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号—印发金湾区民营经济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珠金府办〔2008〕61号
各镇人民政府,三灶管理区、联港工业区,区直各单位:
《金湾区民营经济考核工作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主题词:经济 民营经济 考核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局,区人大办及各工委、区政协办及各专委,区纪委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市驻区有关单位。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9月12日印发
金湾区民营经济考核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对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实行民营经济工作考核的通知》(珠民联席会议〔2008〕1号)的精神,做好我区今年民营经济考核的组织工作,确保考核工作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求真务实,切实解决我区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落实公平待遇,提倡创业富民,形成支持和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以市对民营经济工作考核为标准,积极实施我区民营经济考核工作,调动各方力量推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和谐发展。
主要目标:按照市对民营经济工作考核等次及标准:100分为满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为此,在今年我区的民营经济考核工作中,各牵头(责任)单位要围绕“确保达标,力争优秀”的目标去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对民营企业的各项扶持政策,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考核的成绩达到目标要求,圆满完成我区民营经济的考核工作。
二、建立考核工作领导机构
(一)建立区民营经济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民营经济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区经贸局、区人事局、区统计局局长任副组长。
(二)建立区民营经济考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贸局,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上传下达和相关考核资料、数据和凭证材料的汇总、分析及上报。办公室主任由区经贸局局长兼任,区经贸局、区人事局、区统计局分管领导任副主任。
三、考核工作任务分解
对照市考核办法,将考核内容分解,由各牵头(责任)单位根据其职责负责相应的工作任务。
考核整体内容分为“民营经济工作情况”、“民营经济发展指标情况”、“扣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民营经济工作情况计60分
(一)民营经济组织领导工作计15分。(牵头单位:区人事局)
1、管理部门明确,职能清晰,计3分。(责任单位:区人事局)
2、有专门人员从事民营经济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计3分。(责任单位:区经贸局)
3、设立民营企业投诉中心,计3分。(责任单位:区行政服务中心)
4、把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计3分。(责任单位:区发改局)
5、每年召开一次及以上全区民营经济工作会议或民营经济联席会议,计3分。(责任单位:区经贸局、区工商联)
(二)民营经济发展政策及落实计25分。(牵头单位:区经贸局)
计分的政策依据:《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及其配套文件(粤发〔2003〕4号)。
出台扶持政策并督查落实情况计9分。
1、出台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具体措施,并根据本地实际有创新和发展,计5分。(责任单位:区经贸局)
2、以区政府或联席会议名义对民营经济发展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计4分。(责任单位:区经贸局)
主要扶持措施计16分。
3、根据发展需要,依法合理安排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发展用地,计4分。(责任单位:区国土资源分局)
4、区财政安排扶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及服务平台建设,计4分。(责任单位:区经贸局、区财政局)
5、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建立“一站式管理”、“一个窗口服务”的行政审批服务平台,计4分。(责任单位:区行政服务中心)
6、营造良好发展氛围,开展区民营企业评选和表彰活动,并鼓励扶持其做强做大,计4分。(责任单位:区经贸局)
(三)中小企业服务和担保体系建设计20分。(牵头单位:区经贸局)
1、服务体系建设计10分。
计分的政策依据:《印发关于推进我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粤经贸(中小企业)〔2007〕]67号)。
(1)根据国家和省的政策,出台扶持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并根据本地实际有创新和发展,计3分。(责任单位:区经贸局)
(2)设立或指定区级综合服务机构并规范运作,计2分。(责任单位: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3)建立投资融资、技术支持、人才培训、信息咨询、市场开拓等专业服务机构并规范良好运作,计2分。(责任单位: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4)被评为省级技术支持、融资担保、培训、信息化等示范单位的,每个单位计0.3分(3分封顶)。(责任单位: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2、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计10分。(牵头单位:区经贸局)
计分的政策依据:《关于加快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的》(粤府办〔2004〕76号)、《转发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101号)
(1)根据国家和省的政策,出台扶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政策,并根据本地实际有创新和发展,计3分。(责任单位:区经贸局)
(2)国家、省对信用担保机构财政补偿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得到落实,计3分。(责任单位:区经贸局、区财政局)
(3)推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并取得成效,计2分。(责任单位:区经贸局、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4)工商、房产、土地、股权、车辆、船舶等登记部门切实为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创造有利条件,计2分。(责任单位:区工商分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房产登记中心、区公安分局)
第二部分:民营经济发展指标计40分(牵头单位:区统计局)
计分的政策依据:《广东省民营经济统计试行办法》(粤统字〔2007〕1号)、《关于调整民营经济统计范围的通知》(粤统字〔2007〕21号)
(1)民营经济实现增加值增长率计13分。
民营经济实现增加值年增长10%以内的,计5分; 增长10%-15%的,计10分; 增长15%以上的,计13分。(责任单位:区统计局、区工商联)
(2)民营经济上缴税收年增长率计13分。
民营经济上缴税收年增长10%以内的计5分;增长10%-15%的计10分;增长15%以上的计13分。(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
(3)民营经济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6分。
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年增长10%以内的,计3分;增长10%以上的,计6分。(责任单位:区统计局、区发改局)
(4)单位GDP能耗下降率计8分。
单位GDP能耗下降率达到市政府下达指标的年度平均值的计8分;单位GDP能耗下降率达不到市政府下达指标的年度平均值的不得分。(区经贸局、区统计局)
第三部分:扣分
(一)市场准入、资源分配、项目申报、政策优惠等项如存在歧视民营经济的不合理规定,经查属实,每项扣3分。(责任单位:区工商联、区经贸局)
(二)有关行政单位违法向民营企业收费或罚款、摊派财物、强行要求提供赞助或接受有偿服务的,经查属实,每宗扣3分。(责任单位:区行政服务中心)
(三)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市级民营企业投诉中心投诉后未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理的,经查属实,每宗扣3分。(责任单位:区行政服务中心)
(四)财政扶持资金不及时拨付企业或截留、挪用财政扶持资金的,经查属实,每宗扣3分。(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四、时间安排
(一)2008年8月底以前,召开全区民营经济工作会议,进行全面动员部署;
(二)2008年9-10月底,开展考核自评工作。各牵头(责任)单位要对照本方案的要求,积极开展考核自评工作,寻找差距,各牵头(责任)单位要指定相关工作人员负责收集资料、统计数据和提供凭证,于11月5日前提交区考核办公室。
(三)2008年11月6日-12月底,开展年度书面自评材料撰写的前期工作。区考核办公室根据各牵头(责任)单位提交的资料、统计数据和凭证进行汇总分析,查漏补缺,并向各牵头(责任)单位反馈意见。
(四)2009年1月20日前,按照市的要求撰写书面自评材料,上报区政府审核批准后报市考核办。
五、工作要求
(一)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民营经济考核工作。今年的民营经济工作考核是首次省对市、市对区同时开展,是省市对我区民营经济发展成果的一次全面检阅,意义重大。要做好我区的迎考工作,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牵头(责任)单位首先必须从思想给予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同时,我们要以此次民营经济考核工作为动力,进一步统一认识,厘清发展思路,推动全区民营经济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要在行动上采取有效措施。首先各牵头(责任)单位要认真按照本方案的任务分解,迅速开展自检自评工作,进行初步自评;其次,要进一步促进优势项目,重点抓好薄弱项目的修补工作,争取考核各项指标全面达标。
(三)统计部门要积极主动与上级部门沟通,尽快建立健全我区民营经济指标的统计制度,完善数据统计分析工作。
(四)区考核办公室要做好沟通协调和上传下达工作,及时发现掌握并解决考核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全区考核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