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转金平区社区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金委办〔2013〕39号
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市驻区单位: 《金平区社区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汕头市金平区委办公室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8日 金平区社区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人员的规范化管理,推进社区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不断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根据《***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金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人员是指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成员(即社区“两委”成员)、区统一招聘选派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助理、居委会主任助理及社区其他专职人员。 第三条 社区工作人员由所在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负责管理。 第二章 选聘任用 第四条 社区工作人员的选聘和任用,应当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五条 社区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二)作风正派,处事公道,奉公守法,廉洁自律,群众公认度高; (三)热心社区工作,能吃苦耐劳,求真务实,开拓进取,真心实意为群众服务; (四)会协调,善管理,熟悉群众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能带领群众共同建设文明社区。 第六条 社区工作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按照《***章程》、《***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职责权利 第七条 社区工作人员的基本职责: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 (二)加强学习,服从大局,工作主动积极,热情服务社区和群众; (三)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协调驻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 (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法规,不泄露工作秘密及社区居民隐私; (五)向上级党委、政府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 (六)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社区居民的监督,严格遵守廉政制度; (七)完成上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社区工作人员的权利: (一)享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婚假、丧假、产假、节育假、探亲假和年休假及其它福利待遇; (二)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等培训; (三)对社区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岗位报酬。社区工作人员岗位报酬按有关政策规定逐年正常增长。社区“两委”人员2013年人均月不低于1800元,2014年不低于2000元,2015年不低于2300元。社区其他工作人员的岗位报酬发放标准由各街道参照上述标准确定。 社区工作人员岗位报酬的资金在社区包干经费列支,区从2013年起提高全区169个社区居委会的包干经费,每个居委会从每年10万元提高到13万元,其中西片区的永祥、海安、新福、同益、大华、光华(光华、新乡居委会除外)、乌桥7个街道共54个社区居委会在此基础上再提高1万元。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九条 社区工作人员服务协议的签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规,由街道与符合条件的社区工作人员签订服务协议。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成员实行一届一签;其他专职工作人员服务协议期限根据招聘办法规定签订。 第十条 社区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对社区工作人员要定期进行教育培训。 教育培训内容。教育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业务知识、管理科学等。 教育培训原则。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体现时代要求,做到按需施教,学以致用。坚持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层次培训的原则。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定期培训由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负责,纳入全区干部培训计划,每年至少轮训一次,经常性学习教育由街道负责;社区其他人员的定期培训由街道负责,每两年至少轮训一次。经常性学习教育由社区党组织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培训由区人社局负责。 教育培训方式。坚持岗(任)前培训和经常性学习教育相结合,集中培训和骨干培训相结合,业务培训和系统培训相结合。建立学习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社区工作人员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应资格、学历。 第十一条 社区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考勤管理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 (一)考勤管理制度。社区工作人员若因病因事不能坚持工作,必须由本人于假前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1.请假5天(含5天)以内的: (1)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经挂钩联系该社区的街道领导审核同意后由街道主要领导批准; (2)其他“两委”成员经社区党组织书记或居委会主任审核同意后由挂钩联系该社区的街道领导批准,并告知街道主要领导; (3)社区其他工作人员由社区党组织书记或居委会主任审批,并告知挂钩联系该社区的街道领导。 2.请假超过5天以上的,除按上述程序申报外,社区其他“两委”成员和工作人员均应书面报街道主要领导批准。 3.社区工作人员擅自离岗的: (1)擅自离岗5天内的,按旷工论处,回工作单位后,给予批评教育; (2)擅自离岗5—15天内的,按旷工论处,给予批评教育,并扣发其当月岗位报酬; (3)擅自离岗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取消其服务协议,报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和区民政局备案。 (4)擅自离岗涉嫌违法违规违纪的,街道和社区除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外,应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报案。对不及时报告或瞒骗、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请示报告制度。社区和社区工作人员如有重要事情,应及时向街道请示和报告;属重大事情的,街道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向区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报告。 社区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由各街道依据本街道和社区的实际制订。 第十二条 社区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涉农社区财务管理按“村账街理”有关规定执行,城市社区财务管理按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街道要依据本街道和社区的实际,制订和完善社区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做好社区每年和换届前的财务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严格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一律不得保管印章。社区党组织印章一般由组织委员保管,社区居委会印章一般由一名居委会副主任或委员保管。要建立印章管理制度,用印实行登记,使用印章要写明具体用印事项,一律由书记、主任审批;属重大事项须经社区“两委”会议或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通过后才可使用。 第十四条 社区工作人员民主考核评议。对社区工作人员的民主考核评议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即: (一)政治立场、思想道德和工作作风情况; (二)维护群众利益,为群众解决问题的情况; (三)组织和带领群众开展社区建设、管理和服务,完成工作目标的情况; (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团结协作的情况; (五)廉洁自律,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各项规章制度等情况。 第十五条 社区工作人员民主考核评议工作由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制定、组织和实施,一般在年底或次年初对社区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并结合社区班子换届进行届末考核。 第十六条 社区工作人员的民主考核评议,应召开有社区工作人员、社区党员、居民代表、社区居民等对象参加的民主考核评议会议,社区工作人员应当在会议上进行述职,接受党员群众的民主测评。 街道挂钩联系社区的领导及考核组应对社区工作人员特别是社区主要负责人各方面表现作出总体评价。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应当在综合述职评议结果和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社区工作人员评定等次,并作为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社区工作人员民主考核评议应与报酬、奖惩、任用直接挂钩。对优秀的社区工作人员,给予一定奖励;对基本合格的社区工作人员,应指出缺点和不足,督促其整改;对不合格的社区工作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及时进行调整、解聘或辞退。 第十八条 社区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违纪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出处分。 (一)因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给社区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街道纪工委对当事人进行诫勉谈话; (二)因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给社区造成一定损害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因失职、违纪,给社区造成较大损害的,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社区造成重大损害的。若当事人为社区一般工作人员,由街道办事处予以解除服务协议;若当事人为社区“两委”成员的,在被上级党组织撤销其党内职务或被罢免其居委会职务后,由街道办事处予以解除服务协议。 党内处分按《***章程》、《***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处分决定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提出和实施,并上报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和民政局备案。 情节严重构成违法,属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社区工作人员的退出,包括辞退、辞职、免职、停职、撤职、罢免等。 (一)社区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辞退: 1.年度考核连续两次不合格的; 2.严重违反社区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的; 3.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社区居委会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4.请病假超过有关文件规定的; 5.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社区工作人员因身体健康情况、本人能力及其他原因可书面提出申请辞去所担任的职务; (三)社区党组织成员因违法违规违纪,由其上级党委、政府视其情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分别作出免职、停职、撤职等处理; (四)社区居委会成员因违法违规违纪,其职务的罢免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决定。 社区工作人员的退出,按照《***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后,国家和上级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金平区委组织部 金平区民政局 金平区人社局 二○一三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