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三水区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三水区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佛山市
三水区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安监分局:
现将《佛山市三水区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各分局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管理办法,尤其是要熟练掌握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级标准、“红名单”和“黑名单”企业评定程序及管理要求等相关内容,确保在日常工作过程中,能够及时发现和反馈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联系人:邓伟平,联系电话:87709981。
佛山市三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2日
佛山市三水区安全生产诚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和转变监管方式,构建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引导企业积极、主动地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各类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管理和诚信机制相互融合、共同推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诚信,是指企业通过公开承诺的形式,向政府、职工及社会承诺信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义务,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安全生产达标,并主动接受监督。
第三条 安全监管部门根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启动全市安全生产“红、黑名单”通报机制。
第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坚持实事求是、系统评估、综合评定、分级负责、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第二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六条 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级,通过《佛山市智能安监管理平台》智能评估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及行政处罚、事故等情况,自动进行评级。(以下简称系统评级)
第七条 系统评级的内容包括:
(一)基本信息填报完善情况;
(二)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情况;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建立情况;
(五)员工培训教育情况;
(六)隐患自查自报情况;
(七)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及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情况;
(八)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九)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使用情况;
(十)行政执法检查及行政处罚情况。
第八条 系统评级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为满分100分,B级为99-60分,C级为59分以下。
第九条 系统评级为A级的企业,可自愿申请进入市安全生产“红名单”(以下简称“红名单”);系统评级为C等级的企业,自动列入安全监管部门重点监管企业,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列入市安全生产“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
第十条 企业申请进入“红名单”后,自动启动现场评估工作。现场评估是对系统评估的项目逐项进行核实。现场评估分为Ⅰ、Ⅱ、Ⅲ三个等级,Ⅰ级为完全属实,Ⅱ级为70%及以上属实,Ⅲ级为70%以下属实。
第三章 “红名单”管理
第十一条 “红名单”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综合评定、分级负责、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十二条 “红名单”企业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申请。系统评级为A级的企业,可通过《佛山市企业安全生产自助管理系统》提出申请,并同意签定《安全生产承诺书》,同意向政府、社会作出公开承诺。
(二)现场评估。企业提交网上申请后,所在镇街的安全监管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的现场评估,并现场通过《佛山市智能安监管理平台》填写并提交评估报告。同时,企业登陆《佛山市企业安全生产自助管理系统》进行确认。现场评估必须由2名以上安全监管人员同时在场开展工作,并在评估报告中署名。
(三)综合评定。区安全监管部门根据系统评级和现场评估情况,结合企业实际,通过《佛山市智能安监管理平台》提交评定意见,2个工作日内完成;同意企业申请的,打印综合评定意见表并加盖公章后留存,同时将评定表(加盖公章)影印件电子版通过OA系统报市安全监管部门。
(四)抽查公示。市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各区综合评定意见,对企业现场评估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同时将企业名单在政府网站、微信、微博及市主流新闻媒体上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五)发布公告。市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公示及抽查情况,将无异议或存在异议但已核实清楚的拟公告企业名单,在政府网站、信用佛山网、微信、微博及市主流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同时抄送给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 “红名单”企业根据系统评级情况进行动态管理,系统评级降低至C级以下的,直接取消“红名单”资格,并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满1年的“红名单”企业进行现场评估。现场评估等级为Ⅰ级的企业,保留“红名单”资格;现场评估等级为Ⅱ级的企业,整改完毕后,复评等级为Ⅰ级的,保留“红名单”资格;现场评估等级为Ⅲ级的企业,直接取消“红名单”资格,并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被取消“红名单”资格的企业,自取消之日起,1年内不得申请进入“红名单”。申请进入“红名单”的企业,现场评估等级为Ⅱ、Ⅲ级的,整改完毕后,复评等级仍然达不到Ⅰ级的,半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四章 “黑名单”管理
第十六条 “黑名单”评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综合评定、分级负责、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十七条 “黑名单”企业评定遵循以下程序:
(一)信息采集。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收集记录相关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并通过《佛山市安全佛山市智能安监管理平台》录入系统。
(二)综合评定。区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对系统评级为C级的企业进行筛查,综合考虑各类信息,确定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名单,同时收集整理相关事实、理由和证据,交本级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最终名单。案件审理委员会要对拟列入“黑名单”企业的依据,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
(三)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将有关情况告知企业,听取申辩意见;对当事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采纳。
(四)信息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名单,统一由市安全监管局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给相关部门。
(五)信息删除。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经自查自改后,企业系统评级连续3个月为A级,可通过《佛山市企业安全生产自助管理系统》提出删除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整改验收合格,公开发布整改合格信息。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系统评估等级持续为B级以上,在管理期限届满后,经所在区安全监管部门现场评估等级为Ⅰ、Ⅱ级的,提交市安全监管部门统一删除。被确定为可从“黑名单”中删除的企业,市安全监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继续保留“黑名单”管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黑名单”管理。
(一)被纳入国家、省管理的“黑名单”企业;
(二)一年内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
(三)一年内累计发生重伤9人或造成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造成伤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存在谎报、瞒报、漏报的;
(五)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因职务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一年内被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七)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八)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有出具虚假证明、报告或有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九)发生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十)经安全监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威胁安全生产其他行为的企业。
第十九条 “黑名单”管理期限一般为一年,对发生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管理的期限分别为一年、二年、三年。列入“黑名单”管理和从“黑名单”中删除的日期以公告日期为准。
第五章 激励和限制政策
第二十条 进入“红名单”的企业,享受以下激励政策:
(一)在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审查)事项时,给予优先办理;
(二)在办理安全生产“三同时”、标准化及各项行政审批事项延续手续时,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监管部门不再进行现场审查;
(三)以企业自主管理为主,安全监管部门每年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
(四)通报给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按照《***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的要求,作为提供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商业保理、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服务,在项目立项和改扩建、土地使用、贷款、融资和评优表彰及企业负责人年薪确定等方面政策优待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系统评级为A级但未进入“红名单”,或者等级为B级的企业,采取以系统监管为主,现场督查为辅的方式进行监管,安全监管部门每年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累积不少于2次。
第二十二条 对系统评级为C级的企业,实施下列限制措施: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安全监管部门每半年开展现场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对发现的一般隐患和问题依法从重处罚;
(二)严格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生产方面的审批;
(三)未整改达标前,不予办理标准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等相关延续手续;
(四)不予出具安全生产资信证明。
第二十三条 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列入安全监管部门重点监管对象,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现场监督检查;
(二)企业须每季度书面向所在区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
(三)对拒不整改或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四)管理期内,严格审查标准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等相关延续办理手续;
(五)严格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生产方面的审批;
(六)通报给区安委会成员单位,按照《***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的要求,在审批相关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再融资等事项时,予以严格审查;在其参与土地出让、采矿权出让的公开竞争中,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作为相关金融机构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并根据《绿色信贷指引》(银监发〔2014〕3号)的规定,采取风险缓释措施;依法督促已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期失效的企业,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根据失信企业信用状况调整其保险费率。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制定失信监管措施。
第二十四条 已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再次列入“黑名单”的,或者曾经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自取消“黑名单”之日起,一年内再次列入“黑名单”的,或者在“黑名单”期间不按时报告安全生产情况的,由市、区、镇(街)三级安全监管部门联合挂牌督办,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一律取消评优评先资格,通过组织约谈、强制培训等方式予以诫勉。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动员新闻媒体、企业员工举报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对符合《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2〕63号)条件的举报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给予奖励,并严格保密,予以保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表述的“企业”,是指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