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报告表申报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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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6月05日发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报告表申报办事指南 | |||||
编号: 1-2 | |||||
1.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报告表申报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颁发的证件:审批意见证件有效期:无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审批,建设项目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4.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订 1996年5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第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公布 200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公布 1996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18日***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11月29日 ***令第253号公布 公布之日施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 5.审批条件一、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结论,项目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要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条); 二、项目采用了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四条); 三、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改项目采取了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 四、区环保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包括: 1.不需报国家环保总局及省、市环保局审批的项目,报区环保局审批的项目, 2.按规定须经区发改、经贸等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无重大污染项目除外)。 6.申请资料1.有资质环评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原件2份,含电子文档的光盘1只) 2. 申请审批的函(原件1份) 3、其他有关文件(原件1份) 4、属发改委部分备案项目须附备案证(复印件1份)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三水区环保局三水区环保局或三水区行政服务中心 8.审批决定机关三水区环保局 9.审批程序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我区环保局初审或终审。 10.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或3个工作日上报 11.审批收费无 12.审批表格有 13.年审或年检否 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受理咨询:三水区环保局规划开发科,电话:87730026; 受理投诉电话:87725443。 受理咨询:三水区环保局规划开发科,电话:87730026; 受理投诉电话:87725443。 15.备注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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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3 03:24:37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