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安监局关于2017年度安全生产月行政处罚典型案件的警示通报
南山区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推动安全生产领域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深入开展,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的高压态势,充分运用典型案件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权威,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打好我区公共安全攻坚战,现将2017年安全生产月行政处罚典型案件警示通报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1、深圳市朝亚鸿科技有限公司存放危险化学品现场不符合安全要求案。
南山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朝亚鸿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储存氢氧化钾、乙醇、环己酮、稀释剂(主要成分为乙醇、丁酮)及含乙醇、丁酮的清洗废液仓库,未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泄漏等安全设备及措施,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南山区安监局于2017年6月14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7.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2、睢宁申通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未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人员岗前、在岗职业健康检查案。
南山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在对睢宁申通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位于蛇口孖洲岛造船基地的作业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未按照规定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2、未按照规定组织刘某等10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岗前、在岗职业健康检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南山区安监局于2017年6月2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合并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特此通报。
深圳市南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