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1352号原告何永基与被告邓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0605民初1352号之一
邓志明:
本院受理原告何永基与被告邓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0605民初1352号],已审理终结并于2019年6月21日当庭宣判。因用法律规定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5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邓志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货款195800元予原告何永基;二、被告邓志明应以货款1958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月8日起至上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予原告何永基,本项随上项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421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