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11768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宏扬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晶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皇公司)刘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广东晶皇科技有限公司、刘政: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宏扬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晶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皇公司)、刘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5民初117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广东晶皇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宏扬锡业有限公司货款226099.41元及以该款为本金自2019年5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刘政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18.04元,财产保全费1765.36元,合计4283.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晶皇公司负担,被告刘政承担连带责任,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不交纳的,本院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4283.4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回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