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阳区物价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居民用电户:
为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引导居民合理、节约用电,根据省市物价局的通知(粤价〔2012〕135号,汕价〔2012〕105号),决定对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户一表居民阶梯电价的电量分档和电价
夏季标准 (5-10月) | 用电量 (户/月) | 0-260千瓦时 | 261-600千瓦时 | 601千瓦时及以上 |
价格 | 0.7元/千瓦时 | 0.75元/千瓦时 | 1元/千瓦时 | |
非夏季标准(1-4月, 11-12月) | 用电量 (户/月) | 0-200千瓦时 | 201-400千瓦时 | 401千瓦时及以上 |
价格 | 0.7元/千瓦时 | 0.75元/千瓦时 | 1元/千瓦时 |
二、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等)、住宅小区的电梯、梯灯、水泵等公共用电的电量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其电价统一为0.737元/千瓦时。
三、对全省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设置15千瓦时免费用电基数。免费用电基数采用“即征即退”的方式,由供电企业在抄表收费时直接扣减。“低保户”、“五保户”用户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到供电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四、上述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的实际用电量开始实施。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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