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关于做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和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保障城市水土安全,我局开展了对2013年以来经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检查和梳理,发现有54个生产建设项目(详见*** 1)截至目前未办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手续。现将有关办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事项函告你们,请在项目主体工程组织验收时同时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并于验收合格15日内将相关资料报我局备案。备案申报材料如下:
一、房建类项目:
(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表(房建类项目),原件1份;
(二)深圳市建筑命名批复书,复印件1份;
(三)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主体变更说明材料(与申报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建设单位不一致时,需提交),原件1份。
二、非房建类项目:
(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的申请,原件1份;
(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原件1份;
(三)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主体变更说明材料(与申报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建设单位不一致时,需提交),原件1份;
(四)工程名称变更说明(与申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工程名称不一致时,需提交),原件1份。
《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2017年版)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组织验收时,验收责任主体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水务主管部门备案。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主体工程不得投产使用。”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时将相关资料报送水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两万元罚款。”我局后续将定期开展巡查工作,若发现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主体工程投产使用及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时将相关资料报送水务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我局将严格按《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2017年版)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进行处置。
特此通知。
***:1.盐田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登记表
2.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表(房建类项目)
3.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的申请(非房建类项目)
4.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盐田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2019年1月7日
(联系人:曾工,联系电话:22354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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