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水镇飞沙村村民健身广场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珠金发改投〔2021〕73号
珠海市南水镇人民政府:
报来《关于报送南水镇飞沙村村民健身广场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收悉。经审查,现就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编码:2104-440404-04-01-835576)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建设规模及内容
飞沙村村民健身广场位于位置位于飞沙村东南角,占地面积为大约13400平方米,南侧为环岛东路村道,北侧及西侧为村道。建设内容包括景墙、亭、广场、服务建筑(接待)、景墙、坐凳、景观小品、绿地等。儿童游乐园位置位于飞沙村东南角,占地面积约为3000平方米,南侧为环岛东路村道,北侧及西侧为村道。建设内容包括儿童游乐场部分设计内容包括:游乐设施,景墙、园路、景观灯、绿地等。
二、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799.91万元,其中建安费681.18万元,二类费用80.***万元,预备费用38.09万元。项目所需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
三、审批依据
1、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纪要(珠金人常纪〔2021〕2号);
2、《关于南水镇飞沙村村民健身广场建设工程项目资金证明的函》;
3、《关于南水镇飞沙村村民健身广场项目建议书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珠金农农水函〔2021〕56号);
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
四、按照《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及《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请你单位将项目总概算报我局审批。
五、请按规定办理其他各项手续。
六、该批复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珠海市金湾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7月22日