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环罚字〔2018〕第157号(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德鑫五金制品加工厂)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光环罚字〔2018〕第157号
被处罚单位: 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德鑫五金制品加工厂(经营者:张某某;身份证号:441622******231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88879613Q
经营场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楼村二工业区37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6月25日,我局委托光明新区环保执法人员到深圳市光明新区新湖办事处楼村社区一工业区灿博D区C栋一楼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在此处设厂从事五金模具加工,主要设有热处理、分筛工艺,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对照2018年7月10日起施行的《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深人环规[2018]1号),该项目属于二十二、金属制品业:66、金属制品加工制造(其他[仅切割组装的除外]),属环境影响备案类的项目;且该项目处于茅洲河流域,属于特别控制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2018年6月25日和8月3日,我局分别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光环改字[2018]1038号)和《更正书》(深光环更字[2018]034号),责令你(单位)限期30日内完成环保备案手续。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第三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实施告知性备案的规定。
2018年8月21日,我局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光环听告字[2018]第13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五版)》第二章§2.2裁量标准依法应当备案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备案-特别控制区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光明新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2018年9月5日
抄报:市人居环境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