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个人出租住房纳税标准
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个人出租房屋税收计税依据做了相应调整。调整后我市个人出租房屋委托代征税收综合征收率为:
(一)个人出租住房类
1、月租金(不含税)≤300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房产税4%)。
2、30000元<月租金(不含税)≤1000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为6.12%(增值税1.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515%;城市维护建设税0.105%)。
3、 月租金(不含税)>1000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为6.12%(增值税1.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44%;城市维护建设税0.105%;教育费附加0.045%,地方教育费附加0.03%)。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类
1、月租金(不含税)≤300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房产税4%)。
2、30000元<月租金(不含税)≤1000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为9.62%(增值税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27%;城市维护建设税0.35%)。
3、月租金(不含税)>1000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为9.62%(增值税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02%;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费附加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