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展的若干规定
珠斗府办〔2016〕7号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园区,各镇政府,白藤街道办,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促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展的若干规定》印发至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径向区金融服务中心反映:5522580。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5日
关于促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展的若干规定
为紧抓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历史机遇,进一步推动本区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促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发展,构建完善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助力本区企业加快发展,切实发挥资本市场在促进经济实体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特制定以下若干规定:
一、鼓励本区暂不具备进入沪深证券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的中小企业进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拟进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本区企业,需在本区金融服务中心备案。
二、进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本区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的,给予该企业资金奖励人民币20万元。
三、对本区进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并完成直接融资、且融资金额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的股份制企业,给予该企业资金奖励人民币20万元。
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本区企业成功实行转板,到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或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可享受《珠海市斗门区支持金融业发展和企业上市奖励实施办法》(珠斗府办[2015]007号)除股份制改造的其他奖励政策,并另行给予奖励资金人民币10万元。
五、仅限在与斗门区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本区企业适用上述政策。
六、企业在申报、执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的,由主管部门回收奖励资金,同时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并向区内各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情节严重者,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七、企业申报参照《珠海市斗门区支持金融业发展和企业上市奖励实施办法》(珠斗府办[2015]007号)在“新三板”挂牌的核准与申领流程执行。
八、本规定由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暂定实施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