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鹏新区合同能源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鹏办〔2016〕4号
各办事处,新区各单位,驻新区各单位:
《大鹏新区合同能源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
2016年2月1日
大鹏新区合同能源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节能技术改造,规范和加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鹏新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区行政区域内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主营业务以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从用能单位的节能效益中获取投入回报的专业化公司。
第四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从大鹏新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同时负责年度财政奖励资金预算安排、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范围
第六条 财政奖励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广东省或深圳市节能主管部门备案的,按本办法规定承担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节能服务单位。
第七条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物业管理、道路公园文化广场等市政公共设施、公共机构改造项目;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改造内容主要为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锅炉(窑炉)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一)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二)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三)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四)改造主体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五)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六)以全烧或掺烧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七)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八)热电联产类项目;
(九)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十) 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十一)已获得国家或地方政府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
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八条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大鹏新区区域内展开,且在深圳市节能主管部门或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备案;
单个项目的节能量在50吨标煤(含)或节能率达15%(含)以上,其中工业项目节能量在200吨标煤(含)以上;
能源计量器具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正式的能源管理合同及节能改造方案。
第四章 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按节能量与节能率两种方式奖励,节能服务公司可以在两种方式中任选一种。
第十条 资金拨付及用途。财政奖励资金采用一次性奖励的形式予以发放,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第十一条 符合新区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奖励标准如下:
(一)按节能量奖励的,奖励标准为500元/吨标准煤。
(二)按节能率奖励的,根据项目节能率和项目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项目节能率在15%~25%(含)的,给予项目投资额的15%的奖励;项目节能率在25%以上的,给予项目投资额的20%的奖励。
(三)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章 申报材料和程序
第十二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且正常运行3个月,经合同双方验收后,节能服务公司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财政奖励资金。主管部门可组织项目集中申报。
第十三条 节能服务公司在项目申报时须提供的材料包括:
(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和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包含项目申报单位、用能单位和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资金情况、项目采用的节能技术和措施、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项目实施后的经济和环境效果评价;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复印件,以及作为合同补充协议的节能确认书复印件;其中合同节能量3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项目,需要由有资质的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节能量审核报告;
(三)节能服务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近3年的纳税证明;
(四)节能服务公司的资质等级、备案等证明材料;
(五)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如项目备案证明材料、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一览表、设备购置***复印件、用能单位付费凭证复印件等)。
上述规定的材料一式4份,装订成册(附提交文件目录和光碟),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并验原件。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采用文件审核和现场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项目审核。
由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初审(文件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结合行业特点,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和技术领域,组织5名(含)以上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主管部门根据文件审核和现场专家评审意见出具项目评审报告,形成资金扶持计划。
第十五条 文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是否符合要求,材料是否齐全;
(二)项目合同的真实性、完备性、合规性;
(三)项目的“节能确认书”或“节能量审核报告”以及出具“节能量审核报告”的节能量审核机构是否符合要求;
(四)节能服务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备案情况;
(五)是否享受政府其他资金补助等需要的情况说明;
(六)项目资金来源、到位情况、资金使用合理性、项目工程量结算清单等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现场专家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及数据。包括项目单位、建设地点、项目能耗、改造内容、技术方案、节能量或节能率、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项目验收、项目投资等。
(二)采用的节能技术、技术方案、系统设计、设备选型是否先进适用。项目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的情况。
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安排一定的评审经费,用于新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项目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审核后应将拟奖励的节能服务公司及项目在大鹏新区政府在线( www.dpxq.gov.cn )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单位、奖励资金等。
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主管部门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审核,核实后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报单位,异议成立的,不予奖励。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处罚
第十八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核查和监督。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纪检监察局对合同能源管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
新区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统计汇总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备案、节能服务公司、节能量审核机构信息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发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节能服务公司,除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外,取消其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允许申请财政奖励资金。
(一)合同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故意套取财政补贴;
(二)与用能单位、节能量审核单位串通,虚报项目情况、出具虚假报告;
(三)出现较严重的管理、信誉、质量和安全问题。
(四)合同双方存在违法经营行为。
(五)拒绝接受监督检查,被举报问题经查实等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或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新区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实施,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