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24435号案原告钟崇华诉被告张西良陈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西良: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24435号案原告钟崇华诉被告张西良、陈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244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西良与被告陈秀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钟崇华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以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予原告钟崇华;二、被告张西良与被告陈秀芳未按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履行的,原告钟崇华对被告陈秀芳所有的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同沙路230号之九地下2层B208车位[不动产权证书号为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0021051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在上列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两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0元、财产保全费1***0元,合共6300元(原告已预交630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对原告已预交但不应由原告负担的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合计630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述诉讼资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