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26357号原告杨二朱诉被告潘锦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潘锦彪: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二朱诉被告潘锦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26357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28849.93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日止的利息给原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张娃雯、人民陪审员唐汉冰及刘淑华组成,由张娃雯担任审判长。本院定于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