局在参保人提交本表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通过的,家庭病床医保待遇从审批当日起生效。审批后,参保人于当日将本表送医疗机构收费处办理入院登记。
2. 第一期申请须同时提交: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疾病诊断证明书;③近期住院的出入院记录及相关检查检验结果。
3. 申请第二期家庭病床,病种无改变的,只需填写《建床申请表》,由承办医疗机构责任医师诊查、加具意见,并经承办医疗机构盖章后,交承办医疗机构社保局驻院办公室审批。
4. 特殊情况需超过两期的,要补充提供医疗机构开具的证明材料;申请第二期时改变病种的,重新提供就诊病历及相关辅助检查检验报告资料,办理申请手续。
5. 本表一式二份,由社保局和医疗机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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