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高栏港经济区鼓励企业创新驱动暂行措施的通知
珠港办〔2016〕96号
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关于
印发《高栏港经济区鼓励企业创新驱动
暂行措施》的通知
南水镇、平沙镇,区直各单位、各相关企业:
《高栏港经济区鼓励企业创新驱动暂行措施》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产业发展局反映。
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
2016年9月7日
高栏港经济区鼓励企业创新驱动暂行措施
一、 为鼓励企业加大创新驱动投入,提升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水平,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二、 适用本措施的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商事登记在珠海高栏港经济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高栏港区内税务注册,且符合珠海高栏港经济区产业发展规划。
三、 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企业首次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时完成网上申请并成功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后给予申报费用补贴10万元,通过认定后再予以奖励20万元;企业成功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或重新认定的予以奖励10万元;企业首次入选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予以奖励10万元。优先推荐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各级科技专项资金。
四、 鼓励科技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对年度辅导5家区内企业成功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首次认定及重新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奖励资金5万元;每多辅导1家区内企业成功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首次认定及重新认定),再给予奖励资金1万元。每家高企只可认定1家科技服务机构为辅导单位。
五、 鼓励企业设立新型研发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对新认定为省、市新型研发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得多级认定的,从高补足奖励资金。对经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经市年度考核评价并获得市级补贴好,我区按市区1:1比例给予经费补助。重点新型研发机构可按“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六、 鼓励企业投资建设科技孵化器和扶持在孵企业成长。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获得多级奖励的,从高补足奖励资金。经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按规定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按实际孵化成功(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户数每户不超过3000元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入驻港区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的初创企业(是指注册登记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下同),按照第一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减免租金。创业者(初创企业)在本市租用经营场地(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创业,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经营场地租赁面积、创业人数和带动就业等情况,每年给予最高8000元、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对在我区投资建设的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科技产业孵化器,可按“一企一策”予以扶持。
七、 鼓励企业申报知识产权。对申请国内发明专利,每件予以资助5000元,发明专利获授权后奖励8000元;对于申请美国、日本、欧洲国家或欧盟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8000元,发明专利获授权后奖励10000元(同一项发明创造在2个以上国家授予专利权的,仅资助2个国家的专利申请费用);对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29490-2013)贯标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度获得的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
八、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及科技服务机构在辖区内转化实施专利技术。对于在区内转化专利技术5件以上的高校、科研院所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对高校、科研院所和社会专业专利技术转化服务机构促成专利技术在区内转化的,按专利技术转让或实施许可合同金额的2%给予扶持,单个机构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鼓励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中心所在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九、 支持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根据《珠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珠组字〔2011〕43号),市对企业新设的工作站,在招收博士后人员进站后,每站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建站补贴和20万元的项目启动经费补贴;对新建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在招收博士后人员进站后,每基地一次性给予25万元的建基地补贴和10万元的项目启动经费补贴;对博士后人员每人每年给予10万元的科研经费补贴。上述政策高栏港区按市、区1:1的比例予以配套。
十、 继续贯彻落实珠海市“蓝色珠海”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和《高栏港经济区产业人才引进和培育暂行 办法》,进一步加大对创新创业团队、产业领军人才和港区创新发展急需人才的扶持力度,对获得省、市创新创业团队和领军人物的团队和人才给予配套资金,对我区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可按“一事一议”予以扶持。对进入我区产业孵化器的创新团队和企业急需的创新型人才可参照紧缺人才标准给予工作补贴、生活津贴和住房租金补贴。
十一、 支持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鼓励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从事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产品和技术研发。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创新能力和水平,提升技术成果转化效率。落实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对获得省级研发费用补助的企业,区财政按照补贴金额的30%予以配套支持。引导企业协同创新与协同制造,支持企业通过组建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实现上下游企业间的协作配套,实现技术和资源共享。
十二、 支持创新型、科技型企业加快建设。针对已落户我区的重点创新型、科技型企业免费提供临时办公场所或给予办公场所租金补贴,月租金不超过80元/平方米,补贴面积一般不超过200平方米,支持年限一般不超过2年。
十三、 支持企业申报各级专项资金。落实国家及省级扶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工作支持力度,对于申请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关于工作母机、首台(套)等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部件和基础产品专项资金的企业采取一对一重点指导以争取政策资金支持。
十四、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原则,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科技产业发展,促进优质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我区科技型企业聚集,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政府扶持企业发展,产业与资金本对接。
十五、 本措施资金由区财政承担,区产业发展局依据本措施制定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方式、申报材料等实施细则。
十六、 企业申报奖励遵循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区产业发展局申报奖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区产业发展局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确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区管委会。区管委会批准后下达资金。
十七、 申请企业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存在以虚假资料骗取各项奖励及补助资金或其他财政违法行为的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珠海高栏港经济区有权对已拨付的奖励或补助资金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八、 本措施由珠海高栏港经济区产业发展局会同高栏港经济区财金事务局负责解释。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止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