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佛山市落实CEPA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佛府办〔2009〕134号
印发佛山市落实CEPA 示范城市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佛山市落实CEPA 示范城市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佛山市落实CEPA 示范城市实施方案
2008年6月23日,***批准内地部分服务业对港澳扩大开放政策在广东先行先试(以下简称服务业开放在广东先行先试),具体范围包括教育、医疗、环保、旅游、建筑、会计、运输、广告、分销、个体工商户、人员提供与安排、社会服务、电子商务等13个领域共25项政策措施,涵盖了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推进专业人士资格互认及后续工作、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等4个方面。上述17项纳入CEPA补充协议五中,另外8项与CEPA补充协议五一并公布。
2008年9月11日和9月23日,佛山市分别被确定为国家商务部的“落实CEPA示范城市”和广东省的“广东落实先行先试政策措施重点市”,为抓住与港澳的合作机遇,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佛山市落实CEPA示范城市工作方案”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架构成立和分工
(一)成立落实CEPA示范城市及先行先试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在上级的指导和支持下,与港澳特区政府高层保持密切的沟通,对实施“落实CEPA示范城市”和“广东落实先行先试政策措施重点市”的措施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正在实施中的工作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外经贸局局长、外事侨务局(港澳事务局)局长担任。
(二)成立落实CEPA示范城市及先行先试工作协调小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规定及市政府关于开展落实CEPA示范城市的方案、决议,对服务业开放各事项进行解读和宣传,并制定相关的操作指引和专项扶持政策等。
协调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外经贸局局长、外事侨务局(港澳事务局)局长担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局、经贸局、教育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建设局、交通局、文广新局、卫生局、环保局、旅游局、规划局、信息产业局、政府行政服务中心、金融办、残联、贸促支会、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佛山海关、佛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佛山海事局、外汇管理局佛山市中心支局(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佛山边检站、行政学院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外经贸局,负责召集各成员单位参加的工作协调会,收集工作进度情况和实施中遇到的政策及问题,向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三)成立市、区两级CEPA咨询服务中心。市CEPA咨询服务中心设在市外经贸局,五区CEPA咨询服务中心设在各区外经贸局,各配备专人。
二、落实先行先试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职责分工
(一)落实CEPA服务业开放各事项的实施办法
先行先试政策措施中我市涉及的12个领域各项政策的牵头实施部门根据“服务业开放在广东先行先试的政策措施”制订我市有关服务业开放事项的实施细则和扶持措施,明确具体的实施对象、实施步骤、实施方式和相应的保障措施:
1、***批准涉及教育服务领域在广东先行先试的政策措施有2项:
(1)委托广东省审批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设立港澳人士子弟学校。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2)由教育部与广东省建立联合审批机制,共同审议广东省与港澳合作办学校机构和项目。负责单位:市教育局。
2、***批准涉及医疗服务领域在广东先行先试的政策措施有4项:
(1)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以独资形式设立门诊部。负责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外经贸局;
(2)对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的合资、合作门诊部的内地与港澳双方投资比例不作限制。负责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外经贸局;
(3)对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门诊部的投资总额不作要求。负责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外经贸局;
(4)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独资、合资、合作门诊部的立项审批工作交由广东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负责单位:市卫生局。
3、***批准涉及环保服务领域在广东先行先试的政策措施有2项,其中涉及我市的有1项:同意广东省审批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开办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企业资质。负责单位:市环保局。
4、***批准涉及旅游服务领域在广东先行先试的政策措施与我市有关的有3项:
(1)委托广东省审批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旅行社。负责单位:市旅游局,配合单位:市外经贸局;
(2)支持广东省开展旅游综合改革试点,包括优先安排编制粤港澳旅游规划等。由国家旅游局牵头研究提出具体方案,按程序办理。由省旅游局会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负责单位:市旅游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
(3)将“144小时便利签证”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广东全省。负责单位:市旅游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外事侨务局。
5、***批准涉及建筑服务领域在广东先行先试的政策措施有2项:
(1)允许取得内地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广东省注册执业,不受在香港注册与否的限制。负责单位:市规划局;
(2)允许取得内地监理工程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广东省注册执业,不受在香港注册执业与否的限制。负责单位:市建设局。
6、***批准涉及运输服务领域在广东先行先试的政策措施有3项:
(1)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试点设立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为广东省至港澳航线船舶经营人提供船舶代理服务。负责单位:市交通局;
(2)委托广东省审批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投资的生产型企业从事道路货运业务。负责单位:市交通局;
(3)委托广东省审批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设立维修、驾培企业和客货站场项目。负责单位:市交通局。
7、***批准涉及广告服务领域在广东先行先试的政策措施有1项:授权广东省负责外商投资广告服务项目的审批。负责单位:市工商局,配合单位:市外经贸局。
8、***批准涉及分销服务领域在广东先行先试的政策措施有1项:委托广东省审批有关分销服务项目。负责单位:市外经贸局,配合单位:市经贸局。
9、***批准涉及个体工商户服务领域在广东先行先试的政策措施有1项:允许港澳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广东省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经营范围为:贸易经纪与代理业(不含拍卖);租赁服务业(不含房屋租赁服务)。负责单位:市工商局。
10、***批准涉及人员提供与安排服务领域在广东先行先试的政策措施有2项:
(1)对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独资职业介绍所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广东省内地企业实行。负责单位:市劳动保障局;
(2)对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广东省内地企业执行。负责单位:市人事局。
11、***批准涉及社会服务领域在广东先行先试的政策措施有1项:在广东省试点,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举办残疾人福利机构。负责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残联。
12、***批准涉及贸易投资便利化(电子商务)服务领域在广东先行先试的政策措施有1项:推进粤港两地开展电子签名证书互认试点应用,成立工作组,争取年内提出两地证书互认的框架性意见。负责单位:市信息产业局。
(二)制订促进港澳现代服务业投资的配套扶持政策
根据我市12个服务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政策,对港澳现代服务提供者在政府服务、市场准入、人才培训、项目规划、配套设施等方面予以支持。负责单位:政策实施的牵头部门,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
(三)建立CEPA项下港澳服务业项目审批的绿色通道
1、提供为CEPA项下项目审批的绿色通道,一站式投资咨询和审批服务,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初审和审批时间等。绿色通道首先在区一级行政服务中心设立。负责单位:政策实施的牵头部门,配合单位: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2、结合佛山市行政审批改革的进程,编印服务业开放在广东先行先试政策法规指引和各事项的申报指南(范本见***2),方便港澳服务提供者查询,由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公布。负责单位:政策实施的牵头部门,配合单位: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三、落实佛山市CEPA 示范城市具体实施要点和分工
根据佛山市服务业的发展定位,佛山重点加强与港澳在金融、物流、会展三大生产性服务业,商务和科技两大新兴服务业的合作,为此加大对港澳服务业招商引资的力度,大力引入港澳服务业,引进专业人才,与港澳特区政府相关部门、中介服务机构合作,创建服务平台,加快我市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一)金融服务业
1、对港澳外资银行和金融机构进行重点招商,争取外资银行在佛山设立分行或分支机构。负责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各区政府。
2、与香港联交所、投资银行等专业机构建立联系机制,提供佛山企业境外投融资服务。负责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外经贸局、经贸局。
3、积极发展保险业,鼓励港澳知名保险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和扩大服务业,鼓励保险业务和服务的创新。负责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经贸局。
4、引进港澳中介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多种形式融资服务。责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经贸局。
5、以金融合作为重点突破口,构建金融后台服务平台,积极向国家申报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为粤港金融合作平台,承接港澳金融产业转移。负责单位:南海区政府,配合单位:市金融办。
(二)现代物流业
1、推进高明港口物流基地建设,大力发展港口经济。负责单位:高明区政府,配合单位:高明区经贸局。
2、重点吸引港澳企业和大型物流企业到佛山投资兴建物流基地和物流中心。负责单位:市经贸局,配合单位:市外经贸局。
3、吸引港澳服务提供者在佛山投资的生产型企业从事道路货运业务。负责单位:市交通局,配合单位:市外经贸局。
4、推动每年一届的“佛山(国际)物流合作洽谈会”与香港相关机构的合作。负责单位:市经贸局。
5、构建佛港澳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不断加强通关电子信息化建设,推广和完善佛山电子口岸,使我市的通关水平和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负责单位:市外经贸局,配合单位:佛山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佛山电子口岸合作单位。
(三)会展业
1、引进港澳知名会展服务提供者并与其合作,打造具有我市特色的会展业。负责单位:市经贸局。
2、在港澳两地政府相关部门网页中设佛山品牌专区,推广佛山的区域品牌。负责单位:市信息产业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外经贸局。
3、加强与香港国际著名展览公司合作,通过境外的专业展会宣传我市优势产品,扩大影响力。负责单位:市外经贸局。
(四)商务服务业
1、推动市会计师、律师协会与港澳会计师、律师行会之间的互动交流,引导市内的会计师、律师事务所主动走出去开拓业务,推动佛山引进港澳知名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等中介商务服务业机构,发展一批能承接国际业务的优秀中介机构。负责单位:市财政局、司法局,配合单位:市外经贸局。
2、进一步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相结合,推进与港澳的信息化合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负责单位:市信息产业局。
3、加强与香港在服务外包领域的合作,积极承接香港企业金融后台服务、软件开发、研发设计、与物流相关的数据处理等领域的外包业务,并与之形成互补,共同搭建服务外包合作国际平台。负责单位:市外经贸局,配合单位:市信息产业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
4、加强与香港在工业设计与创意产业方面的合作,通过重点建设“国家工业设计与创意产业(顺德)基地”,大力引进香港工业设计与创意产业,共同构建高端服务业市场化对接平台,促进佛山产业升级。负责单位:顺德区政府,配合单位: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
5、加强与港澳RFID项目的合作,大力推动RFID产业在佛山的聚集与发展,进一步扩展RFID产业链。责任单位:禅城区政府,配合单位:市信息产业局。
(五)科技服务业
1、加强与港澳的科技合作,制定合作框架。负责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
2、大力构筑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载体,加强孵化器建设,培育港澳投资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企业。负责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经贸局。
3、大力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引进港澳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促进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努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负责单位: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配合单位:市工商局、文广新局、佛山海关。
4、加大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育、引进力度,完善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加强对港澳科技人才的吸纳,并创造科技人才成长和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负责单位:市人事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教育局。
四、建立协调机制
(一)建立政府间高层互访机制。加强政府间的交流,推动CEPA合作项目落实。负责单位:市外事侨务局(港澳事务局)。
(二)建立对口机构联系机制。探讨佛港深入合作的议题,做好两地间合作的协调工作和***合作项目的进度。市外经贸局、香港工业贸易署和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作为佛港两地政府间对口联系机构。负责单位:市外经贸局。
(三)建立职能部门互动机制。根据CEPA及其补充协议1至5的主要内容,市相关部门与香港、澳门政府对应部门建立对口联系机制,重点研究解决CEPA服务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的审批问题。负责单位:政策实施的牵头部门。
(四)建立三地行业协会和商会之间的协调机制。以行业协会及商会为纽带,推动佛港澳三地企业开展合作。与香港四大商会、澳门中华总商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促进佛港澳行业协会开展合作,定期交换会务资料及相关刊物,并相互传递经贸信息,提供双方所需的资料及有关服务等以推动相互的经贸往来,在适当时机与香港四大商会和澳门中华总商会签署合作协议。负责单位:市经贸局,配合单位:相关行业协会。
五、宣传推广、培训工作与分工
(一)积极开展多形式、多渠道、广范围的“落实CEPA示范城市”宣传活动,与港澳政府部门合作举办不同主题的推广会。负责单位:政策实施的牵头部门,配合单位:市文广新局。
(二)加强对政府领导、部门、服务中心、企业人员的CEPA知识培训。负责单位:市行政学院。
六、机制保障
(一)将落实CEPA工作纳入市、区相关部门年度工作内容,定期***,确保工作目标的实现。
(二)建立资料报送工作制度。市、区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定期工作报告和年终总结。各成员单位和区CEPA咨询服务中心每季后5天内将实施工作的具体情况、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等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并填报CEPA项目进度表(***3)。协调小组办公室综合后向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在实施过程中,工作内容将根据政策和佛山市产业的发展作相应修改和补充。
***:1、佛山市落实CEPA 示范城市工作任务分解表
2、办事指南(范本)
3、CEPA项目进度表
4、落实CEPA示范城市及先行先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 134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