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逾八成码头须核验工程质量
10月18日,市交通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我市八成多港口码头无法提供固定设施竣工验收证(明)书或证(明)书不符合规定,按有关法律法规,12月31日前不提交码头质量核验申请资料的,将被责令停止使用。
由于以前我国没有专门关于港口码头的法律法规,加上管理较为混乱,造成港口码头随意滥建情况较为严重,港口码头固定设施也基本没有进行竣工验收,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为防止码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交通部要求开展码头工程质量核验工作。
该负责人说,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全市226个长期码头及具有固定设施的100多个临时装卸点中,已有符合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的不足20%,即其中80%以上共约200多个码头须进行码头工程质量核验。
根据有关要求,全市须进行工程质量核验的码头应于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的区港航管理局递交码头质量核验申请资料,之后无法提供符合规定的港口码头固定设施竣工验收证(明)书又不提交码头质量核验申请资料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责令该码头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而2007年10月30日前仍无法提供港口码头固定设施竣工验收证(明)书或码头工程质量核验文书的单位,将被责令停止经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佛山市交通局港行科祝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