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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建筑市场红名单黑名单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5月28日发表  

 

 

 

 

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关于印发

《佛山市南海区建筑市场“红名单”“黑名

单”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各相关单位、企业:

为加强南海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建筑行业实际,形成《佛山市南海区建筑市场“红名单”“黑名单”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并通过区法制办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2019年6月17日

 

佛山市南海区建筑市场“红名单”“黑名单”

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健全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南海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参与者,其信用管理“红名单”“黑名单”信息的采集、认定、发布、管理和应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市场参与者包括下列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

(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建筑业企业(包括总承包、专业承包及施工劳务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监理企业,第三方监测企业;

(二)建筑工程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维保)企业;

(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单位,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提供服务的各类中介机构,建筑原材料生产及供应企业,建筑工程信息化管理设备及软件供应企业;

(四)其他从事与建筑活动有关的企业与个人。

第三条  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负责全区建筑市场参与者信用管理“红名单”“黑名单”发布、管理工作,完善区级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推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黑名单”信息。

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相关科室、所属相关单位、各镇(街道)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开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红名单”“黑名单”信息的采集、认定、管理和应用工作。

第四条  “红名单”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对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为规范,诚实守信经营,经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认定标准确定为应受到守信表彰奖励的建筑市场主体,进行激励扶持的一项管理制度

第五条  “黑名单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为规范、规范性文件,存有严重失信行为,或者破坏行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经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认定标准确定为受到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主体,进行失信惩戒的一项管理制度。

第六条  南海区建筑行业信用信息网是全区建筑市场“红名单”“黑名单”信息管理、发布的统一平台。

第七条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红名单”“黑名单”信息归集、公开、使用和监督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客观、准确、及时、有效的原则,实行统一标准、信息共享、合理奖惩、社会监督的评价方式。

第二章  “红名单”认定的标准

第八条  在南海区内有在建项目(已报建),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的建筑企业,可以上报认定列入“红名单”,具体认定以认定部门收到司法机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文书为准:

(一)佛山市诚信管理平台诚信评价为A级或诚信评价为B级且诚信分值120分以上的企业;

(二)半年内未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含诚信动态核查扣分)且工程项目未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的;

(三)一年内未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四)一年内工程项目没有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恶意拖欠工程款、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

(五)一年内未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其他重大不良行为记录的;

(六)未被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为重点监控企业;

(七)未被南海区信用全链条信息共享平台公布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企业、消防安全严重失信企业、拖欠工资“黑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拒不改正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失信企业、环保信用严管企业、房地产领域(含物业管理)行政处罚被处罚人、公租房失信行为人。

(八)企业主要负责人一年内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非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对象的建筑市场主体需同时符合第(二)至(七)项标准。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对象不符合第(一)项条件,但对南海区建筑行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成绩突出,经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党组研究认定,可列入“红名单”。

第九条  在南海区内有在建项目(已报建),其参与建设者同时符合以下标准的个人,可以上报认定列入“红名单”,具体认定以认定部门收到司法机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文书为准:

(一)佛山市诚信管理平台诚信分值110分以上的;

(二)一年内所管理的工程项目没有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恶意拖欠工程款、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

(三)未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执业资格的;

(四)一年内未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一年内未被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记录其他重大不良行为记录的;

(六)未被南海区信用全链条信息共享平台公布为严重违法失信人、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人、消防安全严重失信人、拖欠工资“黑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拒不改正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失信人、环保信用严管对象、房地产领域(含物业管理)行政处罚被处罚人、公租房失信行为人。

(七)一年内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非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对象的建筑市场主体需同时符合第(二)至(七)项标准。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对象不符合第(一)项条件,但对南海区建筑行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成绩突出,经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党组研究认定,可列入“红名单”。

第十条  “红名单”企业或个人如在信息公开期内出现涉及违法违规等行为,不再符合“红名单”认定条件的,由原列入部门填写《南海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红名单”“黑名单”(移除/保留)提报表》,将其从“红名单”信息中移出;若发生符合列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黑名单”情形行为的,则由相关部门将其列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黑名单”。

第十一条  “红名单”建筑市场主体的激励措施:

(一)建立绿色通道,减少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二)在评先树优时优先考虑;

(三)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招投标工程,提倡优先选择;

(四)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宣传表扬;

(五)定期推送到其他信用平台公布。

第三章  “黑名单”认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上报认定列入“黑名单”,具体认定以认定部门收到司法机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文书为准:

(一)佛山市诚信管理平台诚信评价为D级的;

(二)一年内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一年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责令全面停工累计3次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企业(因特殊原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辖区内全部工地停工的情况除外);

一年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发出通报批评5次的

(五)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或责令停工通知书,在规定时限内未按要求书面回复或拒不执行的;

(六)一年内工程项目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的;

(七)一年内拖欠工程款、劳务工人工资,造成10人以上群体上访、聚众闹访,或3人以上去省进京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的,对清欠工作不配合、处置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工人工资,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九)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十)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认定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

(十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被司法机关认定为黑恶势力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被南海区信用全链条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企业、消防安全严重失信企业、拖欠工资“黑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拒不改正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失信企业、环保信用严管企业、房地产领域(含物业管理)行政处罚被处罚人、公租房失信行为人;

(十三)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为重点监控企业;

被法院依法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企业主要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影响恶劣的;

)被国土、规划、建设、城管等部门认定的违法建设参与方;

(十七)其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经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党组认定应列入“黑名单”的。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注册执业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责任人,上报认定列入“黑名单”,具体认定以认定部门收到司法机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文书为准:

(一)注册执业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诚信动态分值60分以下的;

(二)经检查3次以上未实际参与项目管理的;

(三)所负责的工程项目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的;

(四)在建工程项目因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等原因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或组织缠访、闹访、非法聚集的、恶意讨薪的;

(五)被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执业资格的,或无证上岗的;

(六)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七)被南海区信用全链条信息共享平台公布为严重违法失信人、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人、消防安全严重失信人、拖欠工资“黑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拒不改正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失信人、环保信用严管对象、房地产领域(含物业管理)行政处罚被处罚人、公租房失信行为人。

(八)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经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党组认定应列入“黑名单”的

第十四条  “黑名单”管理期限原则上为1年,但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具体管理期限由原列入部门确定。管理期限自建筑市场主体被列入名单之日起算。

第十五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被列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参与者在系统填写佛山市南海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红名单”、“黑名单”(移除/保留)提报表》,经认定部门审核通过,将其从“黑名单”信息中移出。如被列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参与者到期未在系统提报移除“黑名单”申请,则管理期限自动顺延。

如“黑名单”企业或个人在管理期限内仍未修复失信行为的,管理期限自动顺延至其失信行为修复为止。如“黑名单”企业或个人在管理期限内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或第十三条规定的,新失信行为的管理期限自新行为被认定之日起计算管理期限,原失信行为的“黑名单”管理期限继续有效。新、旧失信行为的“黑名单”管理期限分别单独计算,不互相叠加。

第十六条  “黑名单”企业惩戒措施:

(一)作为差异化管理监管重点对象,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和对相关负责人进行专门培训教育,工程所在地工程监督机构每月至少一次对其所承接的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形成检查记录存档;

(二)有效期内限制评先树优;

(三)对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进行惩戒约谈;

(四)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市场准入方面予以限制,具体由招标人或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五)列为重点监控企业;

(六)提请有关部门依法重新审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度内限制受理资质资格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外地企业的,通报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七)向发改、工商、国土、税务等相关部门和人民银行、银监等金融管理机构发出通报,实施联合惩戒;

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曝光。

第十七条  “黑名单”个人惩戒措施:

(一)作为差异化管理监管重点对象,增加日常监督检查和培训教育频次;

(二)有效期内限制评先树优;

(三)对其本人进行惩戒约谈;

(四)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市场准入方面予以限制,具体由招标人或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五)限制其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参与新的工程建设业务;

提请有关部门依法重新审查其执业资格;

(七)向发改、工商、国土、税务等相关部门和人民银行、银监等金融管理机构发出通报,实施联合惩戒;

(八)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曝光。

第十八条  “黑名单”企业实行季报制度。管理期间,企业应针对存在问题,在每季度第三个工作日前提交上季度的自检报告,自检报告应包括企业和项目管理主要存在问题、采取的工作措施、取得的工作成效及本季度工作计划等内容。

第十九条  “黑名单”管理期间,企业不按要求进行季度自检及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季报制度的,每发生一次,自动延长管理期限一个月,发生三次及以上的,自本次管理期限结束之日起顺延管理期6个月。

第二十条  列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根据其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由局党组会议研究是否列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并通报各级跨部门联合惩戒成员单位,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二十一条  “红名单”认定程序。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相关科室、所属相关单位、各镇(街道)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部门根据认定条件,组织认定提名“红名单”企业名单,在南海区建筑行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 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查证无效的,认定列入“红名单”。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查证有效的,经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相关科室(单位)联合审批通过后,取消认定“红名单”。

第二十一条  “黑名单”认定程序。“黑名单”信息按照“谁监管,谁采集”、“谁处理(罚),谁采集”的原则,由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相关科室、所属相关单位、各镇(街道)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部门负责采集、认定,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相关科室(单位)联合审批通过。

第二十二条  对拟列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由信息采集、认定单位告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人。当事人存在异议的,可在收到告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该“黑名单”信息采集认定单位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采集认定部门在接到陈述和申辩意见后15 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给予答复。陈述和申辩意见事实理由充分、证据成立的,应予以采纳;逾期不提出异议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被列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在管理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内,在系统申请并报认定部门审核,经审批通过,将其从“黑名单”信息中移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作出表彰奖励、处罚、处理、认定的部门,负责信用管理“红名单”“黑名单”信息采集、认定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五条  “红名单”“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红名单”“黑名单”公示期间,如建筑市场主体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特殊情况,经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查证属实并经党组研究同意,可随时对“红名单”“黑名单”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使用“红名单”“黑名单”信息,不得使用超过信息公开期限的“黑名单”信息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进行失信惩戒,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级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红名单”“黑名单”信息发布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红名单”“黑名单”信息发布、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行为,向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举报或投诉。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涉及数量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1年6月23日。

 

 

佛山市南海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红名单”

“黑名单”管理操作指引

 

一、“红名单”认定程序

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相关科室、所属相关单位、各镇(街道)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部门根据认定条件,组织认定提名“红名单”企业名单,填写《佛山市南海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红名单”提名认定表》,经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相关科室(单位)联合审批通过后,在南海区建筑行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 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查证无效的,认定列入“红名单”。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查证有效的,经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相关科室(单位)联合审批通过后,取消认定“红名单”。

二、“黑名单”认定程序

(一)信息采集

“黑名单”信息按照“谁监管,谁采集”、“谁处理(罚),谁采集”的原则,由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相关科室、所属相关单位、各镇(街道)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部门负责采集、认定,并填写《佛山市南海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黑名单”信息采集表》,经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相关科室(单位)联合审批通过。

(二)信息告知

对拟列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由信息采集、认定单位填写《佛山市南海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黑名单”信息告知书》,书面告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人

(三)异议处理

当事人存在异议的,可在收到《佛山市南海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黑名单”信息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该“黑名单”信息采集认定单位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采集认定部门在接到陈述和申辩意见后15 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相关科室(单位)联合审批后给予答复。陈述和申辩意见事实理由充分、证据成立的,应予以采纳;逾期不提出异议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四)审查确认

对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确认应列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由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相关科室、所属相关单位、镇(街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填写《佛山市南海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黑名单”信息认定表》

(五)信息解除

“黑名单”管理期限原则上为1年,管理期限自建筑市场主体被列入名单之日起算。

“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内有效,但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具体管理期限由原列入部门确定。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被列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在管理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内,在系统填写佛山市南海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红名单”、“黑名单”(移除/保留)提报表》,报认定部门审核,经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相关科室(单位)联合审批通过,将其从“黑名单”信息中移出。如被列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参与者到期没在系统提报移除“黑名单”申请,则管理期限自动顺延。

如“黑名单”企业或个人在管理期限内仍未修复失信行为的,管理期限自动顺延至其失信行为修复为止。如“黑名单”企业或个人在管理期限内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或第十三条规定的,新失信行为的管理期限自新行为被认定之日起计算管理期限,原失信行为的“黑名单”管理期限继续有效。新、旧失信行为的“黑名单”管理期限分别单独计算,不互相叠加。

“黑名单”管理期间,企业不按要求进行季度自检及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季报制度的,每发生一次,自动延长管理期限一个月,发生三次及以上的,自本次管理期限结束之日起顺延管理期6个月。

三、“红名单”“黑名单”信息修正

    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相关科室、所属相关单位、各镇(街道)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部门对“红名单”“黑名单”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现信息有错误,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通过原公布途径予以修正。建筑市场主体发现信息有错误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修正的信息报送认定部门,认定部门收到信息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通过原公布途径予以修正。

    四、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机制

(一)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相关科室、所属相关单位、各镇(街道)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部门应当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红名单”“黑名单”信息采集、认定、公开和推送工作。

(二)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应当加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红名单”“黑名单”信息安全管理,建立信息平台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保障“红名单”“黑名单”信息安全。

(三)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建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红名单”“黑名单”信息推送情况抽查和通报制度。定期核查各科室、所属相关单位、各镇(街道)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部门“红名单”“黑名单”信息推送情况。对于应推送而未推送或未及时推送“红名单”“黑名单”信息的,将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四)工作人员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红名单”“黑名单”信息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保证信用信息真实、完整。对于采集、认定、推送、公布虚假“红名单”“黑名单”信息,故意瞒报“红名单”“黑名单”信息,篡改“红名单”“黑名单”结果的,应当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相关科室、所属相关单位、各镇(街道)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部门应当建立异议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公开异议信息处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对“红名单”“黑名单”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认定该“红名单”“黑名单”信息的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相关部门应对异议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作出处理。

 

南海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红名单”

“黑名单”(移除/保留)提报表

 

单位名称/姓名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资质类别、等级

资质证书编号

执业资格证书名称

执业资格证号

纳入“红名单/黑名单”管理基本情况

    该单位(个人)于    年  月  日被纳入南海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红/黑名单”管理,至    年  月  日期满。

移除/保留“红名单/黑名单”原因

(可另附页)

提报部门意见

经办人意见

年  月  日

相关科室(单位)联审意见

年  月  日

 

南海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红名单”

信息提名认定表

单位名称/姓名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资质类别、等级

资质证书编号

执业资格证书名称

执业资格证号

纳入“红名单”原因

(可另附页)

相关科室(单位)

联审意见

不同意。/按程序认定,该单位(个人)可提名为南海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红名单”,公示期5个工作日,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年  月  日

 

南海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黑名单”信息采集表

 

建筑市场主体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姓名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资质类别、等级

资质证书编号

执业资格证书名称

执业资格证号

认定的信息

认定的情形

相关处理文书

(需上传文书扫描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经办人意见

年  月  日

相关科室(单位)联审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简要说明发生时间、处罚情况等。

南海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黑名单”信息告知书

被告知单位(个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佛山市南海区建筑市场“红名单”“黑名单”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你(单位)因:

拟将纳入南海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黑名单”,管理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但如有下列行为之一除外:

1.被列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到期未在系统提报移除“黑名单”申请,则管理期限自动顺延。

2.被列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在管理期限内仍未修复失信行为的,管理期限自动顺延至其失信行为修复为止。

对此,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于接到此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书面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公章)

年  月  日

送达人签名:

年  月  日

被告知单位(个人)签收:

年  月  日

备注:此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送达部门留存,一份交被告知人。

南海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黑名单”信息认定表

单位名称/姓名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资质类别、等级

资质证书编号

执业资格证书名称

执业资格证号

纳入“黑名单”原因

(可另附页)

相关科室(单位)

联审意见

不同意。/按程序认定,该单位(个人)可纳入南海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黑名单”,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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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8 13:41:06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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