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富荣堃冻品店)
我局收到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海关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我区进行抽样检验的《检验报告》(编号:№: 193205420),报告显示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富荣堃冻品店经营的鱿鱼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海关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报告》(编号:№:193205420),位于佛山市三水区恒福兴盛物业服务部芦苞市场内的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富荣堃冻品店经营的鱿鱼(购进日期:2019年11月7日)经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
经查明,该批次鱿鱼是当事人于2019年11月7日从广州市荔湾区友兴水产经营部共购进,共购进3箱(10公斤/箱),进货价为445元/箱,销售价为50元/公斤。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在店面门前张贴了召回公告,对销售出去的同批次鱿鱼实行召回,因是快销产品,召回数为零。故本案涉案货值为1335元,违法所得165元。
(2)违法行为定性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3)处罚依据和情况
鉴于当事人能积配合调查,涉案货值金额较小,没有造成危害的后果,且履行了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不知道所购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捐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情形。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免予处罚。
特此通告。
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