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25548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利广隆泡沫加工厂与被告严煜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严煜波: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利广隆泡沫加工厂与被告严煜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25548号案的庭前交换证据传票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定于2020年2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西樵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及公开开庭审理,因工作安排原因,现变更于2020年4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西樵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及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