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四度法善处群体性纠纷效果好(2007年简报第6期)
我院“四度法”善处群体性纠纷效果好
面对群体性纠纷案件日益增多的形势,我院积极应对,在工作实践中总结出“四度法”,妥善处理了大量群体性纠纷案件,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和谐。自2005年以来,我院处理了土地承包、劳动争议、物业管理、商品房买卖等类型的群体性纠纷案件2100余件,调解撤诉率在50%以上,执行率达90%以上,无一起矛盾激化,无一起申诉上访。
讲求速度。我院处理群体性纠纷案件,首先强调一个“快”字:到达案发现场快,立案、保全、送达快,力争在短时间内稳定事态,缓和当事人情绪。位于大塘镇的凡第诺陶瓷公司欠下巨额债务,老板卷款逃匿。近800名工人和数十名债权人聚集公司,双方发生冲突,有的企图趁乱拉走公司设备。接到当地镇党委政府的通报后,该院领导立即带领法庭干警赶到了现场,配合做好安抚、解释工作。第二天,部分债权人向当地法庭起诉该公司,并申请财产保全。办案人员迅速办好立案手续,当天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当天工作到晚上10点,将该公司财产全部查封,为实现工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奠定了基础。
找准角度。针对不同性质的群体性纠纷,我院抓住纠纷焦点,充分掌握当事人双方的诉求底线,找准利益平衡点、法理与情理的融合点和工作突破口,有的放矢地进行调解工作。吴某等54人诉三水某建设集团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系列案,原告大多为下岗工人,双方纠纷产生已近10年,矛盾深化,对抗情绪强烈。办案人员走访了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认真听取不同当事人的意愿后,结合有关证据,找准切入点,对症下药,坦陈利弊,采取不同方式调解,最终促成双方在庭前达成调解协议。
把握尺度。针对群体性纠纷利益诉求、涉案群体多元化的特点,我院牢牢把握法律和政策尺度,认真查明案件事实,对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依法予以支持,对不合理、不合法、不合政策的要求,积极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疏导工作。白坭镇一社区居委会拟向20余户已交纳了购买股份费的回迁户加收每户2万元的购股费,方能参与征地款分配,并向当地法庭起诉要求给予支持。回迁户意见很大,到有关部门上访。法庭经审查认为,该请求与有关法律规定和该股份合作社的章程相抵触,依法不予受理。同时,法庭就此问题发出司法建议,并向当地党委、政府通报情况,共同到居委会做好工作,村民们都听从了法庭的意见,事态得以平息。
形成梯度。我院在处理群体性纠纷过程中形成了“四先四后”的工作模式,针对不同问题采取不同解决方法。一是先急后缓。对情况紧急不利于案件审理执行的,迅速采取强制措施;对当事人对立严重的,适当缓和处理。二是先轻后重。对部分对抗情绪轻微、损失轻微的当事人先做工作,使这部分案件先行处理,以带动其他案件的处理。三是先弱后强。对案件涉及弱势群体、下岗职工的,优先处理。如在处理涉及新科迪陶瓷公司、佳景建筑材料公司等案件时,优先保障了近900名工人的工资,解决了工人们的生活困难。四是先调后判。对所有群体性纠纷案件都先做调解工作,立案调解、庭前调解、执行和解、法官调解、法官助理调解、诉讼调解协理员调解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加大了调解工作力度。即使无法调解的案件,也努力做好法律解释工作。因业主长时间未交纳物业管理费,某物业公司将196名业主分别诉至法院。送达人员不仅在3日内将全部应诉材料送达完毕,还在送达过程中成功调处了90件案件,其他案件经审理后大部分以原告主动撤诉结案,少数判决结案的案件,由于法律宣传解释到位,也无一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