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4901号原告广东保力得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保税区陆海顺物流有限公司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广州保税区陆海顺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保力得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保税区陆海顺物流有限公司、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4901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1.确认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2013年南粤广分Y7仓监动字0006号”《货物质押仓储监管合作协议(适用于动产质押——动态质押授信)》已于2018年7月6日解除;2.确认原告与被告广州保税区陆海顺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保力得物融监协字(营销)第20130702号”《监管协议书》已于2018年7月6日解除;3.判令被告广州保税区陆海顺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截至2018年7月31日的监管费1815000元、截至2018年7月31日的违约金1079408元,以及自2018年8月1日起至被告广州保税区陆海顺物流有限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815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并判令被告广州保税区陆海顺物流有限公司每月前十日向原告支付2018年8月1日至原告撤离监管场地之日参照监管费标准(即33000元/月)计算的监管费、及前述新发生监管费自应付之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4.判令被告广州保税区陆海顺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至2018年7月31日的监管员伙食费148500元,及自2018年8月1日至原告撤离监管场地之日按照每月2700元支付监管员伙食费;5.判令被告广州保税区陆海顺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截至2018年7月31日原告为监管监管物额外产生的监管员住宿费15000元、巡查交通费30347元,及自2018年8月1日至原告撤离监管场地之日按照每月300元支付监管员住宿费、每月292元支付巡查交通费(前述第3、4、5项诉讼请求,暂计至2018年7月31日,上诉费用合计3088255元);6.判令被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对被告广州保税区陆海顺物流有限公司拖欠所有费用承担共同偿还责任;7.判令原告对监管的涉案质押物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8.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招伟妍、人民陪审员刘忠良及唐汉冰组成,由招伟妍担任审判长。本院定于2019年6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二号楼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