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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监管办法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29日发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国有产权变动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等规定,参照市国资委《深圳市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监管办法》(深国资委〔2017〕7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本办法所称控股包含绝对控股和实际控制。

  本办法所称国有产权变动,是指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增资扩股等引起国有产权权属变动或比例增减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岗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或区财政局(国资委)直接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直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发生的国有产权变动,包括:

  (一)各直管企业及其所属全资及控股企业持有的股权以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知识产权、债权、合同权益等资产通过转让或无偿划转方式进行处置的;

  (二)各直管企业及其所属全资及控股企业进行增资扩股引起区属国有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增减或者控股权发生变化的。

  本办法不适用于国有参股企业所持有的产权变动行为。

  第四条 金融、文化类企业国有产权变动,企业境外国有产权变动,以及企业进行政策性投资所持有的企业股权变动,国家或市、区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按照《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 中国证监会令第19号)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第六条 发生变动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进行变动。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物权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区国资委是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的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监管制度和办法;

  (二)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权限,审核企业国有产权变动事项,并按规定报请区政府或区属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审定;

  (三)负责区属国有企业的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四)选择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并对其从事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负责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负责企业国有产权变动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七)履行区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八条 直管企业对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所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管理制度,规范内部决策程序,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产权变动管理工作,并报区国资委备案;

  (二)对所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行为是否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持续发展,有利于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等进行研究论证;

  (三)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权限,决定企业国有产权变动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变动事项,并按规定报请批准;

  (四)向区国资委报告有关国有产权变动情况;

  (五)履行区国资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内部决策程序

  第九条 产权转让方、划出方或拟增资扩股企业(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应当做好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的可行性研究,通过充分论证、比较分析形成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方案。

  第十条 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方案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产权变动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国有产权变动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

  (三)产权变动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四)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公开挂牌的主要内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设置情况;

  (五)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收益处置意见。

  第十一条 产权单位应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对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方案进行审议,并作出书面决议。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 产权变动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拟受让国有产权或参与增资的,相关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与变动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批准程序

  第十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按下列权限决定或批准:

  (一)直管企业的控股权发生变化的,由区国资委审核提出意见报请区政府批准。不涉及控股权变化的股权变动,由区国资委审核提出意见报请区属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审定。

  (二)直管企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知识产权、债权、合同权益等资产处置,以及直管企业所属全资及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变动,由直管企业决定或批准。其中, 涉及主业范围内的控股权变动事项、承担重大专项任务或对区属国资国企战略布局有重要意义的企业国有产权变动事项,应当由区国资委审核提出意见报请区属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权限,产权单位应逐级提出书面申请,并向产权变动批准机构报送下列资料:

  (一)产权变动申请文件;

  (二)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方案;

  (三)产权单位对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的有关决议文件;

  (四)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如工商登记资料、出资证明书或股东名册等);

  (五)产权变动企业最近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近期会计报告;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区国资委派出的财务总监的审核意见;

  (八)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产权变动批准机构应当对企业国有产权变动项目的产权归属的有效性、产权变动的合法性、内部决策程序的规范性以及报批资料的完整性等内容进行审核。批准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产权单位及变动产权的全称、变动产权的数量及比例、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方案中的主要事项;

  (二)进行资产评估并办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三)应当通过区国资委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

  (四)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批准文件的有效期。该有效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企业国有产权变动事项经批准后,如产权变动数量(比例)、交易金额、协议交易对象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四章 国有资产审计和评估

  第十七条 企业国有产权变动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产权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转让参股企业股权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产权变动事项,产权单位应当在审计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九条 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管理权限与产权变动决策审批一致。

  第二十条 经核准或备案后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企业国有产权定价的参考依据。按规定不进行资产评估的,应以审计结果为参考依据。

  资产评估结果应由产权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资产评估结果应当在完成公示后履行核准或备案程序。

  第五章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程序

  第一节  公开交易

  第二十一条 除按照国家规定符合条件并经过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的以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增资扩股引进投资者原则上应通过区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第二十二条 产权单位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产权交易材料,办理产权交易委托手续。产权单位提交的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予以接收登记。

  第二十三条 产权交易机构和产权单位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市、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有关规定,组织进行产权交易。

  第二十四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交易公告,公开披露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或投资方。标的企业注册地或其重大资产所在地在深圳市外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同时在深圳和标的产权所在地进行公告。信息公告程序和时间要求如下: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1.股权:产权单位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股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涉及标的企业控股权转让的项目,产权单位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2.资产: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披露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转让底价1000万元以上(本办法所述“以上”均含本数,下同)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二)增资扩股

  企业增资扩股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产权交易公告中披露的产权交易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

  (三)经济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标的企业的主要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

  (五)受让方(适用于产权转让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或投资方的资格条件;

  (六)产权转让项目的交易条件、挂牌底价;增资扩股项目的拟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用途以及增资扩股后的企业股权结构;

  (七)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或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八)公开竞价方式,受让方或投资方的评判标准和遴选方式;

  (九)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其中信息预披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一)、(二)、(三)、(四)、(五)款内容。

  第二十六条 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

  第二十七条 股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产权变动方案中予以明确,并在信息披露前按规定报区国资委备案。未按规定取得区国资委备案文件的,产权交易机构一律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

  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的外,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

  第二十八条 在正式披露信息期间,产权单位不得变更产权交易公告中公布的内容。由于非产权单位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能对交易标的价值判断造成影响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调整补充披露信息内容,并相应延长信息披露时间。

  第二十九条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挂牌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每次延期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降低挂牌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新的挂牌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产权变动批准机构书面同意。

  第三十条 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意向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工作程序。

  第三十一条 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的登记工作,对意向方是否符合资格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并在信息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产权单位。产权交易机构与产权单位意见不一致的,由产权变动批准机构决定意向方是否符合资格条件。

  第三十二条 产权转让项目经过公开挂牌征集,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产生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应当按照产权交易公告中披露的公开竞价方式组织竞价。公开竞价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竞投、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增资扩股项目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投资方数量较多时,可以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多轮次遴选。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统一接收意向投资方的投标和报价文件,组织开展投资方遴选有关工作。增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结合意向投资方的条件和报价等因素审议选定投资方。

  第三十四条 在确定受让方或投资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溢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第三十五条 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交易结果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转让项目的交易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增资扩股项目的投资方名称、投资金额、持股比例等,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但应在产权交易信息公告中披露。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在产权交易价款未全额支付且余款未提供等值合法担保的情况下,不得办理产权交割和变更手续。

  增资扩股项目投资方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经增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投资方的出资金额。

  第三十七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采取转让前将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的方法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也不得从转让价款中进行抵扣。

  第三十八条 产权变动导致国有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的,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企业产权变动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等政府审批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受让方或投资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交易价款应当以人民币计价,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以货币进行结算。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结算的,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产权变动批准机构的书面意见以及交易价款付款凭证。

  第四十二条 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并且受让方或投资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为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四十三条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取得的净收益,按照国家及市、区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节  非公开协议交易

  第四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国资委批准,可以免予公开挂牌征集,采取协议方式进行交易:

  (一)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或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

  (二)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增资的;

  (三)因直管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直管企业或其所属企业增资的。

  第四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直管企业审议决策,可以免予公开挂牌征集,采取协议方式进行交易:

  (一)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国有产权在直管企业内部全资及控股企业之间进行转让的;

  (二)直管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所属企业参与增资的;

  (三)技术类无形资产经直管企业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但转让信息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或其他专业化交易平台等途径公开发布,选择的受让方应有利于促进技术转化。

  第四十六条 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进行交易的,交易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以下情形按照《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交易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

  (一)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所属企业的;

  (二)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

  第四十七条 区国资委、直管企业批准或决定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产权变动行为时,应当审核下列文件:

  (一)产权变动的有关决议文件;

  (二)产权变动方案;

  (三)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必要性以及受让方或投资方情况;

  (四)标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其中,属于第四十六条规定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仅需提供企业审计报告;

  (五)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协议;

  (六)产权变动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七)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六章无偿划转

  第四十八条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的程序要求按照《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实施无偿划转:

  (一)被划转企业主业不符合划入方主业及发展规划的;

  (二)中介机构对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财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三)无偿划转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未经被划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

  (四)被划转企业或有负债未有妥善解决方案的;

  (五)划出方债务未有妥善处置方案的。

  第五十条 下列无偿划转事项,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次)的审计报告或经区国资委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直接进行账务调整,并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

  (一)由区政府决定的企业国有产权在直管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

  (二)由上级政府决定的企业国有产权划入或划出直管企业的无偿划转事项。

  (三)由区政府与其他划入或划出方政府决定的企业国有产权划入或划出直管企业的无偿划转事项。

  (四)其他由区政府或区国资委根据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重组需要决定的无偿划转事项。

  第七章 变更登记和档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程序完成后,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企业国有产权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 产权单位、产权交易机构和产权变动批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产权变动专项档案,建立文件收集、使用、查询管理办法,加强档案管理。

  第五十三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产权单位要负责指导和协调产权变动企业的档案管理和移交工作,特别要做好财务、产权、法律、人事等重要文件档案的备份和交接工作,避免档案遗失和损毁。

  第五十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材料:

  (一)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的有关决议文件;

  (二)产权变动企业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

  (三)产权变动申请报告及批准机构的批复;

  (四)审计报告,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及上级部门的批复;

  (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

  (六)有关产权变动的合同或协议文本;

  (七)涉及公开交易的,由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八)产权变更或注销登记的相关资料;

  (九)区国资委派出的财务总监的审核意见;

  (十)其他有关文件。

  第五十五条 国有企业产权变动中形成的档案,由形成单位承办部门立卷归档后,向本单位或有关档案部门移交。

  第八章 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监管

  第五十六条 产权单位开展国有产权变动相关工作时,应当同步将有关数据信息录入产权监管系统。各直管企业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保证产权监管系统中所属企业相关数据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五十七条  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管理实行定期汇总报告制度。每年1月15日前,直管企业应当向区国资委报告上年度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情况。每年7月15日前,直管企业应当向区国资委报告当年上半年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情况。

  第五十八条 区国资委负责对企业国有产权变动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指导和检查对象包括发生国有产权变动行为的企业、涉及的产权交易机构以及相关社会中介机构。

  第五十九条 区国资委通过产权监管系统等多种途径、方式对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的全过程进行监测。发现问题的,应督促、指导相关企业及时规范。

  第六十条 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做到与本办法的贯彻落实相结合、与责任追究相结合、与完善防范相结合、与制度建设相结合。

  第六十一条 区国资委每年组织开展国有产权变动情况年度监督检查,采取企业自查和有关部门联合检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内容包括:

  (一)企业国有产权变动规定程序的执行情况;

  (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

  (三)产权变动合同的实施、交易价款的支付以及账务处理情况;

  (四)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涉及各方按规定履职情况;

  (五)企业国有产权变动中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向外商转让国有产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执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六)员工安置情况;

  (七)存在的问题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六十二条 区国资委定期和不定期对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情况进行抽查,检查产权变动决策审批、审计、资产评估、产权交易以及合同执行等项目操作全过程。

  第六十三条 区国资委发现产权单位在产权变动操作中未执行或违反相关规定、侵害国有权益的,应当责成其停止交易活动,并采取相关措施尽可能减少损失。

  第六十四条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是区国资委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区国资委对产权交易机构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情况进行动态监督。交易机构出现以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提醒、警告、通报、暂停直至停止委托从事相关业务:

  (一)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较差,市场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

  (二)在日常监管和定期检查评审中发现问题较多,且整改不及时或整改效果不明显;

  (三)因违规操作、重大过失等导致企业国有资产在交易过程中出现损失;

  (四)违反相关规定,被政府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而影响业务开展;

  (五)拒绝接受区国资委对其相关业务开展监督检查;

  (六)不能满足区国资委监管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变动过程中交易双方发生争议时,当事方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六条 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批准机构、产权单位、产权变动标的企业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规定越权决策、批准相关交易事项,或者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致使国有权益受到侵害的,由有关单位按照人事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相应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为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提供审计、资产评估和法律服务中存在违规执业行为的,有关国有企业应及时报告区国资委,区国资委可要求产权单位不得再委托其开展相关业务;情节严重的,由区国资委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其相应处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产权交易机构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九条 因受让方或投资方的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受让方或投资方的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条 龙岗区各街道办所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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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9 04:52:30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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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督查组督查我州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11. 州消防支队夯实五个基础强化十八大安保思想政治工作
  12. 人民日报经济日报记者聚焦黔西南
  13. 望谟县公安消防大队圆满完成冬训新兵管理教育和训练考核任务
  14. 黔西南州公安武警联勤武装巡逻切实加强抗战胜利纪念日社会面防控
  15. 贵州省伊斯兰教协会在兴仁清真寺举行2015年第二轮新卧尔兹巡回演讲
  16. 省商务厅财政厅综合验收组到我州验收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超对接及二手车市场升级改造建设项目
  17. 省环保厅翟春宝副厅长赴我州督查民生领域整治铸廉行动工作
  18. 我局五名驻村干部参加支部结对・干群结亲・精准扶贫・同步小康驻村工作培训会暨出征仪式
  19. 黔西南州消防支队依托2222个远教站点强化冬季防火宣传工作
  20. 兴仁县大中型水库200-500人移民小康村建设整村推进工作启动
  21. 省人社厅劳动监察局局长代建伟一行到我州调研打击拒付劳动报酬犯罪及司法衔接工作
  22. 州人民医院开展清明节扫墓活动缅怀革命先烈
  23. 州紧急医疗救援中心传达学习十八届二中全会和全国两会精神
  24. 晴隆大队发送短信掀起除火患保平安消防安全专项行动宣传热潮
  25. 州文广局开展全州广播电视系统最美新闻人评选活动
  26. 州招商引资中心专报第六期
  27. 安龙县司法局举办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知识培训班
  28. 州消防支队2012年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成效显著
  29. 州公安局机关依法使用武器警械专项培训圆满结束
  30. 八一慰问显真情册亨县警民共建谋发展
  31. 黔西南州商务和粮食局邀请驻州部队召开军粮供应工作八一座谈会
  32. 黔西南州档案局(馆)组织对2012年全州重点档案工作进行交叉检查
  33. 黔西南州消防支队开展支持贫困学生爱心午餐捐款活动
  34. 州委书记张政率队到公安机关调研指导社会管理平安建设等工作
  35. 黔西南州环保局对驻村队员进行党建约谈
  36. 贵州省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暨黔西南州晴隆县科技活动周启动仪式在晴隆举行
  37. 贞丰县苗学会举行换届暨二月二走亲节活动
  38. 兴义市将餐饮服务许可证办证权限下放
  39. 黔西南州消防支队召开2014年度综合考核筹备会
  40. 晴隆县档案局组织全局干职工开展环保卫生清理大扫除
  41. 春节慰问情暖人心
  42. 黔西南州教育局深入兴义市中小学校课堂听评法制教育课
  43. 册亨大队除火患保平安冬春专项行动成效显著
  44. 州消防支队五条举措做好选退期间思想政治工作
  45. 杨永英强调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要切实巩固成果形成长效机制坚持不懈抓实
  46. 州商务和粮食局组织干部职工前往烈士陵园进行扫墓活动
  47. 黔西南州审计局到四川阿坝州审计局学习灾后重建和重大项目***审计工作经验
  48. 州消防支队扎实开展冬防宣传夯实社会火灾防控基础
  49. 册亨大队平安夜开展零点行动突袭娱乐场所
  50. 册亨大队建立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每周一宣新模式全力确保州庆五一节期间消防安全
  51. 望谟县60余名消防志愿者给力安全生产月消防宣传
  52. 严格执行三项监管工作要求扎实抓好非煤矿山生产安全
  53. 望谟县消防大队开展村居两委负责人消防培训会
  54. 州发改委启动党风廉政建设突出问题集中专项整治工作
  55. 黔西南州第四次森林资源普查方案审查会在兴义召开
  56. 贵州省普兴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第一次公示
  57. 我州二手车交易市场再获全国全省诚信示范市场荣誉
  58. 兴义市吉祥综合农贸市场蔬菜批发价格监测表
  59. 我州开展烈士纪念日公祭活动
  60. 望谟县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县工作有序推进
  61. 晴隆县开展含铝食品添加剂专项检查
  62. 肥乡县五项措施落实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精神
  63. 精心部署确保高考英语听力考试环境安全
  64. 州消防支队紧急部署全州消防部队补兵退役工作
  65. 黔西南州畜牧水产局召开纪念建党92周年座谈会
  66. 望谟消防巩固警民和谐三访三评活动稳步推进
  67. 1―10月全州工业经济保持平稳增长态势
  68. 全州工信系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精神会议召开
  69. 册亨大队多项系列活动让官兵体验别样双节
  70. 浅议如何加强和改进消防部队廉政教育工作
  71. 州民政局领导与光荣院复员退伍军人亲切座谈
  72. 州统计局召开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第一期学习研讨会
  73. 喜迎十八大之册亨大队积极开展学唱消防组歌主题活动
  74. 州民政局开展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回头看再整治行动
  75. 布依族八音坐唱唱响国际山地旅游
  76. 未雨绸缪提前介入――册亨消防大队周密部署2012年防汛抢险救援准备工作
  77. 普安县公安局档案工作目标管理通过验收
  78. 我州开展妇幼健康服务工作业务培训
  79. 州安监局组织收看国家安监总局新安全生产法宣贯工作视频会议
  80. 2016贵州年货节|黔西南州23家企业进京卖年货特色商品受青睐
  81. 州民宗委以息烽为榜样以望谟为标杆开好两个专题会
  82. 肥乡县辛安镇东杜堡村通过省级生态村验收核查
  83. 兴义市路政大队集中整治占用公路打场晒粮行为
  84.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信息(第11期)
  85. 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到我州开展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执业和传染病防治专项检查
  86. 册亨大队以十八大安保为契机全面推动岗位大练兵热潮
  87. 册亨贸科局备战中国册亨2012年布依族文化年活动系列活动之特色商品展销会
  88. 黔西南州教育局到郑屯镇开展党建扶贫工作
  89. 黔西南州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局安排部署十八大安全播出工作
  90. 册亨县政府召开全县十八大消防工作推进会
  91. 我州对安龙县农村危房改造整县推进工程进行州级验收图文
  92. 黔西南消防支队四条措施贯彻落实全省第一次执法例会精神
  93. 州审计局专题学习晏海霞同志先进事迹
  94. 支部互联显真情结对帮扶暖民心
  95. 黔西南州工商局认真组织开展纪念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颁布施行10周年活动
  96. 黔西南州商务和粮食局组织参加贵州省2012年全省市场运行监测暨应急调控管理工作会议
  97. 黔西南州工商局荣获全州第二届全民科学素质知识大赛一等奖
  98. 黔西南州慈善总会2015年慈善一日捐活动已收到捐款97万余元
  99. 州司法局赴帮扶点晴隆县长流乡开展走访慰问致富带头人工作
  100. 7月全州规模以上工业能源生产消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